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行为与学校责任分析?
一、校园侵权行为概念界定
校园侵权行为指的是,在学校实施的有关教育或教学的各种活动中,也包括学校开展的一些校外的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相关责任的时空内,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给校内师生的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校园侵权表现得最多的是以学校作为侵权方而给学生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媒体报道的诸如教师体罚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校车安全事故等都属于是校园侵权的表现。
二、校园侵权行为的特点
(一)校园侵权行为具有主体上的多样性
校园侵权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学校,可以是学生本身,可以是学生的家长,也可以是校内或校外的其他主体。比如,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的方法不得当导致的对学生人身权益的侵害;学生在学校的不正当行为导致的对学校的财产和教学设施的侵害;其他家长对其他学生人身的伤害;校外的人员对校内学生老师人身安全或校内财产的侵权等等。
校园侵权行为中受到损害的对象也是多样的,分别是校内学生、校内教师以及学校本身。从学校来看,学校又包括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或其他教育场所;从学生角度来讲,包括走读生和寄宿生,包括未成年学生和成年学生;从老师的角度来讲,指的是学校在职教师。
(二)校园侵权行为具有时间上和场所上的特定性
从侵权行为的时间上来看,包括学生在校的学习和生活期间。从侵权的场所来看,是指学生在学校范围内,或者是根据学校规定在校外的场所或单位开展的与教学有关的活动。因此,学生离开学校的非学习和生活期间而导致的人身方面的侵害都不属于校园侵权行为,同时,学生在休学期间或者学生已经退学而在学校期间受到的侵害不属于这种行为,如果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同意私自在校外其他单位而出现的侵权行为,或者没有报告辅导员和校领导的一些游玩互动都不构成校园侵权行为。
(三)校园侵权行为具有客体上的复杂性
校园侵权行为损害的客体主要是校园范围内的各种合法的权益或权利,包括学校的财产权益、教师和学生的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当然,在众多的客体中主要的还是以学校对学生的对人身权益方面的侵害为主。
三、校园侵权行为的类型
要想比较明确地了解校园的侵权行为,从而认识其责任的承担,要求我们必须先对侵权行为做一个分类和整理,只有确定了类型才能,才能理清其中法律关系,进而找到责任承担的合理的理论和法律基础和依据。校园侵权行为的划分繁多,很难统一,我们可以依据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分类:侵权的行为方式;过错主体的不同;过错承担的责任不同,三个重要的标准来区分。
(一)从侵权的行为方式来划分
从侵权行为的方式来看,校园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为有作为的侵权行为和无作为的侵权行为。
1、有作为的侵权行为。这个主要从作为形式上来讲的,主要是指相关的主体以积极的行为来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类型。比如教师对学生的严重体罚,学校的乱收费等。
2、无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从作为形式上来讲的,这种侵权行为采取的形式是不作为的形式,或者是消极类型的行为,这种对学生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由于学校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这是相关人员或主体的一种职责缺位。比如学校设施的损坏对学生造成伤害,学生之间互殴而老师没有进行阻止等。
(二)从过错主体的不同来划分
以这个标准来划分校园的侵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个是学校过错,一个是学生自己的过错,一个是第三者的过错,一个是混合过错。这四个方面构成了侵权行为的几种重要的主体。
1、由于学校的过错而导致侵权类型
从我们对2002年开始实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解读中,可以发现,对该规定中由于学校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有11种不同的情景,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个大的类别。一个是,由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或者是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另一是,学校在进行相关的学校建设、教育教学等相关活动中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种侵权类型。这两种侵权类型都是由于学校造成的,学校应该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2、由于学生自己的原因而导致的侵权类型
这种侵权类型的主要起因于学生自身的原因,比如由于学生自身心理素质比较差,抗压能力低而导致的自伤自残行为导致自己人身财产的损失;学生因违法学校相关规定和纪律而导致的自己合法权益的受损等等,都是由于学生自身的过失或其他原因而引起的校园侵权行为。
3、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而导致的校园侵权的类型
对于这种侵权类型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个不同的主体,一个校内的第三方,一个是校外的第三方。
(1)校内的第三方。这一种侵权类型的是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学校的在校学生。受害人因为学校其他学生的不适当行为而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侵权类型。比如学生之间打架斗殴造成的受害学生身体伤害,或者学生之间在玩耍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
(2)校外的第三方。这种侵权的类型也比较普遍,比如由于校外人员在学校的一些不合法或不正当行为对校内的老师或学生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带来损害的侵权类型;校外的车辆在校内行驶不当给学校教师或学生带来伤害的侵权类型;学校教师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在校外的实习单位或场所由于校外的其他人员或单位给自己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害的侵权类型等等。
4、由于加害主体和受害主体的共同原因而导致的侵权类型
