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出资瑕疵之(一)出资不实 (2012-12-21 12: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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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ipo 出资瑕疵 出资不实 证券 法律 分类: 剑指IPO
引言:IPO实务中,出资瑕疵当属证监会重点问题之一,总结以资借鉴。
1.浙江美大(002677)
瑕疵:1995年成立时未实际出资;1997年按公司法规范时,用作出资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未经评估,其价值被高估;
反馈问题: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美大集团”)2010年补充出资的原因,对于美大集团、发行人、债权人有何影响,美大集团会否因此遭受处罚。
解释:
(一)美大集团存在出资不足的历史原因及其补足过程
1997年3月,美大集团根据海计经企(1997)145号、海体改工(1997)13号《关于同意浙江美大集团有限公司按<</SPAN>公司法>完善的批复》,按《公司法》要求对其股东及出资进行规范。
根据海计经企(1997)145 号、海体改工(1997)13 号文,美大集团的实收资本5,731.1 万元中,海宁市谈桥乡资产经营公司以原海宁市耀明电器总厂存量资产投入,折合人民币3,534.3 万元,占61.7%;美大集团职工劳动保障基金协会以原海宁市耀明电器总厂存量资产投入,折合人民币2,196.8 万元,占38.3%。
2000 年12 月,谈桥乡资产经营公司和美大集团职工劳动保障基金协会股权转让给夏志生等7 位自然人时,美大集团委托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美大集团资产进行了评估,根据该事务所出具的海正所评(2000)第173 号《浙江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美大集团的实收资本为1,645.86 万元,与美大集团规范登记时的注册资本相差人民币40,852,404.8 元。
经美大集团自查,造成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美大集团1997 年规范登记时为符合[1992]浙计经企第1489 号《浙江省省批企业集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省批企业集团“生产性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实有资金应在5000 万元以上”的要求,谈桥乡资产经营公司和美大集团职工劳动保障基金协会用以作价出资的原浙江省海宁市耀明电器总厂净资产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被高估的情形。
为夯实公司资本、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010 年7 月20 日,美大集团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由全体股东夏志生、夏鼎、夏兰、鲍逸鸿、王培飞、徐建龙、马菊萍、钟传良、徐红9 人以货币方式向美大集团补充出资40,852,404.8 元。海宁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 年8 月27 日出具海正健会验字(2010)第581 号《验资报告》,美大集团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货币资金合计人民币40,852,404.8 元。
经查,美大集团已就上述补足出资事宜在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美大集团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对发行人及美大集团的影响
1、对于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的前身浙江美大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美大有限”)系由美大集团和夏鼎于2001 年12 月29 日共同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200 万元设立。经多次货币增资后,美大有限的注册资本于2010 年8 月2 日增加至5300 万元。美大有限的设立及历次增资股东均以货币方式出资,该等出资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到位。2010 年9 月,美大有限以其截至2010 年8 月31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亦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到位。
据此,美大集团系以货币方式对美大有限及发行人出资,历次出资均已经审验到位,其出资义务已足额履行。美大集团历史上的出资不足问题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对美大集团自身的影响
虽然美大集团1997 年规范设立时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形,但美大集团已于2010年8 月补足出资,该等补资已经海宁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至此美大集团的注册资本已全额到位,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的情形已得到有效改正,目前已不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形。另根据海宁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美大集团2010 年度、2011 年1 至6 月海正健会审字(2011)第696 号《审计报告》,截至2011 年6 月30 日,美大集团的总资产为500,358,959.31 元,总负债为107,859,953.80 元,净资产为392,499,005.51 元。
因此,美大集团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不会对目前美大集团的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美大集团会否因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遭受处罚
就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美大集团已于2010 年7 月主动向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改正、补足出资。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并同意了美大集团的补资申请,并为美大集团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美大集团未因该等出资问题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2011 年10 月14 日,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美大集团成立以来,不存在因公司登记事宜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美大集团及美大集团现任股东对上述出资不足不存在责任,且公司现任股东已主动纠正。该局将不会就此对美大集团及其现任股东作出处罚。
另根据美大集团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大集团未因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与第三方发生过纠纷。
(四)查验及结论
就美大集团2010年补充出资相关事宜,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
1、查阅了美大集团、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查阅了海计经企(1997)145 号、海体改工(1997)13 号《关于同意浙江美大集团有限公司按<</SPAN>公司法>完善的批复》;
3、查阅了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海正所评(2000)第173 号《浙江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海宁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海正健会验字(2010)第581 号《验资报告》及海正健会审字(2011)第696 号《审计报告》;
4、查阅了海宁市工行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美大集团出具的《关于注册资本事宜的说明》;等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美大集团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已得到改正,该问题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障碍。
分析:
(1)全体股东同意以货币方式补充出资。
(2)主管工商局出《证明》,确认公司未受过处罚,公司对股东出资不足不存在责任,不会对公司及股东作出处罚。
(3)主管工商局出具《关于注册资本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的说明》,确认当时公司登记符合操作规范,此类情况在当时政策环境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工商局不作任何处罚。
