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需要防狼手册
到底什么能够与这个充斥着原始冲动与暴力的世界相抗衡?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动物当中并非只有人性男性才会将强奸列入性技的一部分,许多雄性动物都会强迫雌性动物交配,可是在人类社会里,应对这种行为的不再是缺乏规则的丛林社会里的反抗、群殴、报复。。。它已然是种社会禁忌,并被制度化成犯罪,由公共权利机构进行处罚。既然如此,为何还会有奸杀,我想更像是社会规训和原始冲动的冲突走向极点后的悲剧。某些人的残酷就像是文明进化中遗漏的随机性事件,或者在基督教世界观里,是上帝和牧师也要放弃的人。
作为激进女权派的艾教授这样说:强奸属于暴力侵犯,不是个人之间的性纠纷。在脱去多重社会关系的附着后,女性主义者倾向于认为:男人对女人的性侵犯几乎是一种生物间的攻击,不为情感附加条件所转移,也不论女人是否出于主观同情而给自己借口。拒绝性侵并不是因为身体的某些部位特别珍贵,也不意味着性要被神秘化。事实上,身体上的每一个部位都不应当随便被触摸被攻击,每个人的身体自主和隐私权,都不应当受他人胁迫。性教育和性别教育,重要的是权利意识,而不是贞操观念,无论男女。就在今天的电视上我们还能听到“残花败柳”这种词汇,中国的女权之路着实艰难。
“背心和内裤遮住的地方绝对不能让别人摸”这句话被当作西方国家小学生守则在中文网络流传。大中华区的人认为孩子的脸蛋、脑袋和胳膊是可以随便触碰玩捏。事实上我小时候被老师用胡子扎的时候是极度不舒服的,我们应该有自己身体的自主权,并尊重他人的。
性侵及强奸的社会基础是欺凌文化,在此类案件中,责备受害者往往成为舆论的第一反应,而且是以保护受害者的名义,也就是所谓的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上世纪60年代社会心理学家MelvinLerner提出,那些喜欢站出来责备受害者的人,是一群相信世界绝对公平、一切都能由自己掌控的自大狂,当他们发现自己越无力改变事实时,对受害者的责备越无理,他们通过谴责受害者来满足自己内心脆弱的“公正世界”信念,这种信念在理想和现实差距越大的社会中存在越多。
这次的事件也引发了很多养育女儿的父母的思考:怎样以一己之力保护自己的孩子?有趣的是养育男孩的父母不太关注,为什么男孩的父母不去思考:如何不让自己的孩子成为罪犯呢?再说男孩也可能是受害者啊。前段时间徐帆参加金星秀,电视上专题字幕显示:冯小刚就是我的命。当金星问及担不担心冯小刚偷吃的时候,徐帆答无所谓,反正我家那位不吃亏。。。产生针对女孩的防狼手册,而不是针对男孩的防变狼手册,可能让一些男孩失去受教育的机会。作为男孩的父母,或者男人的老婆,你们在对受害者幸灾乐祸的同时,也可能正把自己的孩子或老公送上歧途。
联合国有数据表明,80%的强奸都是熟人强奸。在中国熟人强奸这个概念很晚才舶来,但是数据一直在那里,湖北省某县人民法院自1983至1985共判处青少年强奸案125件,其中属于男女恋爱中的过分亲昵行为而发生的强奸案件有31件,占比24%;2007年至2010年,据海淀法院的公布共处理未成年人强奸40起,其中16例为约会强奸范畴。究其原因无非是熟人作案更容易也更安全。大部分女生在遇到熟人初步试探的时候,都会以为自己想多了,极少有人能第一时间反应过来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导致性骚扰步步升级。在熟人关系的遮羞布下,强行胁迫与否的界限很难说明,所以熟人强奸很难定罪。
有很多男性认为约会暴力属于打情骂俏,约会强奸婚内强奸属于私事家务事,女性说不要只是在矜持,男性被拒绝性要求会认为对方不爱自己。。。这种观念源于我们学校性教育的缺失、家长对性的讳莫如深、社会媒介影视作品的扭曲影响。软弱一些的女性会顺从甚至开始爱上这种霸道模式,我想说我们应该勇敢表达自己,要就是要,不要就是不要,对于不尊重自己意愿的男性要果断呵斥并离开,不要加强男性从动作电影中得到的错觉。
有关性骚扰的法律条文空洞,操作层面的成本过大,对非暴力性侵案中强奸犯的惩处仅止步于行政拘留,息事宁人成为执法机构的第一选择。
