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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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媒人说合于1997年农历8月父母包办举行了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有两个儿子,长子林某某某2,现年15岁;次子林某某某3,现年13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语言较少,经常发生口角,并动用家庭暴力殴打原告。2005年因家务琐事被告殴打原告,三句话不合适就打骂,打的次数不计其数。从2009年5月离开被告家,再没有回去过,一直住在娘家,现请求与被告林某某某1离婚,抚养孩子。
被告林某某某1辩称:我和原告李某经人介绍,于1997年农历8月12日结婚,因为我俩性格相近,爱好相同,婚后我俩感情很好,并先后生两个儿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发生口角很正常,某些事情上意见分歧是难免的,互相谅解,有做的不到的地方和缺点,向原告道歉,取得谅解。2005年正月15日与原告发生矛盾后,在没有告诉任何人情况原告回娘家。在我去叫原告时遭到他们全家人的打骂。在2008年年底,我和其父及儿子叫原告时,原告家人将我父亲打成重伤,两个月卧床不起,为了我和原告能和好,我们忍受了。虽然我和原告几年没有一起生活,但我还是希望原告回到我和孩子身边,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某某1经人介绍,父母做主,于1997年农历8月12日结婚,1999年3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孩子,1999年6月8日生长子林某某某2;2005年5月10日生次子林某某某3,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05年1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被告林某某某1及家人叫原告回家和好,但至今仍然原告居住娘家。在近2年多时间,原、被告没有来往,因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某某1之婚姻属于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告回娘家居住7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而原告主张与被告林某某某1离婚并抚养孩子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其他的主张因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林某某某1不同意离婚,因双方事实分居达7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依法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某某1离婚;
二、婚生长子林某某某2由原告李某抚养,次子林某某某3由被告林某某某1抚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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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某某某1辩称:我和原告李某经人介绍,于1997年农历8月12日结婚,因为我俩性格相近,爱好相同,婚后我俩感情很好,并先后生两个儿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发生口角很正常,某些事情上意见分歧是难免的,互相谅解,有做的不到的地方和缺点,向原告道歉,取得谅解。2005年正月15日与原告发生矛盾后,在没有告诉任何人情况原告回娘家。在我去叫原告时遭到他们全家人的打骂。在2008年年底,我和其父及儿子叫原告时,原告家人将我父亲打成重伤,两个月卧床不起,为了我和原告能和好,我们忍受了。虽然我和原告几年没有一起生活,但我还是希望原告回到我和孩子身边,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某某1经人介绍,父母做主,于1997年农历8月12日结婚,1999年3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孩子,1999年6月8日生长子林某某某2;2005年5月10日生次子林某某某3,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05年1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被告林某某某1及家人叫原告回家和好,但至今仍然原告居住娘家。在近2年多时间,原、被告没有来往,因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某某1之婚姻属于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告回娘家居住7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而原告主张与被告林某某某1离婚并抚养孩子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其他的主张因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林某某某1不同意离婚,因双方事实分居达7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依法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某某1离婚;
二、婚生长子林某某某2由原告李某抚养,次子林某某某3由被告林某某某1抚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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