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种起源》摘抄(第八章-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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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起源》原书封面 |
该书系199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英]达尔文著,周建人、叶笃庄、方宗熙译,叶笃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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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Pxx+文字”代表所抄文字位于原书第xx页该章的某小节,例“P21变异性的诸原因”即表示所抄文字位于原书第21页该章的“变异性的诸原因”一小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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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起源》摘抄(第八章-第九章)
第八章 本能
我只能断言,本能确实是变异的——例如迁徙的本能,不但在范围和方向上是变异,而且也会完全消失。(P278)
因此,我们可以断定,动物在家养下可以获得新的本能,而失去自然的本能,这一部分是由于习性,一部分是由于人类在连续世代中选择了和累积了特殊的精神习性和精神活动,而这些习性和活动的最初发生,是由于偶然的原因——因为我们的无知无识,所以必须这样称呼这种原因。在某些情形下,只是强制的习性一项,已足以产生遗传的心理变化;在另外一些情形下,强制的习性就不能发生作用,一切都是有计划选择和无意识选择的结果;但是在大多数情形下,习性和选择大概是同时发生作用的的。(P283在家养动物中习性或本能的遗传变化)
我已勉力在这一章里简要地指出了家养动物的精神能力是变异的,而且这等变异是遗传。我又试图更为简要地阐明本能在自然状态下也是轻微地变异着的。没有人会否定本能对于各种动物都具有最高度的重要性。所以,在改变了的生活条件下,自然选择把任何稍微有用的本能上的微小变异,累积到任何程度,其中并不存在什么真正的难点。在许多情形下,习性或者使用和不使用大概也参加作用。我不敢说本章里所举出的事实能够把我的学说加强到很大的程度;但是根据我所判断的,没有一个难解的例子可以颠覆我的学说。相反地,本能并不经常是绝对完全的,而且是易致错误的——虽然有些动物可以利用其他一些动物的本能,但没有一种本能可说是为了其他动物的利益而被产生的——自然史上的一句格言“自然界里没有飞跃”,就像应用于身体构造那样地也能应用于本能,并且可用上述观点来清楚地解释它,如果不是这样,它就是不能解释的了,——所有这些事实都巩固了自然选择的学说。
这个学说也因其他几种关于本能的事实而被加强;例如,密切近似的但不相同的物种,当栖息在世界上的远隔的地方并且生活在相当不同的生活条件之下时,常常保持了几乎同样的本能。例如,根据遗传的原理,我们能够理解,为什么热带南美洲的鸫像英国的特别造巢方法那样地用泥来涂抹它们的巢;为什么非洲和印度的犀鸟(hornbill)有同样异常的本能,用泥把树洞封住,把雌鸟关闭在里面,在封口处只留一个小孔,以便雄鸟从这里哺喂雌鸟和孵出的幼鸟;为什么北美洲的雄性鹪鹩(Troglodytes)像英国的雄性猫形鹪鹩(Kitty-wrens)那样地营造“雄鸟之巢”,以便在那里栖息,——这种习性完全不像任何其他已知鸟类的习性。最后,这可能是不合逻辑的演绎。但据我想像,这样说法最能令人满意,即:把本能,如一只小杜鹃把义兄弟逐出巢外,——蚁养奴隶,——姬蜂科(ichneumonidea)幼虫寄生在活的青虫体内,不看作是被特别赋予的或被特别创造的,而把它看作是引导一切生物进化——即,繁生、变异、让最强者生存、最弱者死亡——的一般法则的小小结果。(P310,P311提要)
第九章 杂种性质
由此可以示明,无论不育性或能育性都不能在物种和变种之间提供任何确定的区别。(P315)
最后,根据植物的和动物的互相杂交的一切确定事实,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第一次杂交及其杂种具有某种程度的不育性,乃是及其普遍的结果;但根据我们目前的知识而言,却不能认为这是绝对普遍的。(P320)
