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漫谈:兄姐对成年弟弟的义务
假设A是一位正当壮年的男人,未婚。因为从小未受到正规教育,且被父母娇生惯养,性格懦弱,养成了消极自负、好吃懒做的习惯,后因为小偷小摸,受牢狱之灾5年,精神上受到打击,出狱后不敢与人交流,致无法养活自己,生活不能自理。A有两位哥哥,两位姐姐。问各方的法律义务。
首先,假设A的精神状况良好,仅仅是好吃懒做,不敢与人交流,无法养活自己,那么其兄、姐在法律上对其是否有义务?如有,是何种义务?如果仅仅是如上所述A精神状况良好,系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法律并没有规定其兄姐对其的抚养义务(法律仅规定直系亲属之间的赡养和抚养义务),兄姐仅仅负有道德上的义务。那么,如果A独自生活,因好吃懒做致其饿死,那么其兄姐是否要承担刑法上的责任?
如果说构成犯罪的话,那么也只有“遗弃罪“比较接近。但是,遗弃罪的前提是扶养、抚养或赡养的义务的存在。法律中规定的抚养义务,主要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外,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兄姐显然对该成年弟弟不负有扶养义务,那么,A饿死也不会导致兄姐的刑事责任。
如果,兄姐明知A独立生活可能会饿死,还依然任由他独自生活,也不加以探望,兄姐要负刑事责任吗?如果需要负刑事责任,负何种形式责任?
首先,假设A的精神状况良好,仅仅是好吃懒做,不敢与人交流,无法养活自己,那么其兄、姐在法律上对其是否有义务?如有,是何种义务?如果仅仅是如上所述A精神状况良好,系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法律并没有规定其兄姐对其的抚养义务(法律仅规定直系亲属之间的赡养和抚养义务),兄姐仅仅负有道德上的义务。那么,如果A独自生活,因好吃懒做致其饿死,那么其兄姐是否要承担刑法上的责任?
如果说构成犯罪的话,那么也只有“遗弃罪“比较接近。但是,遗弃罪的前提是扶养、抚养或赡养的义务的存在。法律中规定的抚养义务,主要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外,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兄姐显然对该成年弟弟不负有扶养义务,那么,A饿死也不会导致兄姐的刑事责任。
如果,兄姐明知A独立生活可能会饿死,还依然任由他独自生活,也不加以探望,兄姐要负刑事责任吗?如果需要负刑事责任,负何种形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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