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中国古代法的重农抑商传统及其成因》有感
在范忠信先生的这篇文章中,首先就提出了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和孟子“何必曰利,惟有仁义而已”的义利观念,并说明他在这里要研究的就是这传统的义利观对中国古代重农抑商的决定和影响作用。在之前,范先生认为“重农抑商”的传统形成原因有二:一是商业的发展对于封建地主政权的统治基础即小农经济存在经常性威胁;二是商业影响着封建地主制政府发挥广泛的公共职能。在此范先生并未对这两个原因做出具体解释,而是指出这两个原因都没有涉及到观念和精神层面。义利观上升到国家层面,重义轻利就生发出了重农抑商的传统。
接着,范先生纵览了历史上的重农抑商之法及其适用情形,以为之后解读义利的基础。从汉高祖“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种租税,以困辱之”开始,历代王朝皆以“困”、“辱”两途实行抑商政策。经济上实行“困”商,主要表现有三;一是稍有利可图的工商业,就可能收归官营,禁止私营;二是对商贾施以重税;三是不断改变币制,使货币贬值,以搜刮商人之财。政治上的“辱”商,其主要表现也有三个,一是曾以经商为犯罪;二是对商贾及其子孙做官加以限制;三是在服饰方面对商贾及其亲属加以限制。在上述的抑商政策中,大多都是战国中后期以后历代极为普遍的现象,见诸法令之中。
然后,范先生则论述了“重农抑商”传统的根本在于维护封建地主制社会的统治,“困”商的主要动因是物质上的义利之辨,私人工商业对国家的危害有三;一是与国家争夺资源及其所带来的利益;二是与农业争夺劳动力,威胁国本;三是容易产生富商大贾的叛乱威胁。而“辱”商的主要动因则是伦理上的义利之辨,商业及商人对传统精神或伦理的危害主要有四;一是危害了君臣上下贵贱尊卑的封建等级及秩序;二是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破坏了社会上均平的伦理秩序;三是使社会风气荒淫奢侈;四是商业容易使人奸诈,远离淳朴的性情。
最后范先生则指出了,如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的发展与传统社会的区别,如今我们可以在法制的规范下追求义与利的统一,在法律与道德的轨道上追求个人的利益。
从范先生的这篇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从战国中后期开始商人从事商业活动与封建地主制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相悖的,而且范先生认为义利观是贯穿“重农抑商”传统的一条主线,即个体工商业的发展的利是商人们的私利,危害了整个封建地主制社会的发展,也就是群体的利益,也就是大义。那么,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为什么农业与商业从之前并行发展的阶段到了战国中后期开始转变为重农抑商,即战国中后期所独有的时代特点对此产生了什么影响。
战国中后期各诸侯间的兼并战争频繁,再加上沉重的赋役负担,虽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的自耕农民们相比于封建领主制时期人身依附有所减轻,自由度增加,但相对的生产条件也较难以保障,因此容易被剥削破产成为地主的佃客,地主则控制了较多的人口,这就使封建国家中央集权政府的赋役状况艰难起来,并且容易形成地主豪强的割据,威胁专制统治。另一部分转而从事成本较小且利润远高于农业的工商业,囤积居奇,通过转卖贸易,其中一部分工商业者逐渐在买卖两端剥削榨取得巨额的利益,进而又购买地产成为新地主,势力增强后得以控制物价,进一步侵夺自耕农的利益,隐匿破产农民,甚至势力得以渗透进官场,威胁着封建统治秩序。同时商业发展造成的贫富两极分化也易造成劳动力进一步流失,从商和奢侈之风的蔓延,引起社会的动荡。另一方面大量劳动力的流失后从事着与生产领域相分离的商业的投机活动,则使作为国家存在根本的农业粮食生产面临一个危险的境地。这些都是与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相背离的,因此“重农抑商”也就显得极为必要了。这里的“农”是指的自耕农及其农业活动,“商”则指的是从事奢侈品生产交换和某些商业投机活动的商人。
而这与孔孟所提倡的义利观是怎么联系起来并为社会大众所认可的呢?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所强调是义是利的前提,这里的“义”指的是社会道德与规范,核心则是宗法制下的等级秩序及观念,同时“义”也是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孟子说“何必曰利,惟有仁义而已”则是倡导国君施行仁政,维护平民百姓的利益。我们可以看到自耕农和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在某些方面是一致的,但是封建地主制下地主对自耕农的剥削却是无法规避的,所以我觉得要民众认识个体经商为牟取私利的不义行为的目的或许可以达到,但要让他们觉得务农是重义的一种体现,倒是有一些一厢情愿了,或许他们仅仅是把这作为生存的一种方式罢了。对有利可图的工商业进行官营大体就可以看出封建统治者的维护封建统治的这一核心目的了。
