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 读后感
好吧 我果然还是想了半天还只能想到读后感这个标题。
读洞穴奇案一遍,也只能说是一知半解,读到后来才找到了适合我这个初读复杂法理的书籍。
后面的部分还比较认真精细地在读,前面的一些观点倒是有些忘了。
我其实并不是一个深度阅读的极度爱好者,甚至连门都还没入,但是姑且谈谈我的个人感受吧。
前面的5个观点是,富勒笔下的5个法官对于案件的观点,后面的8个观点是,彼得,萨伯在半个世纪后重新根据美国的新的法律面貌续写的新的司法观点。据说展现了法哲学的最新发展,讲真 序言的这段话 重新读来反而觉得再没有人帮忙梳理的时候,很难明确的讲出每个法哲学流派的观点,因为实在是太多法官了233
前言里说 这本书是适合那些不喜欢给观点贴标签,对严肃而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哈是挺有趣的。我把后面彼得-萨伯的观点进行了一个整理,列了一张内在联系的图,觉得整本书所涵盖的内容是很广的。
塔利从经济学讨论 一命换多命的合算性,特朗派特法官的观点进行反驳,认为生命的价值是不能够计算的,只有生命是有限价值时,合算的原则才能适用。But,想起来一句话,有的人活着,轻于鸿毛,而有的人则重于泰山,仿佛感觉生命的价值是可以衡量的,然后塔利法官说,我们会在过错致人死亡案中赋予的损害赔偿表明,我们为人类的生命设定了一个有限的价格。好的 值得思考有没有!决定把这个问题记下来 ,之后去知乎上或者网站上问一问。感觉自己严重依赖知乎呀。
第二个对立点在,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这里涉及到了杀人的道德问题。还有谈到了生命神圣原则,感觉上和上面的生命无价理论有点像,但不全是。看起来选择杀人好过自然死亡其实很容易找到反驳点,被害人的生存权利被剥夺,这个很可能就是谋杀被判死刑或者死缓的背后原因。一报还一报,这里的一报是一种惩罚,而不简单是生命的等价原则,对吧。
这里有一个很有趣的观点,既然生命是神圣的无价的,那么死刑岂不是和这个原则相违背了,可是我觉得,可能死刑真得会有很大的威慑力,这与生命的神圣性并不矛盾,但是害人致死的严厉惩罚是有必要的,试想,如果不是死刑, 那罪犯可能就会抱着侥幸心理杀人,造成的结果可能是更多的人被谋杀,,好的只是自己的一个猜测,所以死刑在某种程度上,倒是提高了犯罪成本,减少谋杀的数量,从而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
第三个对立点在于紧急避难,主要的争议在于判定是否是紧急避难上,有人说,为了饥饿的杀人其实是紧急避难,有人认为,杀人吃并不是最后无计可施的手段,他们可以吃自己的身体末端(amazing)来防止自己杀掉伙伴。所以是有备选方案的。然后就是讨论用杀人时间来判断是不是紧急避难,把自卫来对比紧急避难强调了紧急二字,自我防卫都是在对方有了暴力举动才会采取措施,这时候才叫防卫。类比下来,其实他们并不在自己快死的时候 紧急避难,他们还有存活的时间,距离死亡还有一段时间,所以这个时候的杀人算不上紧急。接着有人反驳哦
诶感觉紧急避难可以单独梳理一下,这样会更清晰。
第四个对立点在于 惩罚的目的,海伦法官认为:被告人其实是没有邪恶的犯罪意图的,应该是指邪恶的报复等想法??所以有罪判决会毫无作用,因为有些人本来就不会去侵害别人,他们只是在自己毫无选择的情况下 才杀了人。可是想想看,如果没有邪恶意图就可以作为辩护脱罪的论词的话,对于犯罪行为本身就没有威慑力了。没有邪恶的犯罪意图,但是有犯罪意图本身也是一种罪恶。戈德法官认为:无罪判决会导致下一次处于同种境地的探险者也做出同样的举动,所有是不好的。雷肯法官认为,心理免责其实是不正确的,就是小孩子或者精神病等犯罪要免责,我同意,这边必须申请,之前一直以为精神病人是无需负责犯罪结果的,后来刷知乎的时候才发现 并不,精神病人会被关在特定的精神病监狱里,直到康复才可以出院,诶而且不同的case 判决结果也不同。
其实还有第五个对立点 啊 我要去洗澡了! 是谈法律的就不详述了,哈总归是很棒的一本书,还记得前几天看棋魂,然后现在的感觉就是这几个法官都在,是灵魂的形态存在,附着在不同的人物身上,听他们在进行圆桌会议的感觉真好
