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亩承包地引发两场官司
近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村承包地纠纷案。签订了三十年承包合同的村民杜某一审、二审均胜诉,法院判村委会及村民王某退回杜某的1.2亩承包地。
杜某与某村村委会于1999年1月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三十年,并领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双方在此案中争议的地块就在杜某的承包地内。因村民王某生有二胎,而杜某之女出嫁,村委会遂于2005年秋后将杜某村西南的一口人承包地1.2亩抽出,分给了王某。然而,村委会此次调整土地未报镇人民政府或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杜某之女出嫁,其新居住地并未分给其承包地。因为自己的承包地被无故抽走,分给他人,杜某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犯,遂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杜某与村委会之间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村委会在杜某承包期内又将土地分给王某,对杜某构成侵权,王某应退回杜某该承包地。但因案件审理期间,该耕种土地上种有庄稼,为减少损失,不宜立即收回。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王某于判决生效后至2008年6月31日前退回杜某之承包地。德州
一审判决下达后,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称:杜某的女儿系非农业户口,且出嫁后在她出嫁的村子里分得了土地,所以村委会对土地进行小调整,抽回其土地符合法律规定。本村的风俗是去人口去地,添人口添地,法院判决应考虑农村风俗习惯。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村委会对杜某不构成侵权。就此,杜某提出,其女儿在婆家村子里没分到土地,在本村承包地不应抽回。
二审法院查明,杜某女儿的户口在某镇上,结婚后户口没迁往其丈夫所在的村子,因此在该村没分到承包地。而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杜某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4399
杜某女儿的户口在某镇上,该镇属于小城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及二审法院调查的情况看,杜某女儿在嫁入的村子里并没有承包地,所以某村村委会主张其分得了承包地证据不足,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而村委会与杜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村委会在承包期内收回杜某的土地,并分给其他村民耕种,且没有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行为违法。就此,二审法院判决:村委会、王某应退回杜某之承包地。
杜某与某村村委会于1999年1月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三十年,并领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双方在此案中争议的地块就在杜某的承包地内。因村民王某生有二胎,而杜某之女出嫁,村委会遂于2005年秋后将杜某村西南的一口人承包地1.2亩抽出,分给了王某。然而,村委会此次调整土地未报镇人民政府或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杜某之女出嫁,其新居住地并未分给其承包地。因为自己的承包地被无故抽走,分给他人,杜某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犯,遂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杜某与村委会之间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村委会在杜某承包期内又将土地分给王某,对杜某构成侵权,王某应退回杜某该承包地。但因案件审理期间,该耕种土地上种有庄稼,为减少损失,不宜立即收回。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王某于判决生效后至2008年6月31日前退回杜某之承包地。德州
一审判决下达后,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称:杜某的女儿系非农业户口,且出嫁后在她出嫁的村子里分得了土地,所以村委会对土地进行小调整,抽回其土地符合法律规定。本村的风俗是去人口去地,添人口添地,法院判决应考虑农村风俗习惯。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村委会对杜某不构成侵权。就此,杜某提出,其女儿在婆家村子里没分到土地,在本村承包地不应抽回。
二审法院查明,杜某女儿的户口在某镇上,结婚后户口没迁往其丈夫所在的村子,因此在该村没分到承包地。而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杜某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4399
杜某女儿的户口在某镇上,该镇属于小城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及二审法院调查的情况看,杜某女儿在嫁入的村子里并没有承包地,所以某村村委会主张其分得了承包地证据不足,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而村委会与杜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村委会在承包期内收回杜某的土地,并分给其他村民耕种,且没有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行为违法。就此,二审法院判决:村委会、王某应退回杜某之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