溝口雄三《中國的公與私》
如何將道義的、原理性的、作為理念的“公我的意志”、“公意”浸透到這種現實社會之中,將“緣”之公擴充為“平民社會”之公?如何將要求和“特權階級”相連,卻不求與“平民社會”相連的封閉性、利己性的“緣”內之“私”引向“自由聯合”的“個人”?我想這些是現代中國知識分子需要解決的問題。
連帶的共同顯然也有問題。對他們來說,打破其封閉性、排他性、局部性,以及與權力相依的等級性,一言以蔽之,實現這種連帶關係的民主化,即原理化、道義化,應當是當務之急。出於這一認識,我認為,如何從基體性的立場出發,引進歐洲式(不論為霍布斯式還是盧梭式)的個體觀念,現在成為了課題。這個問題,按我們以上的論述來說,就是如何使“人人”(也就是連帶的分擔者)的自立的主體或關係民主化。
這裡務必留意的是,這一可謂“平民主義”式民主化,對個體統合於總體這一私與共的傳統性框架並不謀求任何改造。在這裡,個體與個體的連帶的共同性(多數、均分、理他、仁、融他性和諧等)是否以契約為原理,本來就是絲毫不構成問題的。
(第87-88頁)
連帶的共同顯然也有問題。對他們來說,打破其封閉性、排他性、局部性,以及與權力相依的等級性,一言以蔽之,實現這種連帶關係的民主化,即原理化、道義化,應當是當務之急。出於這一認識,我認為,如何從基體性的立場出發,引進歐洲式(不論為霍布斯式還是盧梭式)的個體觀念,現在成為了課題。這個問題,按我們以上的論述來說,就是如何使“人人”(也就是連帶的分擔者)的自立的主體或關係民主化。
這裡務必留意的是,這一可謂“平民主義”式民主化,對個體統合於總體這一私與共的傳統性框架並不謀求任何改造。在這裡,個體與個體的連帶的共同性(多數、均分、理他、仁、融他性和諧等)是否以契約為原理,本來就是絲毫不構成問題的。
(第87-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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