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上访轶事:寡妇只求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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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上访轶事:寡妇只求改嫁 |
《上海观察》8月2日文史版,责编:章迪思
编者按:如果将上访者“预设”为“刁民”,那么官员惩治“刁民”,就是理所应当。也因此,上访治理几乎“无压力”。在这种心理暗示下,出现越来越多的官员在审判时不依法或贪赃枉法。
上访,古谓之鸣冤。所谓“不平则鸣”,百姓受了冤屈,当地衙门不能依法明断,百姓在“青天大老爷”观念的驱使下,就会向更高一级政府申诉求助。此类史料,读来总觉似曾相识。
汉景帝时期,陕西郑县有个铜矿主强拆民宅,数十百姓诉至县里。县令起初倒也尽职,“询诸民言,据法理断遣”。然几天后,他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反过来指责百姓“为人鼓诱”,无端生事,还“自谓有理”,故意拖着不办。百姓无奈,只好集体去京城,请右内史(京兆尹的前身)主持公道。
西汉法律对百姓上访并无太多限制,将其视为一种民意,为此还设置了“鸣冤鼓”,又叫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表其奏。”意在“用下达上而施于朝”,“服负者之心”。
当时的郑县属右内史辖地,主官陈嘉了解情况后觉得问题严重,迅速知会了侍御史,两家派员去郑县惩办了受贿的县令,对铜矿主亦“明加开说”,终使百姓得到了满意赔偿。
隋唐以后,官府对上访有了严格规定,如不得“越诉”,即越级上访,不得“邀车驾”,即拦轿子喊冤等等,违者要受到处罚。唐宋律均规定,“越诉”者笞四十。
大文豪苏东坡曾经处理过一起越级上访的案子。公元1077年9月,彭城郡来了个和尚击鼓鸣冤,苏东坡是郡守,赶紧升堂。原来,和尚叫怀远,居丰县某寺庙修行,前几日无缘无故被乡民殴打,所以来告状。
打架斗殴的案子,丰县该就地解决,怎么闹到郡守这儿了?原来,怀远是个“花和尚”,喝多了酒,调戏民妇,才被围殴。他害怕遭寺规惩处,又听说新来的苏大人喜欢与出家人交朋友,就绕过丰县直接上告郡衙。苏东坡依法笞责了和尚,还写下一则奇怪的书判:“并州剪子苏州绦,扬州草鞋芜湖刀”,宣布结案。怀远回去琢磨了好几天,楞是不理解其中之意。县学的教谕看了,只说三个字:“打得好”。
到了元明清三朝,登闻鼓基本成为摆设,百姓已然不能随意“叩阍”了,告御状几乎成为不可能。和唐宋律一样,上访者还没打成官司,自己就要先受到处罚。
这种制度性惩罚,说到底是和古代将诉讼当事人“预设”为“刁民”的逻辑有关。古代的诉讼/上访/申冤方式,建立在“刁民-顺民”的二分法基础之上。帝国臣民被划分为“刁民”和“顺民”两种。
国家提倡、追求的是“无讼”的法律秩序,提倡老百姓都要老老实实做顺民,即按照儒家伦理老老实实过日子,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安分守己,忍让为先,不与人相争;那些争执不下提起诉讼的人,要么是“刁民”,要么是背后有“刁民”作怪。
对于官员来说,惩治“刁民”,理所应当且具有合法性,因此上访治理几乎“无压力”。在这种心理状态下,有越来越多的官员在审判时不依法或贪赃枉法。如《宋史·刑法志》记载,理宗时“监司、郡守擅作威福,意所欲黥,则令入其当黥之由;意所欲杀,则令证其当死之罪,呼喝吏卒,严限日时,监勒招承,催促结款”。
元朝的张思明的做法,是少见的正面例子。文宗天历二年,张思明在江浙行省左丞任上,遇到一起“群体性事件”:婺州路(金华)闹饥荒,朝廷赈灾的钱粮,又被当地官员中饱私囊瓜分了。有士绅不忿,纠集灾民数百赴行省上访,现场群情激奋,“鼓为之裂”。
属吏告诉张思明说,今年没有多余的粮食重新赈济灾民了,只好把情况上报给中书省。张思明不同意,他说:“饥民犹鲋在涸辙,往复逾月,是索之枯鱼之肆也”他主张先用来年的钱粮救急,再腾出手来办那些从中克扣钱粮的贪官。
当然也有个别比较“欢乐”的上访案例。宋孝宗时,出于吏治需要,允许百姓击鼓而不加罪,甚至鼓励百姓越级上访,以此评价各州县长官的施政情况,决定官员任免,名曰“举留”。他还对看守登闻鼓的官员说:“民意宣,则民心顺,吏治清,风化行”。宋光宗即位后,沿袭了他老子的做法,欢迎百姓“来前理曲”。这措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贪官污吏的作用。
如广西某县主簿(副县长)周荣和县府工房书吏常红等人,借劳役“设计害民”,给钱多的少出人丁或不出,不给钱的就强行摊派,导致穷苦人家常常耽误农耕,遂有百余百姓组团去州里上访,还扬言说,若州里不管,他们就直接去临安击鼓面见皇帝。周荣得知这一情况,非常害怕,快马加鞭去截访,赶了40里路追上大家,再三求情:“我14岁进学,吃尽灯前窗下之苦,好不容易熬到现在这个职位,千万饶了我,别坏了我的前程。”
历史上最有趣的上访,发生在清乾隆年间,主角是一寡妇。她想改嫁,但那时候强调“失节事大”,家族里人不同意,当地的保甲长也反对。不得已,她只好上访到官府,状书写得挺有水平,“豆蔻年华,失偶孀寡。翁尚壮,叔已大,正瓜田李下,当嫁不当嫁?”知县也有趣,接了状子,挥笔判了一个字:“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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