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看守所、深圳南山看守所地址、深圳南山看守所律师会见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易律师专业代理深圳南山看守所刑事案件,为被关在深圳南山看守所的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缓刑等辩护以及深圳南山看守所地址电话查询服务。
深圳易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50 1402 4650
腾讯QQ:171134086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3层。
来访请提前电话约好时间,避免在外办事给你带来不便。
深圳南山看守所地址:深圳南山区蛇口工业八路桃花园附近
深圳南山看守电话:0755-26888315
附近公交站台:桃花园总站
深圳南山看守所刑事案例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分别结伙,在某街道等地实施盗窃3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8453元。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赃物发票、收据,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同时认定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李某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
本人标签:深圳南山看守所
深圳易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50 1402 4650
腾讯QQ:171134086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3层。
来访请提前电话约好时间,避免在外办事给你带来不便。
深圳南山看守所地址:深圳南山区蛇口工业八路桃花园附近
深圳南山看守电话:0755-26888315
附近公交站台:桃花园总站
深圳南山看守所刑事案例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分别结伙,在某街道等地实施盗窃3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8453元。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赃物发票、收据,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同时认定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李某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
本人标签:深圳南山看守所
还没人转发这篇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