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 双重的“应然”与“实然”——读《纯粹法理论》有感
“实然”与“应然”是最常面对的一组概念,但是在自然法传统与实证主义的语境中,“实然”和“应然”指称的却是不同的对象。
自然法下的“应然”指“理想的法律是如何的?”;“实然”则指“现实中的法规范是如何的?”
到了实证主义那里,“应然”成了“现实中的法规范(人们应该遵守的法规范)是如何的?”;而实然则变成了“现实中的法律实践是如何的?”
因为自然法和实证主义共享了内涵完全不同的“实然”与“应然”,甚至还存在着抵触,也就造成了许多讨论的混乱。但无论哪一种理论所面对的最大难题都在于那个“应然”,因为“现实”只需要描述,而“应当”却需要论证。
于是自然法的著者永远无法解答的问题就是“为什么作者所指引的某种法律理想是可欲的?”,无论过程多么纷繁复杂,结果无论如何都会沦于作者直觉。
而实证主义固然不必回答上述问题,但他们自己的问题是“为什么现实中的法律规范应当被遵守?”,很不幸的,这一问题注定无法在一具体的法律体系内部实现证明。汉斯凯尔森在《纯粹法理论》中则揭示了一种可能的推论。在把一切法律的效力追溯至一个基础规范(宪法)之后,凯尔森说“基础规范之内容取决于特定秩序之事实,即该秩序多少为人所遵循。”这句话在我看来无异于纯粹法理论的拱顶石,无论之前应然的理论体系如何严密完整,只此一句,一切“效力”回归于“实效”,而“应然”重又归于“实然”。不能不说是个莫大的杯具。
自然法下的“应然”指“理想的法律是如何的?”;“实然”则指“现实中的法规范是如何的?”
到了实证主义那里,“应然”成了“现实中的法规范(人们应该遵守的法规范)是如何的?”;而实然则变成了“现实中的法律实践是如何的?”
因为自然法和实证主义共享了内涵完全不同的“实然”与“应然”,甚至还存在着抵触,也就造成了许多讨论的混乱。但无论哪一种理论所面对的最大难题都在于那个“应然”,因为“现实”只需要描述,而“应当”却需要论证。
于是自然法的著者永远无法解答的问题就是“为什么作者所指引的某种法律理想是可欲的?”,无论过程多么纷繁复杂,结果无论如何都会沦于作者直觉。
而实证主义固然不必回答上述问题,但他们自己的问题是“为什么现实中的法律规范应当被遵守?”,很不幸的,这一问题注定无法在一具体的法律体系内部实现证明。汉斯凯尔森在《纯粹法理论》中则揭示了一种可能的推论。在把一切法律的效力追溯至一个基础规范(宪法)之后,凯尔森说“基础规范之内容取决于特定秩序之事实,即该秩序多少为人所遵循。”这句话在我看来无异于纯粹法理论的拱顶石,无论之前应然的理论体系如何严密完整,只此一句,一切“效力”回归于“实效”,而“应然”重又归于“实然”。不能不说是个莫大的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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