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看守所
长期代理深圳罗湖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刑事案件的刑事律师易石云有丰富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为被关在罗湖草埔看守所的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缓刑等辩护服务及看守所地址电话信息。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深圳罗湖看守所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1229号(理想新城对面)
深圳刑事案件案例,其他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咨询易律师!
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5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位某的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某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4g/mL。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的户籍信息表;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颜某的证言;酒精吹气测试表;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笔录;受理鉴定回执单;乙醇检验报告;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李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本文标签:深圳罗湖看守所,罗湖区看守所,草埔看守所,看守所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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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5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位某的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某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4g/mL。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的户籍信息表;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颜某的证言;酒精吹气测试表;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笔录;受理鉴定回执单;乙醇检验报告;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李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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