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优惠政策汇总(3)
21.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天津市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力支持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创办、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经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一次性资助20-100万元项目启动费。(摘自武科企办发〔2010〕1 号)
22.每年设立5000万元的高校院所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高校院所到武清设立各类科研机构、平台和产业化项目,促进创新要素聚集。(摘自武清政办〔2015〕19 号)
23.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建站资金奖励。(摘自《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清政〔2014〕8 号)
六、人才奖励优惠政策
24.奖励人才评优表彰。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各类人才称号和表彰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个人1—10万元资金奖励。
25.奖励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出贡献人才。设立“武清区杰出人才”、“武清区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等奖项,重奖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和单位。
26.鼓励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承担符合天津市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方向或研究成果落地武清的国家级、市级研究课题。根据承担课题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5 万元、1—3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以上3 条摘自《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津武人才〔2013〕1 号))
27.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人才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获得各类国家或省部级表彰和奖项的,经综合评审后可享受以下奖励:
①对经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委推荐获得国家级、市级专利金奖的第一发明人,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资金奖励。
②对经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委推荐的实体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国家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支持的主持人,按项目获得支持资金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 万元。对获得其他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获得支持资金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 万元。
③对经认定的“杀手锏”产品项目第一负责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④对由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荐,获得其他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人1—10万元资金奖励。
28.对由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荐,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人1—1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以上2 条摘自《武清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评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津武人才〔2013〕8号))
29.支持高层次人才载体建设优惠政策。对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经费资金奖励。对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30万元资金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给予50—100万元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市级、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100—300万元资金支持。对现代医药医疗、高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云计算、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龙头科技型企业筹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可优先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对于借助高校科研成果创建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给予10—100万元资金支持。对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租用实验室开展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专家审定通过给予适当资金补贴。进一步完善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来武清发展的相关政策。研究出台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载体支持政策。(摘自《关于实施“慧聚武清”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津武人才〔2015〕2 号))
30.强化资金支持。在每个集中培养周期结束后,经区人才办验收合格,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拔尖人才人选和骨干人才人选每人1 万元和5000元的培养经费资助,统一拨付至各领域主管单位。(摘自《关于实施本土人才培养“鲲鹏工程”的意见》(摘自津武人才〔201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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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每年设立5000万元的高校院所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高校院所到武清设立各类科研机构、平台和产业化项目,促进创新要素聚集。(摘自武清政办〔2015〕19 号)
23.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建站资金奖励。(摘自《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清政〔2014〕8 号)
六、人才奖励优惠政策
24.奖励人才评优表彰。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各类人才称号和表彰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个人1—10万元资金奖励。
25.奖励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出贡献人才。设立“武清区杰出人才”、“武清区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等奖项,重奖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和单位。
26.鼓励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承担符合天津市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方向或研究成果落地武清的国家级、市级研究课题。根据承担课题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5 万元、1—3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以上3 条摘自《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津武人才〔2013〕1 号))
27.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人才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获得各类国家或省部级表彰和奖项的,经综合评审后可享受以下奖励:
①对经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委推荐获得国家级、市级专利金奖的第一发明人,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资金奖励。
②对经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委推荐的实体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国家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支持的主持人,按项目获得支持资金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 万元。对获得其他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获得支持资金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 万元。
③对经认定的“杀手锏”产品项目第一负责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④对由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荐,获得其他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人1—10万元资金奖励。
28.对由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荐,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人1—1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以上2 条摘自《武清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评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津武人才〔2013〕8号))
29.支持高层次人才载体建设优惠政策。对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经费资金奖励。对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30万元资金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给予50—100万元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市级、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100—300万元资金支持。对现代医药医疗、高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云计算、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龙头科技型企业筹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可优先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对于借助高校科研成果创建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给予10—100万元资金支持。对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租用实验室开展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专家审定通过给予适当资金补贴。进一步完善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来武清发展的相关政策。研究出台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载体支持政策。(摘自《关于实施“慧聚武清”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津武人才〔2015〕2 号))
30.强化资金支持。在每个集中培养周期结束后,经区人才办验收合格,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拔尖人才人选和骨干人才人选每人1 万元和5000元的培养经费资助,统一拨付至各领域主管单位。(摘自《关于实施本土人才培养“鲲鹏工程”的意见》(摘自津武人才〔201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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