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根植于英国普通法,普通民众在长期生活互动中形成的习俗和习惯,更接近于理想的社会规则,天道,是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普通人的身份,12人,一致同意的制度设计,更能代表普遍民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律实施进行变更,有造法功能,也保证了普通法的与时俱,被称为上帝的声音。与王阳明所称之人人皆有良知异曲同工。
另外,我理解,陪审团制度还有一个优势,则是代表了法律裁判的终极性,随机选定,代表了社会的普遍认知和终极裁判,极大减小了当事人不服裁判寻求其他救济的可能性,特别是中国的上访,维权。法官不因正确而权威,而是因为权威而正确,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当然,在中国建立这一制度的可能性是小的,缺少普通法,以及王在法下,议会在法下的传统,立法者司法者享有极大权威,职业化专业化,不允许民众依良知依习俗进行判定,所以不会成功,正如实践中的人民陪审员,成为表演的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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