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地避免性侵的发生?是否应当强调自我保护?
1.
在强奸案中,不应认为受害者对受害负有责任,更不应对受害者进行谴责,不应以“苍蝇不叮无缝蛋”、“一个巴掌拍不响”、“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等一些有偏见的观念对受害人进行指摘,这些我都完全同意。
2.
“南方日报记者成某疑对暨南大学女实习生实施性侵犯”事件发生了两天,再次掀起了网民对于“强奸案中的受害人是否应当负有责任”的讨论。
首先受害人肯定不具有法律责任,除去法律以外,那就是人们所说的日常生活中的“成年人是否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的责任。网络上很多人对受害者的质疑、谩骂也都是出于此。认为受害女孩在该实行自我保护的种种时机屡次错过,甚至有人开始怀疑起这些“错过”背后是否别有用心。
这次事件发生后,再次唤起了女权主义者们激烈的讨论和呼吁。这让讨论的对象从“受害人”转到了“女性”身上。再度唤起了广大女性的反思:“为什么社会总要强调女性要自我保护?”“为什么一发生强奸案总要在女性身上找原因?”“为什么要一再地追问女性有没有做错过什么导致了她遭到性侵?”
首先,性侵案和抢劫案、杀人案等案件在对受害人的态度方面有什么不同?
在许多杀人案中,我们也曾讨论过被害人被杀是否也有理由,除去那些无目的变态疯子实施的杀人案件,我们常常也关注杀人犯的动机,反过来有时也关注被杀者是不是也曾做错了什么惹恼了杀人犯,有时我们还会关注事件更深层次的人性、伦理、善恶问题。不过我们总体的思路是清醒的,杀人就是杀人,是违法行为。
在抢劫案中,由于更多的是随机发生,不是有预谋的。我们更习惯讨论的不是抢劫犯的动机或者被抢者的善恶,但我们有时也会关注被抢者是否在什么地方不小心了,并且热衷于讨论如何防止被抢劫,如何与抢劫犯对抗或者如何逃跑。我们鲜少讨论如何避免更多的抢劫案发生,因为那好像不是我们能力所及的范围。
至于性侵案,和杀人案、抢劫案比起来,似乎增添了一个性别倾向,即被害人多半为女性,且这种女性一般具有某些特质。不过一些不知是否严谨的统计数据中表明,被害者也有很大比例上是男性,且被害的女性并不具有某些特定标志。假如后者的统计数据可靠,那么是否可以将强奸案的某些特质与抢劫案,杀人案类比?
我们会讨论杀人案、抢劫案中可能被害的人应当如何自我保护,且我们认可这种行为。也许是因为我们觉得暂时无法断绝杀人犯、抢劫犯的作案。但为何只有性侵案如此特殊?
假如那个统计数据中的一个不靠谱,性侵案中的受害人多为女性,但被害的女性并没有特质,那么性侵案首先就被贴上了具有性别特质的标签。问题就变成了“女性是否有责任进行自我保护以避免性侵?”
假如那个统计数据中两个都不靠谱,性侵案中受害人多为女性,且被害的女性具有某种特质的居多(穿着暴露,夜晚外出,行为举止不检点,长相太美等等),那问题就变成了,“具有某些特质的女性是否有责任进行自我保护以避免性侵?”
与其讨论受害人是否有责任,我想换一种思路,不如讨论“如何更好地避免女性遭到性侵”或“如何更好地避免具有某种特质的女性被性侵”。
3.
那么,如何更好地避免?
女权主义者也好,富有正义感的人也好,通常只能在事情发生后对事情的孰是孰非进行追责,能够想到的解决办法则比较少。相反被称为“直男癌”的人提供了一些显得比较简单粗暴的解决办法:
1.由于强奸犯可能喜欢强奸穿着暴露的女性,所以女性出门要穿着保守。
2.由于强奸犯一般喜欢在夜晚出没,所以女性应当减少夜晚出门。
3.由于强奸犯一般喜欢把那些自我保护能力差的女性当作作案对象,所以女性万不得已在夜晚出门时最好与一名男性同行。
4.在没有条件和男性同行的情况下,尽量不在夜晚出门,没办法必须单独在夜晚出门的情况下,可以携带辣椒水,防狼喷雾等防身。
5.遇到强奸后,应当……
然而这些办法确实全部在约束、限制女性。且不说对于这些关于性侵的认知是否正确,首先它们确实让不得不进行自我保护的人群感受到压抑,失去一定自由。
再说一些女权主义者曾经呼吁的办法:
1.男性应当减少在夜晚外出。
2.应当对可能作案的男性进行思想教育,消除他们实施性侵的思想。
3.对实施性侵犯的男性严惩不贷。
4.进行游行或某种表态行动(如“我可以骚,但你不能扰。”)改变社会认知。
这些办法无疑听上去让女性获得了更大的空间和自由,让女性更舒服,无疑会获得一部分女性的认同和追随。可是这些解决办法中有的侵犯了男性的权益,(限制男性夜晚外出自由)有的则听上去可实践性不高。
诚然有一部分男性在受到相关的思想教育后会消除实施性侵的做法,但这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行?这和我们曾经进行的其他方面的思想教育有什么区别?什么样的男性应当接受这种教育?接受这种教育的男性是否会感到被歧视,这是否会侵犯他们的权益?
