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火与隐士——细思当今舆论与司法
透过近年来发生的贾敬龙案和于欢案这两个著名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权威的基石正在不断地受到舆论和媒体的冲击。两起典型案件的过程、结果和引发的舆论浪潮,已然在告诫人们需要重新审视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 以贾敬龙案件为例。一个并不复杂的故意杀人案之所以能引发舆论的高度关注,主要是因为本案牵扯出有关乡村治理等诸多问题,而其中的拆迁问题又关涉到个人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敏感话题。此外,人们的关注点还在于贾敬龙死或不死的社会效果之上,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面临着如何回应与引导公众舆论的重大考验。 不可否认,公众的舆论浪潮中无论充斥的是赞成还是批判,其都将对最高法院更加审慎地核准死刑起到一定的鞭策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知道,舆论和媒体不应该干预司法,任何人都没有特权去要求法院进行法外施恩。然而现实情况常令人可叹,一些人在法院还没有出判决就利用媒体等平台来煽动民众情绪。即使当贾案最终尘埃落定,仍有人呼吁“刀下留人”,且连篇累牍地写文章谈观点。不可否认,情绪性的表达或许能为贾敬龙及其家庭带来一些心理安慰,却无法从根本上影响案件的诉讼。即使舆论导向站在贾敬龙这一边,法院也没有理由去推翻既有的生效裁判。 最近一起民众高度关注的社会事件则非于欢案莫属。似乎这类可能涉及死刑的案件都最能在很短时间内能迅速发酵并且煽动舆论浪潮。然而,类似于贾案,一些所谓的学者和时评人,在案件还未完全确定、判决还没出的情况下就利用媒体来谈观点、发表似乎义正言辞的文章。即使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出来后,民众仍然在基于人情谈论于欢案。 在这个案件中,催债人所实施的极端侮辱行为确实让人义愤填膺,我们也不可否认于欢为了平心中之愤懑、追求自由与尊严而实施的刺杀行为在道德层面是可以理解的,此外在法律层面上,有学者基于刑法的正当防卫等理论来结合案情对于欢的行为进行定性分析。但是我们应知道,法院是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来作出判决,其中的过程体现着司法者的深思熟虑。不论民众如何重视所谓的人情与道德,都不应当丧失对司法的尊重、突破法治的底线。 人们常说中国是人情社会,然而真正的人情社会其实建立在法治框架之内的。舆论媒体基于人情来指责法院时,正是因为忽略了一点——最重要的人情实际上是指尊重司法。其实,媒体的冷静与克制,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便是对社会的一种指引和规范,其体现着一种重要的价值取向——尊重与信任司法。人们时常希望中国能真正地走上法治社会,但是没有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又如何能奢望其真正实现呢? 在谈论所谓的言论自由之时,却很少有人去深究言论自由的边界。其实对于司法而言,其边界和底线就在于,任何批评和评价都必须建立在对司法的高度信任和尊重之上,对法院和法官的应有尊重和信任之上。其边界还在于,如果允许案件中的一方及其支持者大量发表言论,则必须平等开放另一方的言论平台。其边界更在于,不对未生效的判决书发表任何倾向性评论;不对最高法院已经生效的最终裁判结果发表质疑其公正性的评论。 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确实能起到积极作用。首先,舆论监督能将司法权的行使暴露在公众的视野范围之内,从而促使司法人员加强自我约束,谨言慎行,以更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感来行使权力。其次,一些媒体通过对个案的详细报导从而使案情公之于众,这样就有利于增强司法过程的公开性与透明度。有些舆论媒体通过对司法机关查办的具体案件进行跟踪报导,这就能使更多的民众有机会间接地参与到司法过程之中,满足了对案件的知情权。最后,舆论媒体对涉及社会热点问题的案件的报导与评价,在让社会公众直观地了解有关司法活动的情况之同时,也普及了法律知识和弘扬了法治精神,这对社会公众法律意识之提升无疑是有益的。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也有一个度的把握。当下社会,舆论监督不当的问题屡见不鲜。为了吸引公众目光、增加点击率从而提升在同行之间的竞争力,有些媒体不顾自己本应具备的中立角色来进行带有个人主观倾向色彩浓厚的报导和评析。更有甚者,还有媒体往往会利用一些不当言辞来故意煽动公众情绪,个别媒体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杜撰学者的观点去表示对判决的质疑和批驳。在一些网络社交平台上,轻率指责司法不公的现象和过度贬损司法机关的现象也并不少见。 此外,舆论监督不当也可能会影响司法审判,因为网络时代中信息传播的广度之大与速度之快已使得舆论监督的渗透无处不在。而现在大多数重大案件不仅涉及社会热点问题同时也会牵扯道德与法律、权力和政治等敏感问题。如此一来,有些法官可能会因此受到庭外舆论导向的力量,其在审判过程中的独立和理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司法公正在每一个案件中或许难以得到最大限度的落实。法院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试想,如果连最高法院已然作出的裁判都因顾忌所谓“义正言辞”的文章或观点而放弃其权威,那么司法的尊严又能安于何处?可见,舆论监督的过分越权将导致一些司法案件遭遇舆论审判的围攻,对司法独立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不可否认,人民群众关心司法是一种理所当然的权利,公众利用新闻报道、微博和论坛等方式对不合乎道德和法律的行为进行报道或发表看法,对促进行为方式的转变有积极的作用。我们应当认识到,舆论监督本应只是人们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看法、对各类社会性事务实施的过程和结果的建议。 然而通过一些事件可以发现,舆论监督过度越权的问题往往会导致其本身功能的异化,尤其在司法的过程与结果上,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所以只有在舆论尊重司法和把握好舆论自由度的情况下,公众舆论才能真正形成对权力行使者的督促与监察,提高权力行使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从而使舆论监督对社会的发展发挥有益的价值。 我们期待的法官,是这样一批人,能够谨慎看待舆论,既不是照搬全收,也不是置之不理,而是在合法合理的区间内,运用所学去作出裁判。我们需要的不是受尽人间烟火侵扰、束手束脚的俗人,也不是高高在上,不近人情的隐士。带着烟火气的隐士,或许恰恰才是我们需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