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操作当中一些争议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如果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处理日常事务、管理小区,业主可以要求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这就是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程序。
议事规则会对提起罢免的业主人数进行要求,当他们递交申请之后,由业主委员会进行核查,看人数是否足够,如果符合条件,则召开会议,就提起的事项进行表决,如果不符合,就出书面决定不召开。这样的规定在实际生活当中会遇到很多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接收提议,不接收不签字,提议程序将永远启动不起来。毕竟这件事对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是一种否定,出于各种目的,业主委员会可能不会接受罢免提议。
二、接收材料后,业主委员会不进行核实。《指导规则》规定了30日的喝茶时间,业主委员会要在这个时间之后出书面决定。但是,如果业主委员会不进行核实呢?业主只能寻求监事会的监督,或者找街道办事处要求业主委员会进行核实。这个等于又延长了核查期间。
三、街道办事处核查符合条件之后该如何处理?是直接入手还是要求业主委员会开会?(1)直接入手组建工作组行动高效,政府主动作为,又避免了业主委员会自我监督自我罢免的尴尬操作局面,看起来是件好事,然而,过多的消耗了政府的精力,对业主之间的《议事规则》属于直接的超越。(2)要求业主委员会开会,很可能有重新进行了一次核查程序,业主委员会不作为,就是不开会,那又该怎么办?业主再一次要求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督,消耗了业主的业主的大量精力。
四、如何进行提议业主身份的核查?入户询问业主,看身份证、房产证业主不配合,有些业主房本不在,有些业主有事在外地怎么核查?现在的制度设计建立在有“一卡通”,业主可以通过住建部官网进行公共决策平台投票的基础上设立的,而现有的情况是,很少有小区有“一卡通”,甚至有的街道一个小区都没有!打电话找物业成了没有办法的办法,但这又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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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熙 赞了这篇日记 2019-05-16 10:4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