对实施性侵犯的男性严惩不贷,听上去和“是否应当对人贩子判死刑”有些相似,法律应当全面加大惩处力度还是就特定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感性应该融入法律量刑中吗?
进行游行、表态可以改变公众对性别的刻板认知,能否改变性侵事件的发案率呢?
4.
说到治安环境,我打从心底冒出一种无力感。倒不仅仅是因为遇到事后警察可能不作为(对于手机被抢这种事我遇到的警察的确是不作为的,令我感到过失望,但我还对他们在稍微“大”一点的案件上的表现有所期待。),更是因为我们的法律在事件没发生前的预防方面所能作为的太少了。
即使面对一个可能对自己有性侵行为的人,也无法求助警察。甚至发生案件后还有许多界定,例如“被害人没有反抗,没有在嫌疑人身上留下抓痕,不能认定为强奸”一类的说法。
保护我们生活的城市的治安环境,尤其是夜晚的治安环境,虽说我们有志青年应当人人有责,但仍有一大部分责任在公关机关身上。我认为在加强社会治安方面,警方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当然,加大惩处力度虽然也是一种做法,但比起马后炮来说,预防显得更加重要。
5.
可是并不是所有性侵案都发生在月黑风高的夜晚,幽暗曲折的小胡同里。
通过对性侵案的科普,我们认识到有许多性侵发生在熟人之间,而像这次“南都日报记者疑性侵女实习生”事件,是发生在职场的上下级之间的。
在这种情况下,女性有没有责任进行自我保护以避免被性侵犯?有什么比自我保护更好的办法?
我罗列了一些想到的办法:
1.对男性进行思想教育,尤其是那些有可能作案的男性。
2. 对男性从小普及性知识以避免出现有可能性侵的男性。
3.法律在案情界定上需公正严明,不能站在男权的立场上对案情进行歪曲。
4.单位用人更加注重对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的考察。
5.女性在受到性侵犯后加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需进行报案。
6.加大法律惩处力度(这和上面提到的一样)
7.立法禁止男领导利用职权强迫女员工与之单独加班到很晚,陪同出差,一起吃饭等,除非属于女性自愿。为了保险期间,应有第三方人作为见证。并在单位互相监督。
当然这是站在性侵事件中存在性别倾向的角度上说。第1、2条我认为有可能侵犯到男性权益。第4、7条有可能被滥用。第6条同上所说。
还有别的什么办法?
我目前还没想到……
欢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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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意对任何群体和观点进行讥讽。只是我觉得目前的一些提倡,给我感觉是对类似孔子口中的大同社会的一种期许,是一种对十分和谐、和平、安全的社会环境的一种美好期待,甚至是对理想社会乌托邦的一种期待。
我自己并不认为性侵中存在太大的性别倾向,当然可能在不同的地域、文化中,情况不一样,目前并没有我觉得很有信服力的统计数字出现,而且对这件事进行统计在很多地方就有比较大的困难。(统计有困难这个观点是我身边的一个比较理性的朋友指出的)
然而在我看来,性侵与抢劫、杀人是有一定的可类比性的,我们其实在各种不同性质的案件中都在讨论着如何自我保护,那么为什么唯独性侵例外?或者反过来说,也许任何性质的案件,我们都不应当讨论如何自我保护以避免事件发生,那么,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
我能想到的有:
1. 加强治安管理。
2. 执法严明,并加强监督。
3. 加强公民法律意识,以法律约束公民行为。
4. 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从小抓起。
5. 寻求在权力关系中维护个人权益的更多办法。
6. 明确职场中一些行为规范,立法维护公民在职场上的权益不受侵犯。
7. 一定程度上加强惩处力度。
8. .欢迎补充
但是即使这一切都做到了或者有所改善,仍旧不见得能避免一些可能出现的危险情景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进行自我保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