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十二怒汉》
十二怒汉是一部难得的兼具广度与深度的伟大电影,司法神作。它从一起一级谋杀案切开美国陪审团制度。电影着重于陪审团的讨论过程,但在电影的情节推进过程中,它探讨了整个司法过程。
整部电影强调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我们要维护的是整个司法程序,维护框架与规则,然后尽可能地在程序内追求正义。
在一个案件的进程中涉及到以下各方角色。
检察官的职责是构造足够强的证据链,提出合适的罪刑,向陪审团证明嫌疑人应获得此罪刑。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利用自己的知识与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证人的职责是提供确定的不超过事情真实性的证词。
法官的职责是维持庭审秩序。
陪审团的职责是裁定嫌疑人是否获得检察官提出的罪名。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条背景。
一、美国的宪法规定,不能因为同一件事两次将公民置于危险境地,这就意味着一次审判无罪,即使未来找到了犯罪的直接证据,并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也不会重新起诉了,一审终审。这是为了防止公权力三番五次因为同一个案子纠缠被告公民。
这就对检查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是去提出更高的罪刑,冒着证明难度高,
罪刑最终可能被判定无效此人被无罪释放的风险。还是提出一个低一点的罪行,证明难度低,但却可能对此人的判决偏轻。这是一个检察官能力,经验,智慧,性格的博弈场。
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刚一建国,首先想到的不是怎样把各州的重大权力集中到自己手里,而是如何限制政府的权力。在司法事务上,他们认为公诉方因为公权力的背景显得过于强大,公民被告在其面前毫无疑问属于弱者,所以将重大的最终裁定权留给平民出身的陪审员们加以制衡。
二、默认陪审团都知道定罪规则。只有证据强到能够定这样的罪,才会定罪。而如果证据被合理怀疑,那么最终不能定罪。即使可能放过一个杀人犯,那么为了防止公诉方强大的权利迫害公民,也要判定无罪,不可冤屈公民。它默认陪审团成员有这样的共识和内涵。
司法过程是我已知的知识,再看电影,最多是复习和印证。
我最感兴趣的是陪审团达成一致,最终判定not guilty的过程。最开始当十一个人判定有罪,他能够坚持自己的判断,这一点令人尊敬,但不难做到,只需要独立的头脑和一些勇气。极为困难的是能够冷静地推动整个进程向着理性的方向前进,最终说服每一个人,尤其是一些带有强烈个人偏见的人最终也被说服。能够不觉得别人蠢,能够努力地推进事情的进程而不发火,而不是一摊手,老子不干了,能够有耐心、有信心去坚持下去,极其吸引我。
他就是不肯放过不对劲的地方,绝不肯放过不正确的地方,直至严格检查,得到正确的结论。而整个电影的结论是依据当前的证据,这些证据不足以判定少年有罪,那么依据程序正义,根据司法程序,判定少年无罪。
电影中展现的这种很强的逻辑和严谨,绝不肯轻易忽略错误的态度,难以忍受不对的东西,极对我的胃口。
他的整个推理过程的基础是人类伟大的先驱亚里士多德构建的演绎推理。演绎推理保证了体系的自洽性。而自洽性极为重要,它的涵义是内在逻辑一致,无逻辑矛盾。即从一组无矛盾的假设出发通过演绎规则得不到既为真又为假的命题。逻辑的基础即演绎推理,正是这种推理过程的严格性格外迷人,结论与前提具有一致性,当保证前提正确时,结论必然正确。演绎推理构造了获得确定知识的路径。
而一个体系是否能同时具有完备性和一致性,直到两千多年后由哥德尔给出结论。这是开天辟地影响极其深远的大工作。这个工作太漂亮了。
在看电影的过程中,我印象极为深刻的是其中蕴含的数学。诺贝尔奖得主罗伯特·奥曼在1976年发表了一篇论文《不一致的达成》。
这篇堪称传世的论文说的是:
“如果是两个理性而真诚的真理追求者争论问题,争论的结果必然是二人达成一致。换句话说如果争论不欢而散,那么必然有一方是虚伪的。”
更偏向数学化的表达是:
“如果两个人具有相同的先验知识且他们的后验知识是“共同知识”,即使他们的后验知识一开始不同,也能够通过争论形成相同的后验知识。”
《不一致的达成》是博弈论,尤其不完全信息博弈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电影中的说服过程是基于这样的先验知识,个人具有清醒的头脑,每个人接受演绎推理,每个人接受定罪的规则,集体已知悉的庭审过程。而后验知识即后来大家挖掘出的各种细节。最终达成一致。这对于集体中人如何能够摒除偏见,做出理性的判断极具启发。
而我至今的努力的其中一个意义大概是储备足够的先验知识,在做判断时尽量摒除个人偏见,不做争论中“虚伪的人”。