学生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就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其与学校的一定关系,虽然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相应的监护义务,但是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还是负有一定义务的。这一种有加害主体和受害主体共同的原因造成的侵权类型,就是在侵权行为的主体双方都有过错的前提下进行的判断。
(三)从主观过错的不同来划分
根据这种侵权类型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两中具体的类型:故意侵权类型和过失侵权类型
1、故意侵权类型。加害主体在行为发生之前已经意识到行为的后果特别是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上带来的相关的损害,但是,加害者从主观心理的状态下听任这种行为发生,或者是程咬金这种行为发生的校园侵权行为类型。
2、过失侵权类型。这种侵权类型要求加害者对受害者负有注意义务,其实加害者清楚如果不怎么样会对受害者造成的相关权益的损害,但是由于加害者的疏忽或失误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出现,这种侵权类型在现实生活中也非常普遍,学校应该负有管理上疏忽或失职的责任,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
从以上我们对校园侵权类型的分析和分类中,从不同的分类标准和分类角度可以有不同的侵权类型,这也是表明了校园侵权类型的复杂性。我们对校园侵权行为的不同分类,不是为了分类而分类而是为了确定校园的侵权类型的责任形态。侵权类型的不同直接影响的就是侵权责任形态的不同确定。
四、校园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的界定
(一)侵权行为的责任的基本形态类型
侵权行为的责任的基本形态可以分为以下主要三个对应的大类:直接的责任形态和替代的责任形态;单方的责任形态和双方的责任形态;单独的责任形态和共同的责任形态等多种责任形式类型。
1、直接的责任形态和间接的责任形态。
这是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责任形态。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是责任是有行为人自己承担,还是有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相关责任人或与某种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间接的责任形态。
2、单方的责任形态和多方的责任形态
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看侵权责任是有侵权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还是有双方的主体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单方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多方责任心态。
3、单独责任形态和共同责任形态
这种类型的判断标准是从加害这一方来考虑的,如果侵权责任是由加害者的一个人单独来承担就是单独责任形态类型,如果是多个加害人,那么侵权责任也会由一个承担向多人共同承担变化,这种后者的承担类型就是共同责任形态。
(二)校园侵权行为导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学校责任
《侵权责任法》专门用三个条款,对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责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学校侵权的学校责任主要有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
1、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因为年龄幼小或心智不健全的原因,缺乏必要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侵权责任法》对学校的义务作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只要他们在学校受到了伤害,首先就推定学校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已经尽了教育监管的职责,同时,该举证责任还要求学校承担。
2、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所以对学校的监管责任要求较为对无行为能力人的要求要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里发生人身伤害时,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校尽到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的数额可以根据学校的过错大小确定。
3、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来自校外人员的伤害,首先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学校是无需承担责任的,只有学校未尽到尽到管理职责,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的部分才需要由学校承担。
(三)成年学生的权益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1、对于因学校的教育设施及其管理存在缺陷,导致学生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学校在承担侵害责任方面,应按照《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如果学生没有过错的,由学校承担单方直接责任。
2、对于大学生之间在学校发生侵权行为的,按照一般的侵权来处理。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3、学生在实习或实践活动受到伤害,在一些有相关规定的省份,可比照劳动法的规定按照工伤来赔偿,在没有相关规定的地方,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
4、大学生因为不遵守学校纪律或相关规章的规定的,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害,学校方面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而是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造成的后果,当然如果学校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补偿则另当别论。
五、结语
以上律师【falv_zixun】在线法律咨询微信公众号分析了校园侵权行为的基本定义,基本类型和特点,以及校园侵权责任的基本形态及学校责任等。在面对校园侵权行为时,我们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的规定,认真确定侵权行为的类型和责任形态,以便更好地对加害人进行惩罚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也是我们解决校园侵权行为的一种基本思路和理念,也是我们司法机关执法的基本依据。
