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刘涌案刑事判决书质疑
节选自刘涌案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参与刘涌一案的预审、监管、看守人员的证言证明,公安人员未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刑讯逼供;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鉴定医院沈阳市公安医院2000年8月5日至2001年7月9日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先后进行的39次体检病志载明,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皮肤粘膜均无出血点,双下肢无浮肿,四肢活动正常,均无伤情。刘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明公安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取证形式不符合有关法规,且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不予采信。据此,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刘涌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定主体是沈阳市公安医院。对于沈阳公安医院的相关资料我没有找到,但是找到了天津市公安医院和北京市公安医院的介绍:
北京市公安医院:创建于1949年2月的北京市公安医院,隶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并按受北京市卫生局的业务指导,是一所集医、教、研为一体的三级综合医院。
天津市公安医院:天津市公安医院始建于1937年,分设住院部和门诊部。公安医院是一所集临床、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也是隶属公安局编制的地方医院之一。医疗保健对象为本市数万名政法、公安干警、同时面向社会广大患者。医院依靠科技兴院,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及尖端诊疗仪器,使医疗业务在本市形成了自己的优势。
质疑如下:
一、公安医院和公安机关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鉴定主体和可能实施刑讯逼供主体的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理由质疑鉴定的结果。
二、预审、监管、看守人员的证言的证据效力。上述人员本身就可能是刑讯逼供的主体,上述人员的证言属能否作为证人证言使用?上述人员是否具备证人的资格?
三、同案被告人是否遭受过刑讯逼供与刘涌是否遭受过刑讯逼供没有必然联系。
对于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参与刘涌一案的预审、监管、看守人员的证言证明,公安人员未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刑讯逼供;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鉴定医院沈阳市公安医院2000年8月5日至2001年7月9日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先后进行的39次体检病志载明,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皮肤粘膜均无出血点,双下肢无浮肿,四肢活动正常,均无伤情。刘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明公安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取证形式不符合有关法规,且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不予采信。据此,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刘涌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定主体是沈阳市公安医院。对于沈阳公安医院的相关资料我没有找到,但是找到了天津市公安医院和北京市公安医院的介绍:
北京市公安医院:创建于1949年2月的北京市公安医院,隶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并按受北京市卫生局的业务指导,是一所集医、教、研为一体的三级综合医院。
天津市公安医院:天津市公安医院始建于1937年,分设住院部和门诊部。公安医院是一所集临床、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也是隶属公安局编制的地方医院之一。医疗保健对象为本市数万名政法、公安干警、同时面向社会广大患者。医院依靠科技兴院,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及尖端诊疗仪器,使医疗业务在本市形成了自己的优势。
质疑如下:
一、公安医院和公安机关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鉴定主体和可能实施刑讯逼供主体的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理由质疑鉴定的结果。
二、预审、监管、看守人员的证言的证据效力。上述人员本身就可能是刑讯逼供的主体,上述人员的证言属能否作为证人证言使用?上述人员是否具备证人的资格?
三、同案被告人是否遭受过刑讯逼供与刘涌是否遭受过刑讯逼供没有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