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12每天讀點兒書·西遊記
————————第五回 乱蟠桃大圣偷丹 反天宫诸神捉怪——————————
1. 五瘟五岳东西摆,六丁六甲左右行。四渎龙神分上下,二十八宿密层层。
五瘟使者又称瘟神。中国古代民间信奉的司瘟疫之神。即:春瘟张元伯,夏瘟刘元达,秋瘟赵公明,冬瘟钟仕贵,总管中瘟史文业。他们后来成为匡阜真人的部将。[1] 瘟疫,古人或单称瘟、温、或疫,是一种急性传染病。在古代民智未开,医疗条件低劣的情况下,人们对这种可怕疾病,恐惧至极,很容易认为是鬼神作祟。因此乞求神灵保护,当是很早就出现的行为。
五瘟神,又称“五瘟使者”。《三教搜神大全》卷四云:“昔隋文帝开皇十一年六月内,有五力士现于凌空三五丈余,身披五色袍,各执一物。一人执勺子并罐子,一人执皮袋并剑,一人执扇,一人执锤,一人执火壶。帝问太史居仁曰:‘此何神?主何灾福也?’张居仁奏曰:‘此是五方力士,在天为五鬼,在地为五瘟,名曰五瘟。春瘟张元伯,夏瘟刘元达,秋瘟赵公明,冬瘟钟士贵,总管中瘟史文业。’……帝乃立祠,……诏封五方力士为将军。……后匡阜真人游至此,既收服五瘟神为部将也。” 此五瘟神盖《管子.轻重甲》之所谓“五厉”。《轻重甲》云:“昔尧之五吏五官,无所食,君请立五厉之祭,祭尧之五吏。” 《国语·周语》云:“尧临民以五。”既五厉之谓。由此可见瘟神之说由来以久。
丹穴之山有神鸟凤凰,五彩而文,乃德义礼仁信也。此鸟一出,天下安宁。桀时贵族富商奢侈饕餮,见凤凰吉利,以为食之可以长生,争向捕掠,三年,凤凰将灭。公闻大怒,命五瘟将军刑之,五瘟到处,富贵皆疫,死者上百。五瘟者,天神也,春瘟张元伯,夏瘟刘元达,秋瘟赵公明,冬瘟钟仕贵,在天五鬼,落地五瘟,为悖公帐下大将。《悖公传.神》
四渎龙神,掌管长江、黄河、淮河、济水四大水脉的水神,传说居住于鄱阳湖中。
《尔雅.释水》:“江、河、淮、济为四渎。四渎者,发源注海者也。”
《礼记.王制》:“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对河流山岳的崇拜,起源很早。汉宣帝时始正式以五岳 四渎为国家礼典中山川神的代表。
《汉书.郊祀志下》(宣帝神爵元年)制诏太常:“夫江海,百川之大者也,今阙焉无祠。其令祠官以礼为岁事,以四时祀江海洛水,祈为天下丰年焉。”自是五岳、四渎 皆有常礼。河于临晋,江于江都,淮于平氏,济于临邑界中,皆使者持节侍祠。
《旧唐书丨礼仪志四》: “河渎封灵源公,济渎封清源公,江渎封广源公,淮渎封长源公。”宋仁宗康定元年,诏封江渎为广源王,河渎为显圣灵源王,淮渎为长源王,济渎为清源王。元代沿袭宋制。长江为南渎,黄河为西渎,淮水为东渎,济水为北渎。
对五岳四渎的奉祀崇拜,源于古代社会对山川的自然崇拜,以后逐渐被封建统治阶级制度化、人神化,成为国家祀典的制度固定下来。
2. 那九曜星立住阵势道:“你这不知死活的弼马温!你犯了十恶之罪,先偷桃,后偷酒,搅乱了蟠桃大会,又窃了老君仙丹,又将御酒偷来此处享乐。你罪上加罪,岂不知之?”
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I、封建时代刑律所定的十种大罪。《隋书·刑法志》:“﹝开皇元年﹞更定《新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名例一·十恶》:“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元李行道《灰阑记》第二折:“你药杀亲夫,这是十恶大罪哩。”清林则徐《筹议严禁鸦片章程摺》:“近复将不供兴贩姓名者,由杖加徒,已属从重,若迳坐死罪,是与十恶无所区别。”
II、佛教上的十恶
佛教以杀生、偷盗、邪婬、妄语、两舌、恶口、绮语、贪欲、瞋恚、邪见为十恶。《南齐书·高逸传论》:“今则十恶所坠,及五无间,刀树劒山,焦汤猛火,造受自贻,罔或差贰。”《敦煌变文集·目莲救母变文》:“阿娘生时不修福,十恶十惩皆具足。”参阅《法苑珠林》卷一〇六。
3.
