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一切
有这样一种说法,五个人概括了法律的一切。第一位是霍姆斯,他说法律是经验;第二位是商鞅,他说法律是信用;第三位是孟德斯鸠,他说法律是制衡;第四位是卢梭,他说法律是契约;第五位是康德,他说法律是协调。
霍姆斯是20世纪美国大法官,他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因而英美根据经验形成判决惯例,注重法庭辩论;法德总结经验写成法律条文,注重理论依据。中国十年浩劫,残存的法律和经验适应不了崛起的中国,所以小平同志要变法改革,因为法律是经验,经验不会一成不变;中国民族众多,风俗各异,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自治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地域性法律,因为法律是经验,经验不会放之四海而皆准。梁启超说:“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因为法律不仅是历史,更是经验。
商鞅是战国时代改革家,在变法之初,他为了彰显自己令行禁止,贴出告示,说有能搬动南门木柱的赏银50两,有人自告奋勇,搬开了木柱,然后他确实按照承诺兑现了奖励。因而威信大增,政令得以畅通。秦国得以凭借他的耕战制度迅速崛起,雄霸关中而问鼎天下。柏拉图说:“法律是命令,它的威严源于人民对它的信任。”所以法律能否被贯彻下去的关键,在于要赏罚分明,取信于民。因而孔明纵然爱才,在军法面前,也要挥泪斩马谡;曹操贵为宰相,跃马良田,也要割发代首。因为法律需要权威,无信而不立。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他说:“不加约束的权力会导致腐败,唯有用权力来约束权力才能制止腐败。”所以这种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制衡思想,在西方形成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制度;在中国,则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构成,人民代表通过广泛选举产生,他们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国家的法律以及行政、司法、检察机关都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院行使司法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各机关保持独立,互不干预。这就是中国的根本政*Zhi*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体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使用人民自己协商出的法律对国家各个机构进行监督,这是一种明显优于帝制,多党制的制度,因为法律的公正不在于专断,而在于制衡。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他说:“人生而自由,但处处都在枷锁当中”。社会是由形形色色的人构成的,每个人都要有相应的界限,这样才不会妨碍到他人的自由。而这种界限就是法律,就是枷锁。这就是社会契约的概念。几千年来,从古代的君权神授、奴力买卖、刑不上大夫到现代的依法治国,刑无等级、自由平等。这些社会概念的更迭表明世界各国正在越来越注重对于契约社会的实践。正如梅因所言:“社会的进化,就是一种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近期随着国内Xu才Hou,Zhou永Kang等高官落马,也进一步彰显了我国法治进程步伐的坚定与长远。法律划定了自由的界限,但它非但没有限制自由,反而在它的光辉之下,人们可以更加自由的生活,无人可以例外。法律是国家与公民的守夜者,因为它不仅是规范,它更是契约。
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说:“法律的意义在于协调”。协调矛盾以增进大多数人的幸福,这是判断法律是否务实的标准。所以当民风钻营之时要用重法;当民生凋敝之时要用薄刑。春秋战国礼崩乐坏,所以秦用申韩之道革弊鼎新,终而一匡天下;西汉初年百废待兴,所以文景用黄老之术与民生息,终开一代盛世。正如子产所说:“政宽则民慢,猛则民残,宽猛相济,政以和”。所以暴秦仁义不施,最终二世而亡,而西汉注重协调,文景之后武帝整顿吏治,酷法严刑,最终文治武功,国运昌隆。因而法律的目的在于协调矛盾,稳定秩序,一旦失调则必然乱政。
五个要素构成了法律的一切,信用保证了法律的权威,经验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制衡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契约道出了法律的本质,协调表明了法律的目标。法律的一切,一切如斯。
千茉紫依 乙未年桃月二十一 于云南昆明
霍姆斯是20世纪美国大法官,他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因而英美根据经验形成判决惯例,注重法庭辩论;法德总结经验写成法律条文,注重理论依据。中国十年浩劫,残存的法律和经验适应不了崛起的中国,所以小平同志要变法改革,因为法律是经验,经验不会一成不变;中国民族众多,风俗各异,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自治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地域性法律,因为法律是经验,经验不会放之四海而皆准。梁启超说:“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因为法律不仅是历史,更是经验。
商鞅是战国时代改革家,在变法之初,他为了彰显自己令行禁止,贴出告示,说有能搬动南门木柱的赏银50两,有人自告奋勇,搬开了木柱,然后他确实按照承诺兑现了奖励。因而威信大增,政令得以畅通。秦国得以凭借他的耕战制度迅速崛起,雄霸关中而问鼎天下。柏拉图说:“法律是命令,它的威严源于人民对它的信任。”所以法律能否被贯彻下去的关键,在于要赏罚分明,取信于民。因而孔明纵然爱才,在军法面前,也要挥泪斩马谡;曹操贵为宰相,跃马良田,也要割发代首。因为法律需要权威,无信而不立。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他说:“不加约束的权力会导致腐败,唯有用权力来约束权力才能制止腐败。”所以这种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制衡思想,在西方形成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制度;在中国,则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构成,人民代表通过广泛选举产生,他们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国家的法律以及行政、司法、检察机关都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院行使司法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各机关保持独立,互不干预。这就是中国的根本政*Zhi*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体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使用人民自己协商出的法律对国家各个机构进行监督,这是一种明显优于帝制,多党制的制度,因为法律的公正不在于专断,而在于制衡。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他说:“人生而自由,但处处都在枷锁当中”。社会是由形形色色的人构成的,每个人都要有相应的界限,这样才不会妨碍到他人的自由。而这种界限就是法律,就是枷锁。这就是社会契约的概念。几千年来,从古代的君权神授、奴力买卖、刑不上大夫到现代的依法治国,刑无等级、自由平等。这些社会概念的更迭表明世界各国正在越来越注重对于契约社会的实践。正如梅因所言:“社会的进化,就是一种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近期随着国内Xu才Hou,Zhou永Kang等高官落马,也进一步彰显了我国法治进程步伐的坚定与长远。法律划定了自由的界限,但它非但没有限制自由,反而在它的光辉之下,人们可以更加自由的生活,无人可以例外。法律是国家与公民的守夜者,因为它不仅是规范,它更是契约。
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说:“法律的意义在于协调”。协调矛盾以增进大多数人的幸福,这是判断法律是否务实的标准。所以当民风钻营之时要用重法;当民生凋敝之时要用薄刑。春秋战国礼崩乐坏,所以秦用申韩之道革弊鼎新,终而一匡天下;西汉初年百废待兴,所以文景用黄老之术与民生息,终开一代盛世。正如子产所说:“政宽则民慢,猛则民残,宽猛相济,政以和”。所以暴秦仁义不施,最终二世而亡,而西汉注重协调,文景之后武帝整顿吏治,酷法严刑,最终文治武功,国运昌隆。因而法律的目的在于协调矛盾,稳定秩序,一旦失调则必然乱政。
五个要素构成了法律的一切,信用保证了法律的权威,经验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制衡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契约道出了法律的本质,协调表明了法律的目标。法律的一切,一切如斯。
千茉紫依 乙未年桃月二十一 于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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