接着,范先生纵览了历史上的重农抑商之法及其适用情形,以为之后解读义利的基础。从汉高祖“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种租税,以困辱之”开始,历代王朝皆以“困”、“辱”两途实行抑商政策。经济上实行“困”商,主要表现有三;一是稍有利可图的工商业,就可能收归官营,禁止私营;二是对商贾施以重税;三是不断改变币制,使货币贬值,以搜刮商人之财。政治上的“辱”商,其主要表现也有三个,一是曾以经商为犯罪;二是对商贾及其子孙做官加以限制;三是在服饰方面对商贾及其亲属加以限制。在上述的抑商政策中,大多都是战国中后期以后历代极为普遍的现象,见诸法令之中。
然后,范先生则论述了“重农抑商”传统的根本在于维护封建地主制社会的统治,“困”商的主要动因是物质上的义利之辨,私人工商业对国家的危害有三;一是与国家争夺资源及其所带来的利益;二是与农业争夺劳动力,威胁国本;三是容易产生富商大贾的叛乱威胁。而“辱”商的主要动因则是伦理上的义利之辨,商业及商人对传统精神或伦理的危害主要有四;一是危害了君臣上下贵贱尊卑的封建等级及秩序;二是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破坏了社会上均平的伦理秩序;三是使社会风气荒淫奢侈;四是商业容易使人奸诈,远离淳朴的性情。
最后范先生则指出了,如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的发展与传统社会的区别,如今我们可以在法制的规范下追求义与利的统一,在法律与道德的轨道上追求个人的利益。
从范先生的这篇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从战国中后期开始商人从事商业活动与封建地主制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相悖的,而且范先生认为义利观是贯穿“重农抑商”传统的一条主线,即个体工商业的发展的利是商人们的私利,危害了整个封建地主制社会的发展,也就是群体的利益,也就是大义。那么,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为什么农业与商业从之前并行发展的阶段到了战国中后期开始转变为重农抑商,即战国中后期所独有的时代特点对此产生了什么影响。
战国中后期各诸侯间的兼并战争频繁,再加上沉重的赋役负担,虽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的自耕农民们相比于封建领主制时期人身依附有所减轻,自由度增加,但相对的生产条件也较难以保障,因此容易被剥削破产成为地主的佃客,地主则控制了较多的人口,这就使封建国家中央集权政府的赋役状况艰难起来,并且容易形成地主豪强的割据,威胁专制统治。另一部分转而从事成本较小且利润远高于农业的工商业,囤积居奇,通过转卖贸易,其中一部分工商业者逐渐在买卖两端剥削榨取得巨额的利益,进而又购买地产成为新地主,势力增强后得以控制物价,进一步侵夺自耕农的利益,隐匿破产农民,甚至势力得以渗透进官场,威胁着封建统治秩序。同时商业发展造成的贫富两极分化也易造成劳动力进一步流失,从商和奢侈之风的蔓延,引起社会的动荡。另一方面大量劳动力的流失后从事着与生产领域相分离的商业的投机活动,则使作为国家存在根本的农业粮食生产面临一个危险的境地。这些都是与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相背离的,因此“重农抑商”也就显得极为必要了。这里的“农”是指的自耕农及其农业活动,“商”则指的是从事奢侈品生产交换和某些商业投机活动的商人。
而这与孔孟所提倡的义利观是怎么联系起来并为社会大众所认可的呢?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所强调是义是利的前提,这里的“义”指的是社会道德与规范,核心则是宗法制下的等级秩序及观念,同时“义”也是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孟子说“何必曰利,惟有仁义而已”则是倡导国君施行仁政,维护平民百姓的利益。我们可以看到自耕农和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在某些方面是一致的,但是封建地主制下地主对自耕农的剥削却是无法规避的,所以我觉得要民众认识个体经商为牟取私利的不义行为的目的或许可以达到,但要让他们觉得务农是重义的一种体现,倒是有一些一厢情愿了,或许他们仅仅是把这作为生存的一种方式罢了。对有利可图的工商业进行官营大体就可以看出封建统治者的维护封建统治的这一核心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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