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证明史(下)
作者:Pascal
贝克莱的“经验论证明”
贝克莱认为,依据其经验论原则“存在即是被感知和感知”,宇宙中的存在只有三种:感知者心中的观念、有限的感知者(个体精神)、无限的感知者(上帝)。他首先否定物质实体,认为认识的对象只能是观念,事物只是“观念的集合”。由于观念是被动的,它只有被主动的精神感知到才能产生、存在。即使没有任何有限的个体心灵感知到它,事物还会被“永恒的精神”、“宇宙的大心灵”,即上帝所感知。观念的存在,事物的多样性、连续性、永恒性恰恰证明了上帝的存在。
贝克莱这种从观念产生、存在的原因出发来证明上帝存在的方法是十分独特的。但他并没有将其经验论原则贯彻到底,因此包含着理论矛盾。贝克莱虽然承认,只有观念才是认识的对象,精神实体是不可感知、因而不能对其形成任何观念的,但他还是肯定了精神作为感知活动承载者的实体性存在。很明显这与其宗教信仰有关。
伏尔泰的“自然神论证明”
伏尔泰的证明是以牛顿力学为背景的。牛顿的力学把世界视为一个机械系统,以作用力与反作用力解释事物运动,因而最终不得不借助于超自然原因(上帝)来充当宇宙的第一推力。伏尔泰基本继承了牛顿的观点,但同时融入了自然神论思想。上帝的确是第一推力,但上帝施展第一次推动后便不再干预世界,他在为世界立法并使“世界机器”运转起来后就永久休息了。于是世界就按照“法”运动着。因此,自然规律(主要指牛顿力学)的存在本身必然要求设定上帝的存在。
伏尔泰同时还认为,上帝的设定更主要的是为了保证道德生活和社会秩序。我们相信上帝的实存,更重要的原因不是出于形而上学的考虑,而是维系道德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必要前提。因此,上帝是一个必要的信仰对象。
康德的“伦理学证明”
康德认为,“上帝”是一个超验理念。传统的理性神学用知性范畴规定它,无疑是一种错误的行为。他对以往各种上帝证明进行了批判和清理。以往的证明大体分为三种:本体论证明、宇宙论证明、目的论证明,其中又以本体论证明为基础。康德指出,本体论证明之所以直接从上帝概念推论出上帝实存,是由于它混淆了判断的逻辑必然性(事物的概念存在)和事物的现实必然性(事物的时空实存)。因而,上帝理念只是一种人为设定的“理想”,它超出我们的认识,对其存在我们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它超出现象世界,属于物自体。
尽管我们无法获得上帝的知识,但康德指出,理念的作用不是“建构性”的,而是“范导性”的,因而设定这样一个最高存在者并不是错误的。从认识论上来看,上帝理念的范导作用体现在它可以满足人类追求无限的形而上学思维的要求,也有助于引导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把自然视作有着最高根据的统一体,从而寻求系统化的自然知识;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上帝的范导作用则起到可以为道德行为提供一种仿效“原型”的作用,尽管这种原型人们永远也达不到。康德指出,在我们的道德世界中,上帝是必要的,我们出于道德的原因设定和相信上帝的存在。
康德强调,道德只来自于纯粹实践理性,与感性经验无关,这样才能保持其普遍必然性。道德法则来自于理性,道德行为的结果却必然落入感性世界,因此,德性与幸福二者是分离的。那么,道德目的(至善)如何在感性世界中实现呢?换言之,理性所追求的至善(德福一致)怎样才能实现呢?
