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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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2000年试卷三第34题,多选)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解析] 对于C项“未作受赠的表示”,是默示方式的追认(即放弃的表示),是追认的特殊方式,当选。
17岁的小何考上某大学计算机系,即前往乙电脑销售部购买新开发的电脑,有A、B两个类型,价金均为6千元,小何表示购买其一,先付300元作为定金,约定究购何型,改日另行通知。小何回家后告知其父老何,老何以小何未经允许擅行购买昂贵器材,甚感不悦,但念其日夜苦读考上大学,而勉为承认,并表示究以何种类型为佳,可自行决定。小何与友人商议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小何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父老何同意后,即向乙请求返还所交付的价款。请问上述哪些行为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老何承认小何购买电脑的行为
小何选择购买A型电脑的行为
小何请求返还价款的行为
小何交付定金的行为
关于D选项为什么不选: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而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小何“交付定金的行为”为“订立定金合同”的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形成权,
收受定金一方可以拒绝,从而导致定金合同不生效
小何、老何约定得于AB两型电脑中,选定其一,为选择之债。依当事人的约定,选择权属于债权人小何。选择权亦为形成权的一种,即得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下列权利不属于形成权
a、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具有形成权的权能,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能够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另一方面又具有请求权的权能,即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向自己给付。因此,通说采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不是单纯的形成权。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的相对人的催告权,不具有依据催告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不属于形成权。
甲因遭受乙的欺诈,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①若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A。A不能享有撤销权,因为,此时仅债权转让,基础法律关系未移转。②若经乙同意,甲将其对乙的债务转让给B,B不享有撤销权。③若经乙同意,甲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C,C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此时基础法律关系均发生移转。④形成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其赖以产生的完整的基础法律关系。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2000年试卷三第34题,多选)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解析] 对于C项“未作受赠的表示”,是默示方式的追认(即放弃的表示),是追认的特殊方式,当选。
17岁的小何考上某大学计算机系,即前往乙电脑销售部购买新开发的电脑,有A、B两个类型,价金均为6千元,小何表示购买其一,先付300元作为定金,约定究购何型,改日另行通知。小何回家后告知其父老何,老何以小何未经允许擅行购买昂贵器材,甚感不悦,但念其日夜苦读考上大学,而勉为承认,并表示究以何种类型为佳,可自行决定。小何与友人商议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小何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父老何同意后,即向乙请求返还所交付的价款。请问上述哪些行为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老何承认小何购买电脑的行为
小何选择购买A型电脑的行为
小何请求返还价款的行为
小何交付定金的行为
关于D选项为什么不选: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而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小何“交付定金的行为”为“订立定金合同”的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形成权,
收受定金一方可以拒绝,从而导致定金合同不生效
小何、老何约定得于AB两型电脑中,选定其一,为选择之债。依当事人的约定,选择权属于债权人小何。选择权亦为形成权的一种,即得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下列权利不属于形成权
a、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具有形成权的权能,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能够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另一方面又具有请求权的权能,即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向自己给付。因此,通说采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不是单纯的形成权。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的相对人的催告权,不具有依据催告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不属于形成权。
甲因遭受乙的欺诈,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①若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A。A不能享有撤销权,因为,此时仅债权转让,基础法律关系未移转。②若经乙同意,甲将其对乙的债务转让给B,B不享有撤销权。③若经乙同意,甲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C,C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此时基础法律关系均发生移转。④形成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其赖以产生的完整的基础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