正如我们必须把支配树木嫁接难易的奇异而复杂的法则,看作是伴随营养系统中一些未知差异而发生。这两方面的差异,如我们预料到的,在某种范围内是遵循着分类系统的亲缘关系的,所谓分类系统的亲缘关系,是试图用以说明生物之间的各种相似和相异情况。这些事实似乎决没有指明各个不同物种在嫁接或杂交上困难的大小,是一种特别的禀赋;虽然在杂交的场合,这种困难对于物种类型的存续和稳定是重要的,而在嫁接的场合,这种困难对于植物的利益并不重要。(P328支配第一次杂交不育性和杂种不育性的法则)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当生物处于新的和不自然的条件下时,以及当杂种从二个物种的不自然杂交中产生出来时,生殖系统都在一种很相似的方式下蒙受影响,而与一般健康状态无关。(P333第一次杂交不育性和杂种不育性的起源和原因)
上述二组平行的事实似乎被某一共同的、不明的纽带连结在一起了,这一纽带在本质上是和生命的原则相关连的;按照赫伯特•斯潘塞先生所说的,这一原则是,生命决定于或者存在于各种不同力量的不断作用和不断反作用的,这些力量在自然界中永远是倾向于平衡的;当这种倾向被任何变化稍微加以扰乱时,生命的力量就会增强起来。(P335第一次杂交不育性和杂种不育性的起源和原因)
(P339变种杂交的能育性及其混种后代的能育性不是普遍的)
混种是由变种传下来的,而变种常常是突然产生的,并且在性状上是半畸形的;杂种是由物种传下来的,而物种则是慢慢而自然地产生的。(P346,P347除了能育性之外,杂种与混种的比较)
充分不同到足以列为物种的类型之间的第一次杂交以及它们的杂种,很一般地但非普遍地不育。不育性具有各种不同的程度,而且往往相差如此微小,以致最谨慎的试验者根据这一标准也会在类型的排列上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不育性在同一物种的个体里是内在地易于变异的,并且对于适宜的和不适宜的生活条件是显著敏感的。不育性的程度并不严格遵循分类系统的亲缘关系,但被若干奇妙的和复杂的法则所支配。在同样的二个物种的互交里不育性一般是不同的,有时是大为不同的。在第一次杂交以及由此产生出来的杂种里,不育性的程度并非是永远相等的。
在树的嫁接中,某一物种或变种嫁接在其他树上的能力,是伴随着营养系统的差异而发生的,而这些差异的性质一般是未知的;与此同样,在杂交中,一个物种和另一物种在结合上的难易;是伴随着生殖系统里的未知差异而发生的。想像为了防止物种在自然状况下的杂交和混淆,物种便被特别赋予了各种程度的不育性,和想像为了防止树木在森林中的结合,树木便被特别赋予了各种不同而多少近似程度的难以嫁接的性质,同样是毫无任何理由的。
第一次杂交和它的杂种后代的不育性不是通过自然选择而获得的。在第一次杂交的场合,不育性似乎决定于几种条件;在某些事例里,主要决定于胚胎的早期死亡。在杂种的场合,不育性显然决定于它们的整个体制被二个不同类型的混合所扰乱了;这种不育性和暴露在新的和不自然的生活条件下的纯粹物种所屡屡发生的不育性,是密切近似的。能够解释上述情形的人们,就能够解释杂种的不育性。这一观点有力地被另一种平行现象所支持:即是第一,生活条件的微小变化可以增加一切生物的生活力和能育性;第二,暴露在微有不同的生活条件下的、或已经变异了的类型之间的杂交,将有利于后代的大小、生活力和能育性。关于二型性和三型性植物的不合法的结合的不育性以及它们的不合法后代的不育性所举出的一些事实,大概可以确定以下情形,即有某种未知的纽带在所有情形里连结着第一次杂交的不育性程度和它们的后代的不育性程度。对于二型性这些事实的考察,以及对于互交结果的考察,明白地引出了如下的结论:杂交物种不育的主要原因仅仅在于雌雄生殖质中的差异。但是在不同物种的场合里,为什么在雌雄生殖质极其一般地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异后,就会引致它们的相互不育性,我们还不明白;然而这一点和物种长期暴露在近于一致的生活条件下,似有某种密切的关联。
任何二个物种的难以杂交和它们的杂种后代的不育性,纵然起因不同,在大多数情形下应当是相应的,这并不奇怪;因为二者都决定于杂交的物种之间的差异量。第一次杂交的容易和如此产生的杂种的能育,以及嫁接的能力——虽然嫁接的能力是决定于广泛不同的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都应当与被试验类型的分类系统的亲缘关系相平行,这也不奇怪;因为分类系统的亲缘关系包括着一切种类的相似性。
被认为是变种的类型之间的第一次杂交,或者充分相似到足以被认为是变种的类型之间的第一次杂交,以及它们的混种后代,一般都是能育的,但不一定如常常说到的那样,必然如此。如果我们记得,我们是何等易于用循环法来辩论自然状态下的变种,如果我们记得,大多数变种是在家养状况下仅仅根据对外在差异的选择而产生出来的,并且它们并不曾长久暴露在一致的生活条件下;则变种之有几乎普遍而完全的能育性,就不值得奇怪了。我们还应当特别记住,长久继续的家养具有消弱不育的倾向,所以这好像很少能诱发不育性。除了能育性的问题之外,在其他一切方面杂种和混杂种之间还有最密切而一般的相似性——就是说在它们的变异性方面,在反复杂交中彼此结合的能力方面,以及在遗传双亲类型的性状方面,都是如此。最后,虽然我们还不知道第一次杂交的和杂种的不育性的真实原因,并且也不知道为什么动物和植物离开它们的自然条件后会变成为不育的,但是本章所举出的一些事实,对我来说,似乎与物种原系变种这一信念并不矛盾。(P347,P348,P349本章提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