读洞穴奇案一遍,也只能说是一知半解,读到后来才找到了适合我这个初读复杂法理的书籍。
后面的部分还比较认真精细地在读,前面的一些观点倒是有些忘了。
我其实并不是一个深度阅读的极度爱好者,甚至连门都还没入,但是姑且谈谈我的个人感受吧。
前面的5个观点是,富勒笔下的5个法官对于案件的观点,后面的8个观点是,彼得,萨伯在半个世纪后重新根据美国的新的法律面貌续写的新的司法观点。据说展现了法哲学的最新发展,讲真 序言的这段话 重新读来反而觉得再没有人帮忙梳理的时候,很难明确的讲出每个法哲学流派的观点,因为实在是太多法官了233
前言里说 这本书是适合那些不喜欢给观点贴标签,对严肃而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哈是挺有趣的。我把后面彼得-萨伯的观点进行了一个整理,列了一张内在联系的图,觉得整本书所涵盖的内容是很广的。
塔利从经济学讨论 一命换多命的合算性,特朗派特法官的观点进行反驳,认为生命的价值是不能够计算的,只有生命是有限价值时,合算的原则才能适用。But,想起来一句话,有的人活着,轻于鸿毛,而有的人则重于泰山,仿佛感觉生命的价值是可以衡量的,然后塔利法官说,我们会在过错致人死亡案中赋予的损害赔偿表明,我们为人类的生命设定了一个有限的价格。好的 值得思考有没有!决定把这个问题记下来 ,之后去知乎上或者网站上问一问。感觉自己严重依赖知乎呀。
第二个对立点在,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这里涉及到了杀人的道德问题。还有谈到了生命神圣原则,感觉上和上面的生命无价理论有点像,但不全是。看起来选择杀人好过自然死亡其实很容易找到反驳点,被害人的生存权利被剥夺,这个很可能就是谋杀被判死刑或者死缓的背后原因。一报还一报,这里的一报是一种惩罚,而不简单是生命的等价原则,对吧。
这里有一个很有趣的观点,既然生命是神圣的无价的,那么死刑岂不是和这个原则相违背了,可是我觉得,可能死刑真得会有很大的威慑力,这与生命的神圣性并不矛盾,但是害人致死的严厉惩罚是有必要的,试想,如果不是死刑, 那罪犯可能就会抱着侥幸心理杀人,造成的结果可能是更多的人被谋杀,,好的只是自己的一个猜测,所以死刑在某种程度上,倒是提高了犯罪成本,减少谋杀的数量,从而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
第三个对立点在于紧急避难,主要的争议在于判定是否是紧急避难上,有人说,为了饥饿的杀人其实是紧急避难,有人认为,杀人吃并不是最后无计可施的手段,他们可以吃自己的身体末端(amazing)来防止自己杀掉伙伴。所以是有备选方案的。然后就是讨论用杀人时间来判断是不是紧急避难,把自卫来对比紧急避难强调了紧急二字,自我防卫都是在对方有了暴力举动才会采取措施,这时候才叫防卫。类比下来,其实他们并不在自己快死的时候 紧急避难,他们还有存活的时间,距离死亡还有一段时间,所以这个时候的杀人算不上紧急。接着有人反驳哦
诶感觉紧急避难可以单独梳理一下,这样会更清晰。
第四个对立点在于 惩罚的目的,海伦法官认为:被告人其实是没有邪恶的犯罪意图的,应该是指邪恶的报复等想法??所以有罪判决会毫无作用,因为有些人本来就不会去侵害别人,他们只是在自己毫无选择的情况下 才杀了人。可是想想看,如果没有邪恶意图就可以作为辩护脱罪的论词的话,对于犯罪行为本身就没有威慑力了。没有邪恶的犯罪意图,但是有犯罪意图本身也是一种罪恶。戈德法官认为:无罪判决会导致下一次处于同种境地的探险者也做出同样的举动,所有是不好的。雷肯法官认为,心理免责其实是不正确的,就是小孩子或者精神病等犯罪要免责,我同意,这边必须申请,之前一直以为精神病人是无需负责犯罪结果的,后来刷知乎的时候才发现 并不,精神病人会被关在特定的精神病监狱里,直到康复才可以出院,诶而且不同的case 判决结果也不同。
其实还有第五个对立点 啊 我要去洗澡了! 是谈法律的就不详述了,哈总归是很棒的一本书,还记得前几天看棋魂,然后现在的感觉就是这几个法官都在,是灵魂的形态存在,附着在不同的人物身上,听他们在进行圆桌会议的感觉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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