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所第四周实习周记
不知不觉,实习已经过去一半,想起四个星期前的我还在为实习忐忑不安,不知道会遇到怎样的问题,不知道律师会交代我什么任务,现在的话,已经可以镇静自若地解决律师交给我的事情了。
例如这个星期,律师让我拟定一份劳动合同,我也能按照客户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写出来。但是,我在拟写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客户要求合同写着试用期三个月,合同期限一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发现问题后,我当即向律师了解情况,律师则回答说她已经提醒过客户这个问题,但是客户坚持要这样写,真让人哭笑不得啊,如果合同无效那还有什么订立合同的意义呢?我不禁陷入了深思。
期间,我还写了一篇关于反担保的文章,因为我发现很多人都知道担保这一样东西,但对反担保却一无所知,所以便写了这样一篇关于反担保的科普文。其实,最常见的反担保就是在担保公司与借款人之间。一般来说,银行为了盈利并降低贷款风险,通常会让个人资质不足的用户找到担保公司,并在担保公司的担保下,才能批准贷款。银行这样做的目的无外乎是将风险转嫁到担保公司身上,在借款人拒不还款的时候,担保公司就必须代替借款人,还钱给银行。那担保公司的损失如何补偿?作为担保公司肯定不会甘愿承担这些损失,所以就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抵押物做担保,保证担保公司的利益。如果借款人拒不还款,担保公司便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封并变卖抵押物,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因此,反担保的做法能够促使第三人放心大胆地担任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者拿出自己的财产为银行设定抵押权和质权。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担保银行利益的实现。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四周的实习已经愉快地过去,相信在接下来的三周面对困难也能无所畏惧!
哎 真的一下子就到了七月的最后一天了
感觉这个假期没做啥呀 没有背单词 没有练计算机 没有坚持锻炼 没有看书 没有学习新的知识
然后一天到晚都在熬夜 一两点三四点才睡 七点多就要起床上班了 导致我上班的时候经常困得不行在打瞌睡 幸好律师也没啥让我做的(好吧 其实这也是一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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