整部电影强调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我们要维护的是整个司法程序,维护框架与规则,然后尽可能地在程序内追求正义。
在一个案件的进程中涉及到以下各方角色。
检察官的职责是构造足够强的证据链,提出合适的罪刑,向陪审团证明嫌疑人应获得此罪刑。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利用自己的知识与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证人的职责是提供确定的不超过事情真实性的证词。
法官的职责是维持庭审秩序。
陪审团的职责是裁定嫌疑人是否获得检察官提出的罪名。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条背景。
一、美国的宪法规定,不能因为同一件事两次将公民置于危险境地,这就意味着一次审判无罪,即使未来找到了犯罪的直接证据,并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也不会重新起诉了,一审终审。这是为了防止公权力三番五次因为同一个案子纠缠被告公民。
这就对检查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是去提出更高的罪刑,冒着证明难度高,
罪刑最终可能被判定无效此人被无罪释放的风险。还是提出一个低一点的罪行,证明难度低,但却可能对此人的判决偏轻。这是一个检察官能力,经验,智慧,性格的博弈场。
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刚一建国,首先想到的不是怎样把各州的重大权力集中到自己手里,而是如何限制政府的权力。在司法事务上,他们认为公诉方因为公权力的背景显得过于强大,公民被告在其面前毫无疑问属于弱者,所以将重大的最终裁定权留给平民出身的陪审员们加以制衡。
二、默认陪审团都知道定罪规则。只有证据强到能够定这样的罪,才会定罪。而如果证据被合理怀疑,那么最终不能定罪。即使可能放过一个杀人犯,那么为了防止公诉方强大的权利迫害公民,也要判定无罪,不可冤屈公民。它默认陪审团成员有这样的共识和内涵。
司法过程是我已知的知识,再看电影,最多是复习和印证。
我最感兴趣的是陪审团达成一致,最终判定not guilty的过程。最开始当十一个人判定有罪,他能够坚持自己的判断,这一点令人尊敬,但不难做到,只需要独立的头脑和一些勇气。极为困难的是能够冷静地推动整个进程向着理性的方向前进,最终说服每一个人,尤其是一些带有强烈个人偏见的人最终也被说服。能够不觉得别人蠢,能够努力地推进事情的进程而不发火,而不是一摊手,老子不干了,能够有耐心、有信心去坚持下去,极其吸引我。
他就是不肯放过不对劲的地方,绝不肯放过不正确的地方,直至严格检查,得到正确的结论。而整个电影的结论是依据当前的证据,这些证据不足以判定少年有罪,那么依据程序正义,根据司法程序,判定少年无罪。
电影中展现的这种很强的逻辑和严谨,绝不肯轻易忽略错误的态度,难以忍受不对的东西,极对我的胃口。
他的整个推理过程的基础是人类伟大的先驱亚里士多德构建的演绎推理。演绎推理保证了体系的自洽性。而自洽性极为重要,它的涵义是内在逻辑一致,无逻辑矛盾。即从一组无矛盾的假设出发通过演绎规则得不到既为真又为假的命题。逻辑的基础即演绎推理,正是这种推理过程的严格性格外迷人,结论与前提具有一致性,当保证前提正确时,结论必然正确。演绎推理构造了获得确定知识的路径。
而一个体系是否能同时具有完备性和一致性,直到两千多年后由哥德尔给出结论。这是开天辟地影响极其深远的大工作。这个工作太漂亮了。
在看电影的过程中,我印象极为深刻的是其中蕴含的数学。诺贝尔奖得主罗伯特·奥曼在1976年发表了一篇论文《不一致的达成》。
这篇堪称传世的论文说的是:
“如果是两个理性而真诚的真理追求者争论问题,争论的结果必然是二人达成一致。换句话说如果争论不欢而散,那么必然有一方是虚伪的。”
更偏向数学化的表达是:
“如果两个人具有相同的先验知识且他们的后验知识是“共同知识”,即使他们的后验知识一开始不同,也能够通过争论形成相同的后验知识。”
《不一致的达成》是博弈论,尤其不完全信息博弈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电影中的说服过程是基于这样的先验知识,个人具有清醒的头脑,每个人接受演绎推理,每个人接受定罪的规则,集体已知悉的庭审过程。而后验知识即后来大家挖掘出的各种细节。最终达成一致。这对于集体中人如何能够摒除偏见,做出理性的判断极具启发。
而我至今的努力的其中一个意义大概是储备足够的先验知识,在做判断时尽量摒除个人偏见,不做争论中“虚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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