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18读书笔记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
第十四章 秦汉之际之儒家
【关于礼之普通理论】
礼之用有二方面:节人之情
孔子注重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但同时又谓须“以礼节之”。荀子以为人之性恶,人皆有欲,若无节制,也人与人必互相冲突而乱。故“先王制礼义以分之”。礼亦所以调和一己自身间诸情欲之冲突。
礼之“义”即礼之普通原理。礼之“义”不变,至于“其数”,即具体的礼,则非不变者也。
【关于乐之普通理论】
乐之功用,乃所以节人之情,使其发而合乎“道”,即发而得中也。礼节人之欲,乐节人之情。盖礼乐之目的,皆在于使人有节而得中。
【关于丧礼之理论】
礼之功用之文人之情。
吾人对待死者,若纯依理智,则为情感所不许;若专凭情感,则使人流于迷信,而妨碍进步。《荀子》及《礼记》中所说对待死者之道,则折衷于此二者之间,兼顾理智与情感。理智情感兼顾,仁而且智之道也。然圣人之为此制度,亦非武断。
【关于祭礼之理论】
一方面郑重其事以祭祀,一方面又知其为“状乎无形影”;“然而成文”。此其所以为诗也。根于崇德报功之义,以人为祭祀之对象,孔德所谓“人之宗教”,此已为诗而非宗教矣。
【关于婚礼之理论】
特别注重祭祀祖先,则人人皆得在其子孙之记忆中,得受人知之不朽。此儒家所理论化之丧礼祭礼所应有之涵义也。
儒者以为婚姻之功用,在于使人有后。本来男女会合,其真正目的,即在于生殖。至于由此而发生之爱情与快感,乃系一种附带的心理情形。儒者论夫妇之关系时,但言夫妇有别,从未言夫妇有爱也。
【关于孝之理论】
儒者以为孝子“嗣亲”之道,可分为两方面:一为肉体,一为精神。其肉体方面,又可分为三方面:一方面为养父母之身体;一方面须念此身为父母所遗留而慎重保护之;一方面须另造“新吾”以续父母之生命。
孝之精神方面,在吾人之亲存时,须顺其志意,不独养其口体,且养其志,有过并规劝之,使归于正。在吾人之亲殁后,一方面为致祭祀而思慕之,使吾人之亲,在吾人之思慕记忆中得不朽。又一方面为继吾人之亲之事业,使其未竟之志得申。
【《大学》】
《大学》之三纲领:明德,亲民,止至善;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人苟知止,则向一定之目的以进行,心不旁鹜而定,定则能静,静则能安,安则能虑,虑则能得矣。
【《中庸》】
《中庸》云:“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喜怒哀乐,皆是天然的,当听其“发”;但须以“教”修之,使其“发”无过不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