龙岗区六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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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
被告邓某。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5月16日生育一女邓某某。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6年末,被告出现外遇,夫妻感情不和。2008年3月以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被告邓某辩称,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08年3月以来,原告无端猜疑,不理家务,无端挑起事端,夫妻之间产生隔阂。现在夫妻之间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存,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5月16日生育一女邓某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8年3月以来,被告与一异性产生交往,引起原告不满,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较长时间来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被告在与异性交往中引起原告不满,夫妻关系产生隔阂,被告未能积极妥善处理,致夫妻关系僵持。现被告要求和好,原告也应念及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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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5月16日生育一女邓某某。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6年末,被告出现外遇,夫妻感情不和。2008年3月以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被告邓某辩称,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08年3月以来,原告无端猜疑,不理家务,无端挑起事端,夫妻之间产生隔阂。现在夫妻之间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存,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5月16日生育一女邓某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8年3月以来,被告与一异性产生交往,引起原告不满,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较长时间来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被告在与异性交往中引起原告不满,夫妻关系产生隔阂,被告未能积极妥善处理,致夫妻关系僵持。现被告要求和好,原告也应念及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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