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思想史——格劳秀斯(主编本——需补五卷本)
雨果·格老秀斯(1583--1645),荷兰人,国际法奠基人,近代自然法理论创始人之一。
第一次把国际关系问题引入政治学说,把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题,完全改变了古罗马以个人权利和契约关系为基础的万民法概念,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提出主权不仅有最高统治权的意义,而且有对外独立的意义,丰富了不但的主权学说。在西方传统的自然法学说中最早提出了人权原则,在法的分类和方法论上明确的用人的理性排斥神学信仰的权威地位,使自然法拜托了神学,成为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理论基础。
自然法学说
格老秀斯对自然法理论的改造首先是把自然法与宗教神学分离,用“人的眼光”,从人的理性出发来重新考察作为国家与法律基础的自然法。
自然法的基础存在于人性之中。人们对有秩序的和平生活的要求是一切法律的根源,也是自然法存在的依据。他反对将自然法解释为有益的社会习俗的官底单。他坚持认为自然法不依从于上帝,而是以人类自己的本性为基础。衡量行为的善恶,要以人的理性为依据。
在对法的分类问题上,格老秀斯太高自然法而贬低身法的地位。法分为两大类:自然法,导源于人类理性;人类法和神法,到源于意志。格老秀斯比较了自然法和神法,指出其间的区别。自然法是神圣的,来源于人类的理性,普遍适用于全人类。格老秀斯主张一切意志法应该符合理性的要求,体现理性的要求。在他看来,自然法比神法更具有合理性、永恒性和普遍性。
维护私有财产,初步提出自然权利观念是格老秀斯自然法学说的重要内容。主张自然法具有直接和人有关的意义,这种权利包括自由、财产和要求偿还所欠债务的权利。
至于财产权,格老秀斯认为其实有人类意志的运用必然跟随而来的事物,也和自然权利有关。他还把回复自己的财产、自卫和惩罚一起列为正当的战争理由。他把资产阶级所要求的自由和私有财产权归结为自然法的内容,并说成是一种自然的权利的主张,表明他的自然法的学说已具有近代特色,但其标书不充分且零散的。
格老秀斯还把是非善恶的共同道德标准作为人类社会的结合力。他主张,和公共利益相关时,君主对陈敏的财产比财产主任还有更大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他理解的自然法又成了“一种强迫我们去做正当事情的道德行动的规则”。但他并没有彻底取消神法的作用。
格老秀斯在近代政治思想中关于方法论的贡献在于,他常常借助数学和几何学的方法,从一些不证自明的公里出发,得出一系列的原理,再利用这些原则,通过系统的推论,进一步得出符合理性的结论。即餐超普遍的试试,依靠理性的推论。这种借助理性进行推论的证明方法,在近代西方政治学说中具有重要意义。突出了人类理性的作用和地位,促进了自然法理论即政治学理论的世俗化;对政治学理论的系统化起到了重要作用。这种几何学的证明方法,后来被霍布斯加以使用并总结,有斯宾诺莎等思想家惊喜采用,并引入政治学伦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中。
国家和主权学说
格老秀斯政治学说的特点,是在研究国际法中讨论国家和主权问题。
关于社会政治起源,格老秀斯提出两种不同的解释。论证自然法的约束力的时候,将人的热爱社会生活的本性看做政治社会产生的原因;在讨论国家主权的时候,就运用社会契约论解释国家起源。
人类定立契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运用公众的力量,并征得公众同意,保证每个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他认为,国家“是一群自由人围着享受公共的权利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
格老秀斯的政治学中,主权问题占有重要位置。在格老秀斯看来,“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一直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格老秀斯对主权的分析表明,他主要是从国家法角度考虑主权问题,即,不仅从虎泉对内最高这个方面来考察主权的性质,还考察主权对外独立的方面。但同时他又把主权的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两种特殊性交杂在一起。在不同情况下表现出来的特性(第一种/第二种)也不太一样。在法律上,他既主张主权经过社会契约产生,有人为征服者通过正当战争可以对被征服者拥有完全主权。在期限上,他既承认永久拥有,也承认暂时拥有。在权限上,他既承认主权者对人民的誓约一旦违背就会丧失主权,又承认主权是超越社会之上的权力。
排斥人民主权是格老秀斯主权学说的突出特点。自从为了维护和平的文明社会成立后,国家就产生了一个超过个人以及比个人权力更高的权力。为了维护公共和平和良好秩序,国家有权制止人们彼此之间无限制的应用天赋权利。为了保证国家秩序,格老秀斯从根本上否认反抗君主是一种良好办法。因为:
一,他认为人民不能任意改变政府形式。二,他把主权说成是主权者的一种私权。主权可以购买或赠送。人民可以有身体有和政治自由两种权利,但他们可以完全享有身体自由同时缺少政治自由。君主转让主权是转让统治人民的权力。三,他反对一切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福利的理论。君主治国的时候可以完全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君主不是为人民的福利而存在。
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说突出表明了他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的欧洲大陆上的混乱情况,要求以自然法为基础处理国际馆自制件的一切政治问题,主张各国天然平等的权力,呼吁国际和平秩序。但他又完全否认人民主权轮,拥护君主主权,这是当时欧洲各国资产阶级的共同要求。
国际法的原则
格老秀斯把自然法说成是国际法的基础,认为应该按照自然法的原则处理国家间的关系。国际法的来源是出于各国的利益需要,但更重要的是人类对于共同生活的自然要求。国际法不一定是一切民族共同遵守的,事实上往往是世界的而一部分国家承认的共同法律。
在格老秀斯看来,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是寻求和平,尽力减少战争。他提出战争的正义性要求手段与目的一致,即要遵循公平和人道主义。战争的目的是缔结和约,造成并维持国际和平。格老秀斯提出的人道主义、人类理性、自然权利、追求和平的思想原则,对于17、18实际乃至以后的政治学说有很大影响。
格老秀斯的国家法理论在第一次改变了古代以来的万民法含义。万民法的主题是拥有主权的国家。国际间的战争与和平,取决于主权者的明确决定以及其他条件。致辞,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概念产生了,国际法成为维护国家与国家质检,即国际关系的公法通则。古代万民法的主题十个人,近代国际法的主题是有主权的国家。这一转折是以格老秀斯为标志的。正是这一点区分开古代、中世纪的万民法和近代的国际法,表明了格老秀斯在近代国际法学说中的地位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