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平湖律师事务所
深圳龙岗平湖律师事务所易律师专业为龙岗区平湖及附近企业个人提供平湖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劳动纠纷、离婚纠纷及平湖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查询服务。
深圳易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50 1402 4650
腾讯QQ:171134086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3层。
来访请提前电话约好时间,避免在外办事给你带来不便。
深圳龙岗平湖律师事务所诉讼案例
原告龙岗平湖某公司。
被告深圳平湖某公司。
原告龙岗平湖某公司诉称:原告自2011年1月起为被告提供瓦楞纸,截止到2012年4月,原告为被告提供瓦楞纸价款361042.85元,被告已支付原告价款305538.30元,尚欠55504.55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价款55504.55元,并承担该款从2012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之利息。
被告深圳平湖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自2011年1月起为被告提供瓦楞纸,截止到2012年4月,原告为被告提供瓦楞纸价款361042.85元,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原告价款305538.30元,尚欠55 504.55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及各自对应的发货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被告购货后,未及时支付所欠价款,应承担所欠价款及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平湖某公司支付龙岗平湖某公司价款55504.55元,并承担该款从2012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之利息。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深圳平湖某公司负担。
深圳龙岗平湖律师事务所
深圳易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50 1402 4650
腾讯QQ:171134086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3层。
来访请提前电话约好时间,避免在外办事给你带来不便。
深圳龙岗平湖律师事务所诉讼案例
原告龙岗平湖某公司。
被告深圳平湖某公司。
原告龙岗平湖某公司诉称:原告自2011年1月起为被告提供瓦楞纸,截止到2012年4月,原告为被告提供瓦楞纸价款361042.85元,被告已支付原告价款305538.30元,尚欠55504.55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价款55504.55元,并承担该款从2012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之利息。
被告深圳平湖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自2011年1月起为被告提供瓦楞纸,截止到2012年4月,原告为被告提供瓦楞纸价款361042.85元,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原告价款305538.30元,尚欠55 504.55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及各自对应的发货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被告购货后,未及时支付所欠价款,应承担所欠价款及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平湖某公司支付龙岗平湖某公司价款55504.55元,并承担该款从2012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之利息。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深圳平湖某公司负担。
深圳龙岗平湖律师事务所
还没人转发这篇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