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批判4(稿)
《婚姻家庭组建的细则》
在婚姻法当中,并没有规定婚姻家庭的组建细则。
同样的,我们还是需要推定。婚姻法还是默认世俗式的立法。
关于财产的规定,只是在第三章中列出了一些。主要内容是关于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明确的。这并不代表已经明确了婚姻家庭组建的财产关系,比如对于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使用权利并不十分明确。对于女入男
家或男入女家,还有男女脱离父母家庭单独建立家庭,并未作出详细规定,只是说明男方可落户女家,女方也可落户男家,就这么一句。对于新家庭和旧家庭的财产分配和使用未作说明。
总之,婚姻法应该规定婚姻家庭组建的细则。
对养老问题未作规定,只是说家庭成员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未说明配偶对父母是否有赡养关系,以及如果配偶阻挠赡养父母应该怎样。
未说明“私奔”或家庭纠纷持续存在情况下的家庭财产分割和家庭组建,还有赡养与抚养义务履行。
对因某种情况不愿子女赡养父母,或子女的确不适合赡养或无能力赡养的情况,没有规定。
子女拒不赡养的,父母依靠生前积蓄养老的情况,或以房养老的情况未作规定。
另外,婚姻法可谓年久失修。这部法律自1980年通过之后,于2001年修改过一次,然而那次修改看起来并不全面和彻底,没有及时地加入重要的内容。
到现在为止,婚姻法出台的各项司法解释,其篇幅已经远远超过了婚姻法本身,这足见婚姻法本身很不完善。婚姻法看起来显得很单薄,很笼统。在各项司法解释中,有很多内容都是关键问题,具有普遍性,却没有
及时“誊写”入婚姻法。当然,不修改或许是有时间上的考虑。但愿下一次修改能将各项司法解释整合一下,别再显得那么乱套。
非婚家庭的组建问题。在中国,尤其是农村,还存在很多老年人的“互助”式的婚姻。这种婚姻的形成一般是老光棍和老寡妇组建的,而老寡妇一般都有子女,老光棍一般无子女,但是有一定的积蓄,对老光棍去世
后的财产分配与继承未作规定,对老光棍失去劳动能力后的“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未作规定。
本系列内容暂时告一段落,平常也没时间,最近下雨,出不了门,赶紧写了一下。这可以看做是很粗略的读书笔记,本人对婚姻法相关内容了解并不深入,未加详细整理,希望能抛砖引玉。不正确的地方,欢迎指出,反正我也懒得改。
在婚姻法当中,并没有规定婚姻家庭的组建细则。
同样的,我们还是需要推定。婚姻法还是默认世俗式的立法。
关于财产的规定,只是在第三章中列出了一些。主要内容是关于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明确的。这并不代表已经明确了婚姻家庭组建的财产关系,比如对于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使用权利并不十分明确。对于女入男
家或男入女家,还有男女脱离父母家庭单独建立家庭,并未作出详细规定,只是说明男方可落户女家,女方也可落户男家,就这么一句。对于新家庭和旧家庭的财产分配和使用未作说明。
总之,婚姻法应该规定婚姻家庭组建的细则。
对养老问题未作规定,只是说家庭成员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未说明配偶对父母是否有赡养关系,以及如果配偶阻挠赡养父母应该怎样。
未说明“私奔”或家庭纠纷持续存在情况下的家庭财产分割和家庭组建,还有赡养与抚养义务履行。
对因某种情况不愿子女赡养父母,或子女的确不适合赡养或无能力赡养的情况,没有规定。
子女拒不赡养的,父母依靠生前积蓄养老的情况,或以房养老的情况未作规定。
另外,婚姻法可谓年久失修。这部法律自1980年通过之后,于2001年修改过一次,然而那次修改看起来并不全面和彻底,没有及时地加入重要的内容。
到现在为止,婚姻法出台的各项司法解释,其篇幅已经远远超过了婚姻法本身,这足见婚姻法本身很不完善。婚姻法看起来显得很单薄,很笼统。在各项司法解释中,有很多内容都是关键问题,具有普遍性,却没有
及时“誊写”入婚姻法。当然,不修改或许是有时间上的考虑。但愿下一次修改能将各项司法解释整合一下,别再显得那么乱套。
非婚家庭的组建问题。在中国,尤其是农村,还存在很多老年人的“互助”式的婚姻。这种婚姻的形成一般是老光棍和老寡妇组建的,而老寡妇一般都有子女,老光棍一般无子女,但是有一定的积蓄,对老光棍去世
后的财产分配与继承未作规定,对老光棍失去劳动能力后的“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未作规定。
本系列内容暂时告一段落,平常也没时间,最近下雨,出不了门,赶紧写了一下。这可以看做是很粗略的读书笔记,本人对婚姻法相关内容了解并不深入,未加详细整理,希望能抛砖引玉。不正确的地方,欢迎指出,反正我也懒得改。
还没人赞这篇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