康德认为,这就需要辅以“道德公设”。道德公设有三个:意志自由、灵魂不朽、上帝存在。(1)我们必须假设有一种摆脱感性世界限制、而单纯依靠理性世界的道德法则决定自己意志的自由,否则,实践理性就不能以“至善”作为其最高理想;(2)人的有限性使得在今生今世实现“至善”成为不可能,因此必须假设灵魂不朽,否则“至善”没有实践上的可能性;(3)为了保证在感性世界中德性与幸福能够一致地实现,必须假设一个上帝进行公正的协调。
因此,就本主题来看,上帝虽然在康德的认识论中失去了以往的地位,但却在其伦理学体系中作为道德实现的必要条件重获存在。
贝克莱的“经验论证明”
贝克莱认为,依据其经验论原则“存在即是被感知和感知”,宇宙中的存在只有三种:感知者心中的观念、有限的感知者(个体精神)、无限的感知者(上帝)。他首先否定物质实体,认为认识的对象只能是观念,事物只是“观念的集合”。由于观念是被动的,它只有被主动的精神感知到才能产生、存在。即使没有任何有限的个体心灵感知到它,事物还会被“永恒的精神”、“宇宙的大心灵”,即上帝所感知。观念的存在,事物的多样性、连续性、永恒性恰恰证明了上帝的存在。
贝克莱这种从观念产生、存在的原因出发来证明上帝存在的方法是十分独特的。但他并没有将其经验论原则贯彻到底,因此包含着理论矛盾。贝克莱虽然承认,只有观念才是认识的对象,精神实体是不可感知、因而不能对其形成任何观念的,但他还是肯定了精神作为感知活动承载者的实体性存在。很明显这与其宗教信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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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莱 |
伏尔泰的“自然神论证明”
伏尔泰的证明是以牛顿力学为背景的。牛顿的力学把世界视为一个机械系统,以作用力与反作用力解释事物运动,因而最终不得不借助于超自然原因(上帝)来充当宇宙的第一推力。伏尔泰基本继承了牛顿的观点,但同时融入了自然神论思想。上帝的确是第一推力,但上帝施展第一次推动后便不再干预世界,他在为世界立法并使“世界机器”运转起来后就永久休息了。于是世界就按照“法”运动着。因此,自然规律(主要指牛顿力学)的存在本身必然要求设定上帝的存在。
伏尔泰同时还认为,上帝的设定更主要的是为了保证道德生活和社会秩序。我们相信上帝的实存,更重要的原因不是出于形而上学的考虑,而是维系道德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必要前提。因此,上帝是一个必要的信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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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尔泰 |
康德的“伦理学证明”
康德认为,“上帝”是一个超验理念。传统的理性神学用知性范畴规定它,无疑是一种错误的行为。他对以往各种上帝证明进行了批判和清理。以往的证明大体分为三种:本体论证明、宇宙论证明、目的论证明,其中又以本体论证明为基础。康德指出,本体论证明之所以直接从上帝概念推论出上帝实存,是由于它混淆了判断的逻辑必然性(事物的概念存在)和事物的现实必然性(事物的时空实存)。因而,上帝理念只是一种人为设定的“理想”,它超出我们的认识,对其存在我们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它超出现象世界,属于物自体。
尽管我们无法获得上帝的知识,但康德指出,理念的作用不是“建构性”的,而是“范导性”的,因而设定这样一个最高存在者并不是错误的。从认识论上来看,上帝理念的范导作用体现在它可以满足人类追求无限的形而上学思维的要求,也有助于引导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把自然视作有着最高根据的统一体,从而寻求系统化的自然知识;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上帝的范导作用则起到可以为道德行为提供一种仿效“原型”的作用,尽管这种原型人们永远也达不到。康德指出,在我们的道德世界中,上帝是必要的,我们出于道德的原因设定和相信上帝的存在。
康德强调,道德只来自于纯粹实践理性,与感性经验无关,这样才能保持其普遍必然性。道德法则来自于理性,道德行为的结果却必然落入感性世界,因此,德性与幸福二者是分离的。那么,道德目的(至善)如何在感性世界中实现呢?换言之,理性所追求的至善(德福一致)怎样才能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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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 |
康德认为,这就需要辅以“道德公设”。道德公设有三个:意志自由、灵魂不朽、上帝存在。(1)我们必须假设有一种摆脱感性世界限制、而单纯依靠理性世界的道德法则决定自己意志的自由,否则,实践理性就不能以“至善”作为其最高理想;(2)人的有限性使得在今生今世实现“至善”成为不可能,因此必须假设灵魂不朽,否则“至善”没有实践上的可能性;(3)为了保证在感性世界中德性与幸福能够一致地实现,必须假设一个上帝进行公正的协调。
因此,就本主题来看,上帝虽然在康德的认识论中失去了以往的地位,但却在其伦理学体系中作为道德实现的必要条件重获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