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笔记
论自由 On Liberty
John Stuart Mill (密尔)19世纪英国,功力主义与自由主义代表人
严复翻译为 《群己权界》
自由不是一种自然权利 不具备与生俱来不证自明的道德评判
如果一切为了某种功利,有些自由是不是可以被放弃
从功利角度出发,如果把功利(例如幸福快乐)作为最高道德标准。在这种标准下,人或许会为了功利放弃某种自由。例如:如果保证对方颜值足够高,足够好,财富地位显赫,人或许会放弃择偶的自由 因为放弃自由带来的是他认为的快乐幸福 对人类社会而言,广义的功利是将人类的不断进步视为其永恒利益。
如果放弃某些自由可以获得从功利角度上来说的利益,是不是要考虑这么做呢,密尔后面的论述即是:放弃“涉他事物”的自由,可以为社会进步提供土壤”
普适于每个人的才叫自由
社会角度出发,规则和秩序无法兼顾所有人的幸福(利益),大多数情况是以大多数人(群体)的利益,压制个体的幸福。上述为密尔所不能接受 密尔认为的自由是具体社会环境中个体的权利 个体性
古典功利主义 认为 所有人都是自私利己的 只关注眼前利益 密尔认为这抹杀了人的差异性 把人看作干瘪的存在
密尔所警惕的是 多数人的暴政 君主专制不一定会伤害个体性 但多数人的暴政却可以。多数人的暴政很少诉诸于极端惩罚 而可能是通过公众舆论道德压制。
密尔进一步认为:束缚不符合大多数人行为规范,抑制了个性的发展。
多数人的暴政,忽略了人的差异性,束缚了个性和个体的发展,进而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因为社会的进步需要的创造力来自个体
精英主义 突出少数个体精英对于人类的意义 他们对人类的发展进步重要 密尔认为我们需要提供天才孕育的土壤 让每个人都可以做自己选择的事 成为自己想成为的人 (个体的自由)。社会进步需要的创造力来自个体 多数人是保守的 密尔认为 “发展”和“个体性”是一回事
为此,密尔提出要设立一个社会不能轻易干涉的空间, “涉己事物”,给个性的发展提供土壤。
如何界定 “涉己事物”?
个体或集体对别人的行为自由进行干涉,其目的只能是自我防卫。 即保护自身不受他人伤害是正当干涉他人自由 违抗其意志 的 唯一正当理由。如果伤害他人是社会干涉的唯一前提,那么 伤害如何界定? 因为个人行为会或多或少影响他人。跟自己利益直接相关,跟他人利益间接相关的行为 不属于 伤害
密尔宽容赌博 嫖妓 吸毒,他乐观的认为这是社会允许自由所必须承受的代价
对涉己空间内产生的对他人情感打击不列入伤害,但对当众裸体这样的 不好习俗 他却认为是属于社会干涉的范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