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婚姻可能是不算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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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领了结婚证,但婚姻可能不算数 |
有情人终成眷属,是人生最美妙的事情;可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幸福婚姻的背后,可能会隐藏着一些让你烦恼的事儿。在婚姻法中有一个专业术语,叫做“无效婚姻”,法律术语,会让普罗大众读起来很头疼,其实说穿了,都是很简单的事,“无效婚姻”,用大白话说,就是法律上规定,哪些人,即便是爱得死去活来,也没有办法成为合法夫妻;即使领了结婚证,一旦被宣告无效,法律上认为两个人压根就没结过结婚。
《婚姻法》规定,男生不满22周岁,女生不满20周岁,不能结婚;还有就是近亲属不能结婚,最典型的就是堂兄堂妹、表兄表妹,这种“亲上加亲”,其实是无效婚姻。然后,就是得了某种病的人,法律禁止结婚,专业术语叫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现实生活中,这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根据司法案例,2015年1月,小明与小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经过一段交往,彼此非常认可,双方家长也见面商定婚事,并选定了结婚的吉日,2016年1月8日,二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不料,结婚第二晚,小明喝了两瓶啤酒后,突然精神失控、随意骂人,并当众脱光衣服;更为恐怖的是,小明得了一种性病,并已经传染给了小美。在小美及家人反复追问下,小明的父母终于承认了,小明得了精神分裂症,在结婚前,经过治疗病情已经有所好转。可小美该如何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呢?
仙人球提示,第一,小明结婚前得的精神分裂症和性病,就是法律上不应当结婚的病,小美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不需要去办理离婚手续;就是说两个人的结婚行为,从一开始就不成立,虽然已经领了结婚证,一旦宣告无效,小美在法律上仍然是未婚单身女生,如果再结婚不属于二婚。第二,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两种:第一种病,是可能影响性生活与生育的传染病,有艾滋病、淋病、梅毒、尖锐湿疣、麻风病;第二种病是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
小仙建议,目前,结婚登记,不强制要求结婚前的身体检查,但如果在婚前能够做一次体检,其实完全可以避免案例中小美的悲剧,守住一生的幸福。
法条检索: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13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2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1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
第6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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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看斜阳 赞了这篇日记 2017-09-26 17:3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