(4)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不会对目前公司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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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IPO实务中,出资瑕疵当属证监会重点问题之一,总结以资借鉴。
1.浙江美大(002677)
瑕疵:1995年成立时未实际出资;1997年按公司法规范时,用作出资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未经评估,其价值被高估;
反馈问题: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美大集团”)2010年补充出资的原因,对于美大集团、发行人、债权人有何影响,美大集团会否因此遭受处罚。
解释:
(一)美大集团存在出资不足的历史原因及其补足过程
1997年3月,美大集团根据海计经企(1997)145号、海体改工(1997)13号《关于同意浙江美大集团有限公司按<</SPAN>公司法>完善的批复》,按《公司法》要求对其股东及出资进行规范。
根据海计经企(1997)145 号、海体改工(1997)13 号文,美大集团的实收资本5,731.1 万元中,海宁市谈桥乡资产经营公司以原海宁市耀明电器总厂存量资产投入,折合人民币3,534.3 万元,占61.7%;美大集团职工劳动保障基金协会以原海宁市耀明电器总厂存量资产投入,折合人民币2,196.8 万元,占38.3%。
2000 年12 月,谈桥乡资产经营公司和美大集团职工劳动保障基金协会股权转让给夏志生等7 位自然人时,美大集团委托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美大集团资产进行了评估,根据该事务所出具的海正所评(2000)第173 号《浙江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美大集团的实收资本为1,645.86 万元,与美大集团规范登记时的注册资本相差人民币40,852,404.8 元。
经美大集团自查,造成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美大集团1997 年规范登记时为符合[1992]浙计经企第1489 号《浙江省省批企业集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省批企业集团“生产性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实有资金应在5000 万元以上”的要求,谈桥乡资产经营公司和美大集团职工劳动保障基金协会用以作价出资的原浙江省海宁市耀明电器总厂净资产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被高估的情形。
为夯实公司资本、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010 年7 月20 日,美大集团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由全体股东夏志生、夏鼎、夏兰、鲍逸鸿、王培飞、徐建龙、马菊萍、钟传良、徐红9 人以货币方式向美大集团补充出资40,852,404.8 元。海宁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 年8 月27 日出具海正健会验字(2010)第581 号《验资报告》,美大集团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货币资金合计人民币40,852,404.8 元。
经查,美大集团已就上述补足出资事宜在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美大集团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对发行人及美大集团的影响
1、对于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的前身浙江美大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美大有限”)系由美大集团和夏鼎于2001 年12 月29 日共同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200 万元设立。经多次货币增资后,美大有限的注册资本于2010 年8 月2 日增加至5300 万元。美大有限的设立及历次增资股东均以货币方式出资,该等出资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到位。2010 年9 月,美大有限以其截至2010 年8 月31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亦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到位。
据此,美大集团系以货币方式对美大有限及发行人出资,历次出资均已经审验到位,其出资义务已足额履行。美大集团历史上的出资不足问题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对美大集团自身的影响
虽然美大集团1997 年规范设立时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形,但美大集团已于2010年8 月补足出资,该等补资已经海宁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至此美大集团的注册资本已全额到位,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的情形已得到有效改正,目前已不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形。另根据海宁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美大集团2010 年度、2011 年1 至6 月海正健会审字(2011)第696 号《审计报告》,截至2011 年6 月30 日,美大集团的总资产为500,358,959.31 元,总负债为107,859,953.80 元,净资产为392,499,005.51 元。
因此,美大集团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不会对目前美大集团的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美大集团会否因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遭受处罚
就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美大集团已于2010 年7 月主动向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改正、补足出资。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并同意了美大集团的补资申请,并为美大集团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美大集团未因该等出资问题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2011 年10 月14 日,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美大集团成立以来,不存在因公司登记事宜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美大集团及美大集团现任股东对上述出资不足不存在责任,且公司现任股东已主动纠正。该局将不会就此对美大集团及其现任股东作出处罚。
另根据美大集团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大集团未因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与第三方发生过纠纷。
(四)查验及结论
就美大集团2010年补充出资相关事宜,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
1、查阅了美大集团、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查阅了海计经企(1997)145 号、海体改工(1997)13 号《关于同意浙江美大集团有限公司按<</SPAN>公司法>完善的批复》;
3、查阅了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海正所评(2000)第173 号《浙江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海宁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海正健会验字(2010)第581 号《验资报告》及海正健会审字(2011)第696 号《审计报告》;
4、查阅了海宁市工行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美大集团出具的《关于注册资本事宜的说明》;等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美大集团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已得到改正,该问题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障碍。
分析:
(1)全体股东同意以货币方式补充出资。
(2)主管工商局出《证明》,确认公司未受过处罚,公司对股东出资不足不存在责任,不会对公司及股东作出处罚。
(3)主管工商局出具《关于注册资本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的说明》,确认当时公司登记符合操作规范,此类情况在当时政策环境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工商局不作任何处罚。
(4)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不会对目前公司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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