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诈骗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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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丁某与刘某(在逃)密谋诈骗,由被告人丁某负责寻找被害人,刘某则负责纠合其他嫌疑人一起赌博,合伙诈骗被害人钱财,事成后平分赃款。2011年5月29日,被告人丁某以介绍装修工程为由,将被害人刘某夫妇约至深圳市某渔村吃饭,吃饭期间,嫌疑人刘某、阿勇和一男子(另案处理)与绰号“肥佬”的男子(另案处理)以“摊翻”的方式在此进行赌博,他们邀请被害人夫妇参与,但遭拒绝,后“肥佬”提出赌注加大,一局定输赢,称自己有35万元,要求丁某、刘某等人凑到25万元就行,丁某便向刘某夫妇借款4万元,称事后归还8万元。当日,被害人刘某从外面借回人民币12000元交给被告人丁某,后上述人员转至某大酒店一房间内继续赌博,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要求被害人刘某的丈夫张某帮忙点数,并将12000元输给“肥佬”,随后又以张某害他们输钱为由借机离开,被害人夫妇才发现被对方诈骗。事后,被告人丁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
另查,2012年1月9日,被告人丁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刘某、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丁某的供述和辩解、破案报告、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丁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丁某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在量刑上作一定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丁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本文标签:深圳刑事律师,深圳诈骗罪律师,深圳诈骗罪辩护律师,诈骗罪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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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丁某与刘某(在逃)密谋诈骗,由被告人丁某负责寻找被害人,刘某则负责纠合其他嫌疑人一起赌博,合伙诈骗被害人钱财,事成后平分赃款。2011年5月29日,被告人丁某以介绍装修工程为由,将被害人刘某夫妇约至深圳市某渔村吃饭,吃饭期间,嫌疑人刘某、阿勇和一男子(另案处理)与绰号“肥佬”的男子(另案处理)以“摊翻”的方式在此进行赌博,他们邀请被害人夫妇参与,但遭拒绝,后“肥佬”提出赌注加大,一局定输赢,称自己有35万元,要求丁某、刘某等人凑到25万元就行,丁某便向刘某夫妇借款4万元,称事后归还8万元。当日,被害人刘某从外面借回人民币12000元交给被告人丁某,后上述人员转至某大酒店一房间内继续赌博,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要求被害人刘某的丈夫张某帮忙点数,并将12000元输给“肥佬”,随后又以张某害他们输钱为由借机离开,被害人夫妇才发现被对方诈骗。事后,被告人丁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
另查,2012年1月9日,被告人丁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刘某、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丁某的供述和辩解、破案报告、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丁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丁某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在量刑上作一定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丁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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