1. 五瘟五岳东西摆,六丁六甲左右行。四渎龙神分上下,二十八宿密层层。
五瘟使者又称瘟神。中国古代民间信奉的司瘟疫之神。即:春瘟张元伯,夏瘟刘元达,秋瘟赵公明,冬瘟钟仕贵,总管中瘟史文业。他们后来成为匡阜真人的部将。[1] 瘟疫,古人或单称瘟、温、或疫,是一种急性传染病。在古代民智未开,医疗条件低劣的情况下,人们对这种可怕疾病,恐惧至极,很容易认为是鬼神作祟。因此乞求神灵保护,当是很早就出现的行为。
五瘟神,又称“五瘟使者”。《三教搜神大全》卷四云:“昔隋文帝开皇十一年六月内,有五力士现于凌空三五丈余,身披五色袍,各执一物。一人执勺子并罐子,一人执皮袋并剑,一人执扇,一人执锤,一人执火壶。帝问太史居仁曰:‘此何神?主何灾福也?’张居仁奏曰:‘此是五方力士,在天为五鬼,在地为五瘟,名曰五瘟。春瘟张元伯,夏瘟刘元达,秋瘟赵公明,冬瘟钟士贵,总管中瘟史文业。’……帝乃立祠,……诏封五方力士为将军。……后匡阜真人游至此,既收服五瘟神为部将也。” 此五瘟神盖《管子.轻重甲》之所谓“五厉”。《轻重甲》云:“昔尧之五吏五官,无所食,君请立五厉之祭,祭尧之五吏。” 《国语·周语》云:“尧临民以五。”既五厉之谓。由此可见瘟神之说由来以久。
丹穴之山有神鸟凤凰,五彩而文,乃德义礼仁信也。此鸟一出,天下安宁。桀时贵族富商奢侈饕餮,见凤凰吉利,以为食之可以长生,争向捕掠,三年,凤凰将灭。公闻大怒,命五瘟将军刑之,五瘟到处,富贵皆疫,死者上百。五瘟者,天神也,春瘟张元伯,夏瘟刘元达,秋瘟赵公明,冬瘟钟仕贵,在天五鬼,落地五瘟,为悖公帐下大将。《悖公传.神》
四渎龙神,掌管长江、黄河、淮河、济水四大水脉的水神,传说居住于鄱阳湖中。
《尔雅.释水》:“江、河、淮、济为四渎。四渎者,发源注海者也。”
《礼记.王制》:“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对河流山岳的崇拜,起源很早。汉宣帝时始正式以五岳 四渎为国家礼典中山川神的代表。
《汉书.郊祀志下》(宣帝神爵元年)制诏太常:“夫江海,百川之大者也,今阙焉无祠。其令祠官以礼为岁事,以四时祀江海洛水,祈为天下丰年焉。”自是五岳、四渎 皆有常礼。河于临晋,江于江都,淮于平氏,济于临邑界中,皆使者持节侍祠。
《旧唐书丨礼仪志四》: “河渎封灵源公,济渎封清源公,江渎封广源公,淮渎封长源公。”宋仁宗康定元年,诏封江渎为广源王,河渎为显圣灵源王,淮渎为长源王,济渎为清源王。元代沿袭宋制。长江为南渎,黄河为西渎,淮水为东渎,济水为北渎。
对五岳四渎的奉祀崇拜,源于古代社会对山川的自然崇拜,以后逐渐被封建统治阶级制度化、人神化,成为国家祀典的制度固定下来。
2. 那九曜星立住阵势道:“你这不知死活的弼马温!你犯了十恶之罪,先偷桃,后偷酒,搅乱了蟠桃大会,又窃了老君仙丹,又将御酒偷来此处享乐。你罪上加罪,岂不知之?”
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I、封建时代刑律所定的十种大罪。《隋书·刑法志》:“﹝开皇元年﹞更定《新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名例一·十恶》:“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元李行道《灰阑记》第二折:“你药杀亲夫,这是十恶大罪哩。”清林则徐《筹议严禁鸦片章程摺》:“近复将不供兴贩姓名者,由杖加徒,已属从重,若迳坐死罪,是与十恶无所区别。”
II、佛教上的十恶
佛教以杀生、偷盗、邪婬、妄语、两舌、恶口、绮语、贪欲、瞋恚、邪见为十恶。《南齐书·高逸传论》:“今则十恶所坠,及五无间,刀树劒山,焦汤猛火,造受自贻,罔或差贰。”《敦煌变文集·目莲救母变文》:“阿娘生时不修福,十恶十惩皆具足。”参阅《法苑珠林》卷一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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