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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
被告聂某。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在2012年1月17日生育一女聂某。婚后被告未尽夫妻忠实义务,长期夜不归宿,置家庭孩子于不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聂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平均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聂某持有异议: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夫妻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聂某通过自由恋爱相识,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月17日生育一女聂某某。结婚前后双方感情较好,后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张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聂某某离婚,被告聂某不同意。
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多年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婚生女聂某某年龄较小,双方感情虽出现问题,但应妥善处理,共同抚育孩子成长。原告张某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聂某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张某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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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
被告聂某。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在2012年1月17日生育一女聂某。婚后被告未尽夫妻忠实义务,长期夜不归宿,置家庭孩子于不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聂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平均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聂某持有异议: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夫妻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聂某通过自由恋爱相识,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月17日生育一女聂某某。结婚前后双方感情较好,后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张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聂某某离婚,被告聂某不同意。
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多年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婚生女聂某某年龄较小,双方感情虽出现问题,但应妥善处理,共同抚育孩子成长。原告张某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聂某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张某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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