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契约精神看社会秩序 ——《社会契约论》读书札记
社会秩序是一切公民权利的基础,它是一套约定的规则,或是风土人情的约定俗成,或是人为设定的共同遵守的条目,是维护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平衡的一种契约,表现为深植于内心的自觉。
公民的自由、平等并非是自然条件下的概念意义,它具有社会属性,是遵守社会秩序结构后,才能可以享受的权利。卢梭认为,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社会是人与人关系的总和,每个人都要经过一定程度的内心修正和雕琢,如此才能以最高的吻合度与社会其他个体拼接出和谐的有机整体。
现实生活中,那些执迷天然自由的行为,诱发着大大小小的冲突,人与人之间的纷争,最根本在于人自己内在的失衡,权利与义务未被界清厘定。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自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总之,自由不是没有任何条件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各个地区国家的社会属性迥异,其取决于民族特征、传统文化、生活习惯、气候风貌等。
除了具有社会属性的自由,平等是社会秩序构建中的另一个关键词。自由是个人在社会中言谈行为的开合度,而平等则是人与人之间进行社会活动中人为设置的权利。卢梭强调,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替代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公民对平等的诉求比自由的诉求更让权贵恐惧,人为约定的人人平等,让权贵们在社会地位、金钱利益分享上失去了特权。相比于西方,日本传统的社会秩序,是纵向设置的,是以天皇为塔尖的多种等级分布的关系体系;而西方尤其是美国,人人素质相近,对外在事物的判断都有自己的理性思考和分析,每个人都无须附属于他人,由此来看,两国对平等概念的解读必然不同。因此不同国家社会秩序体系下的平等内涵也必然不同,它由这个国家深层的历史文化、信仰崇拜等方面紧密关联。
换个角度,从人性方面来谈社会秩序。依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反复强调的“挑战”与“应战”的理论观点来看,社会契约可以理解为由外在的社会秩序结构与内在人性之间所形成的“挑战”与“应战”。无论是人类的身体机能,还是面对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总是被“挑战”刺激后,以敏感的神经和智慧思维“应战”,解决问题。当然,“挑战”与“应战”在一定情况下,因果互置。天然的人性中除了善的一面,还有狰狞恶的一面,它对社会秩序构建形成“挑战”,社会秩序作为一个处于动态调整发展的有机体,以内在的标准“应战”。当社会秩序经过一定程序式的“应战”后,对外释放出一定的规制要求,从而又形成“挑战”,作为社会内在个体的人性,又对之“应战”,如此往复,社会秩序和人性之间才能保持一定的契合度。卢梭辨证地谈到,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
当下社会种种问题多多,一方面应加大在多个领域方面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一方面还应进一步增强契约精神。人对外在世界的认识,以及当下复杂多元化社会的思考,都是存在一定局限性,社会的进步往往是以具体的事与人的矛盾点为契机的,在分析、解决的过程中,整个社会对事件的是非形成一个绝大部分人认同的解决方案,并最终形成相应的法律条文或道德准则。当然,公民的契约精神并未就此成熟起来,当相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后,无论是涉及其中的人,还是外在围观的社会群体,认识到触碰到社会契约这张网后,为此付出的代价多寡后,在此方面的契约精神的种子才能在人们的意识中生根。
公民的自由、平等并非是自然条件下的概念意义,它具有社会属性,是遵守社会秩序结构后,才能可以享受的权利。卢梭认为,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社会是人与人关系的总和,每个人都要经过一定程度的内心修正和雕琢,如此才能以最高的吻合度与社会其他个体拼接出和谐的有机整体。
现实生活中,那些执迷天然自由的行为,诱发着大大小小的冲突,人与人之间的纷争,最根本在于人自己内在的失衡,权利与义务未被界清厘定。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自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总之,自由不是没有任何条件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各个地区国家的社会属性迥异,其取决于民族特征、传统文化、生活习惯、气候风貌等。
除了具有社会属性的自由,平等是社会秩序构建中的另一个关键词。自由是个人在社会中言谈行为的开合度,而平等则是人与人之间进行社会活动中人为设置的权利。卢梭强调,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替代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公民对平等的诉求比自由的诉求更让权贵恐惧,人为约定的人人平等,让权贵们在社会地位、金钱利益分享上失去了特权。相比于西方,日本传统的社会秩序,是纵向设置的,是以天皇为塔尖的多种等级分布的关系体系;而西方尤其是美国,人人素质相近,对外在事物的判断都有自己的理性思考和分析,每个人都无须附属于他人,由此来看,两国对平等概念的解读必然不同。因此不同国家社会秩序体系下的平等内涵也必然不同,它由这个国家深层的历史文化、信仰崇拜等方面紧密关联。
换个角度,从人性方面来谈社会秩序。依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反复强调的“挑战”与“应战”的理论观点来看,社会契约可以理解为由外在的社会秩序结构与内在人性之间所形成的“挑战”与“应战”。无论是人类的身体机能,还是面对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总是被“挑战”刺激后,以敏感的神经和智慧思维“应战”,解决问题。当然,“挑战”与“应战”在一定情况下,因果互置。天然的人性中除了善的一面,还有狰狞恶的一面,它对社会秩序构建形成“挑战”,社会秩序作为一个处于动态调整发展的有机体,以内在的标准“应战”。当社会秩序经过一定程序式的“应战”后,对外释放出一定的规制要求,从而又形成“挑战”,作为社会内在个体的人性,又对之“应战”,如此往复,社会秩序和人性之间才能保持一定的契合度。卢梭辨证地谈到,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
当下社会种种问题多多,一方面应加大在多个领域方面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一方面还应进一步增强契约精神。人对外在世界的认识,以及当下复杂多元化社会的思考,都是存在一定局限性,社会的进步往往是以具体的事与人的矛盾点为契机的,在分析、解决的过程中,整个社会对事件的是非形成一个绝大部分人认同的解决方案,并最终形成相应的法律条文或道德准则。当然,公民的契约精神并未就此成熟起来,当相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后,无论是涉及其中的人,还是外在围观的社会群体,认识到触碰到社会契约这张网后,为此付出的代价多寡后,在此方面的契约精神的种子才能在人们的意识中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