校园侵权行为指的是,在学校实施的有关教育或教学的各种活动中,也包括学校开展的一些校外的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相关责任的时空内,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给校内师生的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校园侵权表现得最多的是以学校作为侵权方而给学生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媒体报道的诸如教师体罚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校车安全事故等都属于是校园侵权的表现。
二、校园侵权行为的特点
(一)校园侵权行为具有主体上的多样性
校园侵权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学校,可以是学生本身,可以是学生的家长,也可以是校内或校外的其他主体。比如,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的方法不得当导致的对学生人身权益的侵害;学生在学校的不正当行为导致的对学校的财产和教学设施的侵害;其他家长对其他学生人身的伤害;校外的人员对校内学生老师人身安全或校内财产的侵权等等。
校园侵权行为中受到损害的对象也是多样的,分别是校内学生、校内教师以及学校本身。从学校来看,学校又包括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或其他教育场所;从学生角度来讲,包括走读生和寄宿生,包括未成年学生和成年学生;从老师的角度来讲,指的是学校在职教师。
(二)校园侵权行为具有时间上和场所上的特定性
从侵权行为的时间上来看,包括学生在校的学习和生活期间。从侵权的场所来看,是指学生在学校范围内,或者是根据学校规定在校外的场所或单位开展的与教学有关的活动。因此,学生离开学校的非学习和生活期间而导致的人身方面的侵害都不属于校园侵权行为,同时,学生在休学期间或者学生已经退学而在学校期间受到的侵害不属于这种行为,如果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同意私自在校外其他单位而出现的侵权行为,或者没有报告辅导员和校领导的一些游玩互动都不构成校园侵权行为。
(三)校园侵权行为具有客体上的复杂性
校园侵权行为损害的客体主要是校园范围内的各种合法的权益或权利,包括学校的财产权益、教师和学生的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当然,在众多的客体中主要的还是以学校对学生的对人身权益方面的侵害为主。
三、校园侵权行为的类型
要想比较明确地了解校园的侵权行为,从而认识其责任的承担,要求我们必须先对侵权行为做一个分类和整理,只有确定了类型才能,才能理清其中法律关系,进而找到责任承担的合理的理论和法律基础和依据。校园侵权行为的划分繁多,很难统一,我们可以依据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分类:侵权的行为方式;过错主体的不同;过错承担的责任不同,三个重要的标准来区分。
(一)从侵权的行为方式来划分
从侵权行为的方式来看,校园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为有作为的侵权行为和无作为的侵权行为。
1、有作为的侵权行为。这个主要从作为形式上来讲的,主要是指相关的主体以积极的行为来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类型。比如教师对学生的严重体罚,学校的乱收费等。
2、无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从作为形式上来讲的,这种侵权行为采取的形式是不作为的形式,或者是消极类型的行为,这种对学生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由于学校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这是相关人员或主体的一种职责缺位。比如学校设施的损坏对学生造成伤害,学生之间互殴而老师没有进行阻止等。
(二)从过错主体的不同来划分
以这个标准来划分校园的侵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个是学校过错,一个是学生自己的过错,一个是第三者的过错,一个是混合过错。这四个方面构成了侵权行为的几种重要的主体。
1、由于学校的过错而导致侵权类型
从我们对2002年开始实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解读中,可以发现,对该规定中由于学校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有11种不同的情景,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个大的类别。一个是,由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或者是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另一是,学校在进行相关的学校建设、教育教学等相关活动中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种侵权类型。这两种侵权类型都是由于学校造成的,学校应该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2、由于学生自己的原因而导致的侵权类型
这种侵权类型的主要起因于学生自身的原因,比如由于学生自身心理素质比较差,抗压能力低而导致的自伤自残行为导致自己人身财产的损失;学生因违法学校相关规定和纪律而导致的自己合法权益的受损等等,都是由于学生自身的过失或其他原因而引起的校园侵权行为。
3、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而导致的校园侵权的类型
对于这种侵权类型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个不同的主体,一个校内的第三方,一个是校外的第三方。
(1)校内的第三方。这一种侵权类型的是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学校的在校学生。受害人因为学校其他学生的不适当行为而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侵权类型。比如学生之间打架斗殴造成的受害学生身体伤害,或者学生之间在玩耍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
(2)校外的第三方。这种侵权的类型也比较普遍,比如由于校外人员在学校的一些不合法或不正当行为对校内的老师或学生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带来损害的侵权类型;校外的车辆在校内行驶不当给学校教师或学生带来伤害的侵权类型;学校教师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在校外的实习单位或场所由于校外的其他人员或单位给自己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害的侵权类型等等。
4、由于加害主体和受害主体的共同原因而导致的侵权类型
