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羊集团股权真相浮出水面
2008年9月,江苏牧羊集团原股东董事许荣华因涉嫌商标侵权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带走,随即在看守所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牧羊集团持有的15.51%的股权以216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了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之后许荣华被释放。 出狱后,许荣华通过各种渠道反映遭遇,称自己在看守所签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受胁迫所为,是公权帮助个别股东掠夺其他股东股权、抢夺企业集团控制权。 2009年9月,许荣华向扬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被公权力掠夺亿万财富的知名企业家”的身份要求撤销与牧羊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目前该案仍处于仲裁阶段,扬州市仲裁委至今未给出任何回应。 几年来,作为全球第二大饲料机械生产商的牧羊集团一直对此事保持沉默,但近期随着该股权纠纷事件受关注度的不断上升,牧羊集团开始全面反驳,对许荣华的指控一一回应。 牧羊集团就许荣华看守所被胁迫一说,回应本报记者称,许荣华是明知和清楚自己的侵权行为,以及清楚股东违反竞业禁止等义务后须按公司股东会决议剥夺股东身份,并以最初出资额转让股权的规定及后果,其虽是在看守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协议内容完全是经过许荣华的修改、商量同意的,完全是其真实意思和自由意志的体现,不存在任何胁迫。 商标侵权之争 2004年4月6日,许荣华向牧羊集团借款1200万元投资设立了扬州隆的饮料机械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福尔喜机械公司”)以及之后由福尔喜机械公司独家投资的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福尔喜成套公司”)。 2008年5月,牧羊集团向扬州市邗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许荣华投资的福尔喜机械公司、福尔喜成套公司擅自假冒牧羊集团注册商标、开展不正当竞争,并于9月向法院起诉许荣华存在侵权行为。 然而,许荣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并没有假冒注册商标,而是“有手续的”。许荣华所说的手续是指2004年2月8日牧羊集团五位董事共同签署的《“上岛”协议》,协议中有规定,“本协议项下,董事设立的公司,可以有偿使用‘牧羊’注册商标,及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牧羊’二字。” 在此协议下,许荣华和另外一名董事徐斌分别创立了“牧羊福尔喜”和“牧羊迈安德”两家公司。 牧羊集团对本报记者表示,许荣华刻意隐瞒了《“上岛”协议》中的重要条款,即牧羊董事设立的公司可以有偿使用“牧羊”注册商标规定必须满足五个条件。 其中一个关键条件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经牧羊公司董事会批准,由牧羊公司与新设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新设公司使用其“牧羊”商标。新设公司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应注意事项及有关义务由《牧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 协议同时规定,公司股东一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擅自冒用我司注册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对我司开展不正当竞争等7种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该股东的股权必须转让给公司工会,转让价格为该股东最初出资额。 牧羊集团称,许荣华所投资设立的福尔喜成套公司和福尔喜机械公司使用牧羊公司的“牧羊”注册商标并没有获得牧羊公司的同意,双方之间并未签订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与此同时,许荣华为了掩盖其商标侵权行为,逃避侵权责任,还与牧羊公司的高管戚海兵恶意串通伪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010年1月27日,扬州市邗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福尔喜机械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010年8月26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二审维持原判。 公权力介入之争 2008年10月16日,许荣华在看守所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2160万元的价格(原始出资额为52万元)将所持股权转让。 随后,许荣华多次在公开场合声称,股权转让过程存在“公权力介入”和“胁迫”,而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则是直接关联人。 许荣华此前对媒体称,其被关押期间,王亚民曾到看守所看望他,并对其表示:“只要在转让协议上签字,立马无罪释放。股份要全部转让掉,否则,弄不好他们再给你一个罪名,把你关起来,到时恐怕就不是这个结果了。” 据牧羊集团内部人士介绍,王亚民与当时牧羊公司的董事许荣华、徐有辉、徐斌三人因工作关系接触较多,许荣华和王亚民更是多年的朋友,2002年王亚民到邗江担任检察长后,徐斌、许荣华二人有时因企业一些法律上的事务经常找其咨询。 上述牧羊集团内部人士称,由于扬州市检察院与牧羊公司具有挂钩服务的工作关系,王亚民按照市检察院关于“在挂钩服务过程中要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进行牧羊公司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化解工作。 许荣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没有遭到胁迫,据他们了解,许荣华在进看守所之前就已经有转让股权的意向,许荣华出来后还给王亚民送钱,表示感谢,被王亚民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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