尽管在2005年,禁止性骚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2007年开始各地相继出台各种条例。据彭博社2013年的调查,广州南部的一个工厂里,有超过70%的女性工人遭遇过工作场所内的性骚扰,10%的女工收到过强制性行为的要求,15%的人曾经在遭遇性骚扰后告知警察和公司主管,最终因无人问责而被迫更换工作。可见严令禁止的法律条文在现实操作层面上并没有什么威慑力,多选择劝阻当事人协商解决息事宁人。性侵害不仅在小作坊小工厂里发生,在500强企业各大高校也时有发生,这并不能归因于教育程度高低的问题。仅靠舆论压力,最终无法惩罚到施害者,这足以解释中国性侵案中为什么超过半数的人选择沉默,超过三分之一选择拒绝提出申诉。当然司法层面我们能做的十分有限,我想唯一的解决办法是鼓励女性团结发声、获取权利、参与公共规则的制定。
除了执法机构外,职场性侵还有企业这一中间机构。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早在1980年公布的性骚扰指导大纲中就规定:如雇主发现有类似情况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需要承担严格的连带责任。而在日本,只要是自己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雇主不管是否知晓都需要负连带责任。2007年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性侵案件发生后,投诉由雇佣企业和工会受理,而受害者的申诉被无视时,对受害者并没有相关救济措施。当公共规则失效,我们只能从受害者变成潜在的加害者,让对方也尝到有苦说不出、生活和事业发展有可能受到麻烦,他才会不对你下手。
强奸罪认定的核心在于受害人的真实意愿,而非四处搜罗的只言片语和捕风捉影的“证据”。2004年威斯康辛麦迪逊大学的学生LauraDunn因担心别人谴责自己受酒精影响遭性侵活该而选择了沉默。一年多后课堂上一位教授鼓励受到性侵的学生都要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所有的学校管理部门对性侵案件负有特殊义务:必须公开所有的校园暴力罪行,由公众监督处理。这一规定来自1986年的一件惨案,女大生JeanneClery在宿舍被陌生男同学强奸并残忍杀害。Jenny的父母花费毕生心力推动立法,他们的诉求很简单:强制学校公开在校园内发生的所有罪行,维护学生权益。1990年美国通过了《校园公开法》。
同时LauraDunn最终勇敢站出推动了2013年美国通过《校园性侵法案》:只要受害人拒绝,没有人有权利超越这个词的界限。如果她无法表示同意,那就意味着不同意。英国法律中对于性侵案件也强调freeagreement,意为自始自终受害者是在自由状态下同意的。美国刑法中对非暴力强奸案中“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标准一直在降低:只要反抗是受害者的真实意愿,即使没有暴力行为同样可以认定为非暴力强奸罪。如此在认定强奸时,被害妇女没有责任证明自己进行过反抗,甚至在遭受强奸威胁时,可以选择不抵抗以免遭受更严重的侵害。如果一开始是自由同意过程中突然抗拒,又或者全程同意但结束后控告对方性侵又作何解?这似乎又是一个两难的境地。当然这是后话,最后对薄公堂的还是单方施暴为主,男性也不必恐慌。
在此次记者性侵女实习生事件中,施暴者雇主在公告中使用了“诱奸”一词,意指男记者给受害人付了2000元“封口费”,试图将受害人描述成失足少女。在英美法中,诱奸罪属于性犯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但诱奸一词并非中国法律中的专业术语,目前只是民间俗称,意指受害人和施暴者存在某种利益交换发生的性行为。非冒充国家公务人员或宗教迷信的施暴者,诱奸14岁以上的女性不在法律惩处的范围内。
未经训练的询问会造成二次伤害和被污染的笔录。性侵案本身具有相当的特殊性:他发生在隐秘空间,缺乏目击证人,不一定有其他物证,因此被害人证词成为唯一证据。警察不仅是在办案,也是在处理“人”,不只是缉拿真凶,还得学会连结资源,去改善一个人的生活,因为通常性侵案的受害者都是社会金字塔底层的弱者,司法只是性侵案件处置中的一部分,后面还有一大块是被害人怎么回到正常生活,而这一块就需要社政组织去递补。当然国内社政组织的大环境实在堪忧。司法与社政共同编织安全网,如今还需要更多资源投注,这张网才足以承接坠落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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