学生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就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其与学校的一定关系,虽然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相应的监护义务,但是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还是负有一定义务的。这一种有加害主体和受害主体共同的原因造成的侵权类型,就是在侵权行为的主体双方都有过错的前提下进行的判断。
(三)从主观过错的不同来划分
根据这种侵权类型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两中具体的类型:故意侵权类型和过失侵权类型
1、故意侵权类型。加害主体在行为发生之前已经意识到行为的后果特别是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上带来的相关的损害,但是,加害者从主观心理的状态下听任这种行为发生,或者是程咬金这种行为发生的校园侵权行为类型。
2、过失侵权类型。这种侵权类型要求加害者对受害者负有注意义务,其实加害者清楚如果不怎么样会对受害者造成的相关权益的损害,但是由于加害者的疏忽或失误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出现,这种侵权类型在现实生活中也非常普遍,学校应该负有管理上疏忽或失职的责任,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
从以上我们对校园侵权类型的分析和分类中,从不同的分类标准和分类角度可以有不同的侵权类型,这也是表明了校园侵权类型的复杂性。我们对校园侵权行为的不同分类,不是为了分类而分类而是为了确定校园的侵权类型的责任形态。侵权类型的不同直接影响的就是侵权责任形态的不同确定。
四、校园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的界定
(一)侵权行为的责任的基本形态类型
侵权行为的责任的基本形态可以分为以下主要三个对应的大类:直接的责任形态和替代的责任形态;单方的责任形态和双方的责任形态;单独的责任形态和共同的责任形态等多种责任形式类型。
1、直接的责任形态和间接的责任形态。
这是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责任形态。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是责任是有行为人自己承担,还是有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相关责任人或与某种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间接的责任形态。
2、单方的责任形态和多方的责任形态
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看侵权责任是有侵权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还是有双方的主体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单方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多方责任心态。
3、单独责任形态和共同责任形态
这种类型的判断标准是从加害这一方来考虑的,如果侵权责任是由加害者的一个人单独来承担就是单独责任形态类型,如果是多个加害人,那么侵权责任也会由一个承担向多人共同承担变化,这种后者的承担类型就是共同责任形态。
(二)校园侵权行为导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学校责任
《侵权责任法》专门用三个条款,对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责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学校侵权的学校责任主要有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
1、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因为年龄幼小或心智不健全的原因,缺乏必要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侵权责任法》对学校的义务作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只要他们在学校受到了伤害,首先就推定学校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已经尽了教育监管的职责,同时,该举证责任还要求学校承担。
2、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所以对学校的监管责任要求较为对无行为能力人的要求要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里发生人身伤害时,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校尽到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的数额可以根据学校的过错大小确定。
3、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来自校外人员的伤害,首先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学校是无需承担责任的,只有学校未尽到尽到管理职责,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的部分才需要由学校承担。
(三)成年学生的权益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1、对于因学校的教育设施及其管理存在缺陷,导致学生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学校在承担侵害责任方面,应按照《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如果学生没有过错的,由学校承担单方直接责任。
2、对于大学生之间在学校发生侵权行为的,按照一般的侵权来处理。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3、学生在实习或实践活动受到伤害,在一些有相关规定的省份,可比照劳动法的规定按照工伤来赔偿,在没有相关规定的地方,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
4、大学生因为不遵守学校纪律或相关规章的规定的,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害,学校方面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而是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造成的后果,当然如果学校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补偿则另当别论。
五、结语
以上律师【falv_zixun】在线法律咨询微信公众号分析了校园侵权行为的基本定义,基本类型和特点,以及校园侵权责任的基本形态及学校责任等。在面对校园侵权行为时,我们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的规定,认真确定侵权行为的类型和责任形态,以便更好地对加害人进行惩罚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也是我们解决校园侵权行为的一种基本思路和理念,也是我们司法机关执法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