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政治学》
卷一
城邦是若干生活良好的家庭或部族为了追求自足而且至善的生活,才行结合而构成的。可是,要不是人民共居一处并相互通婚,这样完善的结合就不可能达到。所以各城邦中共同的“社会生活”——婚姻关系、氏族祠坛、宗教仪式、社会文化活动等——是常常可以见到的现象。这些事业都可以促进人间的友谊,而友谊仅仅是社会生活情调的表征。至于一个城邦的作用及其终极目的却是“优良生活” ,而社会生活中的这些活动却只是达到这种目的的一些手段而已。
凡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的,他如果不是一个鄙夫,那就是一位超人
卷三
城邦正是若干(许多)公民(波里德)的组合
①依《形上》,卷七“全体”的意义,不同于许多无机事物的一个堆垛,应为若干“部分”的一个有机组合;以此论“城邦” ,就应该是:“许多公民各以其不同职能参加而合成的一个有机的独立体系”。
②“波里”这字在荷马史诗中都指堡垒或卫城,同“乡郊”相对。雅典的出巅卫城“阿克罗波里”,雅典人常常称为“波里”。堡垒周遭的“市区”称“阿斯托”。后世把卫城、市区、乡郊统称为一个“波里”,综合土地、人民及其政治生活而赋有了“邦”或“国”的意义。拉丁语status、英语state、德语stat、法语字根出于sto-(“站立”),这个动词变成名词时的意义是“立场”或“形态”。拉丁语civitas字根出自cio-(“召集”),这个动词变成名词时,civis是“受征召者”,即“公民-战士”,许多战士集合起来所组成的只能是军队或战斗团体。这些名同,作为政治术语,称为近代邦国,都同渊源相异。汉文在《五经》和《说文》中以“国”为“郊内的都邑”,“邦”为“封境”,这同“波里”的字源和文义却相近似;但“波里”的内容又同中国古代和秦汉以后的“邦” 、“国”,都不相同。近世以city-state(“城邦”)译“波里”较旧译state为“邦” “国”比较合适。
本书中由波里衍生几个重要名词:
(一) (“波里德”) ,为属于城邦的人,即“公民”。
(二)(“波里德亚”):(甲)公民和城邦间的关系,(乙)由这种关系形成全邦的“政治生活”,(丙)把这种关系和生活厘订为全邦的政治制度,即“宪法”,(丁)有时就径指该邦的“政府”。
(三)(“波里德俄马”):(甲) “公民团体”,(乙)较狭隘的“公务团体”,(丙)有时就和“波里德亚”相同,或为政体或为政府。
从“波里”孳生的词类还有形容字作为名词指“治理城邦的人”,现在泛称各种国家的治理者,即“政治家”。亚氏原来专指城邦政治的理论和技术,现在也通用为各种国体的“政治学”。
从以上所举一些示例,略可见到西方近代文和汉文同希腊文脉络有异,不能有同一系列、音义相从的政治名词来一一对译原文。
一个正式的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的住处所在,因而成为当地的公民;侨民和奴隶跟他住处相同[但他们都不得称为公民]。仅仅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这项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
······
或者说儿童是未长成的公民,或者说老人是超龄的公民,随便怎么说都无关重要,总须给他们加上些保留字样。
我们所要说明的公民应该符合严格而全称的名义,没有任何需要补缀的缺憾
公民身份是一个什么类别的事物,这类事物具有品种不同的底层①——其中之一为头等品种,又一为二等,依次而为其它各等;对这类事物(公民)考察其底层方面的关系,并不能找到共通底层,或者只能有微薄的共通底层。[公民身分的不同底层就是不同的政体,]显然,各类政体不同于品种,其中有些为先于(较优),另一些为后于(较逊);凡错误或变态的政体必然后于(逊于)无错误的政体——我们后面将说明所谓变态政体的实际意义。相应于不同的政体(底层),公民也就必然有别。
从上述这些分析,公民的普遍性质业已阐明,这里可以作成这样的结论:(一)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②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③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

截自《尼伦》卷一章七

完满的善事自足的
里昂底尼的高尔吉亚——部分出于讽刺,部分也为了给自己解嘲——说,“石灰泥浆是由灰泥匠制造的,拉里萨公民是由公民匠(第缪俄古)制造的,第缪俄古这行职业(这些职官)就在制造拉里萨公民。“但问题在实际上是单纯的,照我们上述的定义,那些[被制成为公民的]人们如果一旦参加城邦政体,享有了政治权利,他们就的确是公民了。
如今,恰好有些人,依道义说来,不应该受任为官吏,竟然做了官吏,我们也并不因为他们治理不良就说这些人不是官吏。
[就公民说,情况也相似。]他们既被认为参予城邦统治机构的人们——我们上述的定义就是以具有参加议事和审判的职能的作为公民——那么,在变革后凡是已获得这些法权的人们,实际上就必须称为公民了。
章三 至于他们该不该成为公民,那是另一回事,
[这里揭示了问题的实质:]城邦本来是一种社会组织,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那么,倘使这里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变化,已经转变为另一品种的制度,这个城邦也就不再是同一城邦。以戏剧为喻,一班优伶(合唱队)一会儿扮演着悲剧的角色,合唱了一出慷慨凄凉的哀歌,隔一会却又改为喜剧人物而登场,合唱一出轻松愉快的乐曲。优伶虽还是原班的优伶,这两出戏剧总不是同一的戏剧了。合唱队这一譬喻,对于其它一切团体,以及一切组合事物都是适用的;凡组合的方式(体制)相异的,就成为不同的组合物。同样一些音符,或编配为杜里调,或编配为茀吕季调,就成了两种不同的乐调。由此说来,决定城邦的同
城邦的本质在于它的政治,政制没有变动就是同一城邦,政制不同便是另一城邦
同上述论旨[城邦的同一性应该求之于政制]密切相关的下一问题为:善人的品德和良好公民的品德应属相同,还是相异?
······
作为一个团体中的一员,公民[之于城邦]恰恰好像水手[之于船舶]。水手们各有职司,一为划桨(桡手)
,另一为舵工,另一为了望,又一为船上其它职事的名称;[船上既按照各人的才能分配各人的职司,]每一良水手所应有的品德就应当符合他所司的职分而各不相同。但除了最精确地符合于那些专职品德的各别定义外,显然,还须有适合于全船水手共同品德的普遍定义②:各司其事的全船水手实际上齐心合力于一个共同目的,即航行的安全。与此相似,公民们的职司固然各有分别,而保证社会全体的安全恰好是大家一致的目的。现在这个社会已经组成为一个政治体系,那么,公民既各为他所属政治体系中的一员,他的品德就应该符合这个政治体系。
倘使政体有几个不同的种类,即公民的品德也得有几个不同的种类,所以好公民不必统归于一种至善③的品德。
统治者的品德有别于一般被统治公民的品德。
那么,以统治者来说,其品德就相同于善人③的品德;好公民和善人的品德虽不是所有的公民全然相同,在[作为统治者]这一部分特殊的公民,就的确相同。
······
但在主奴关系的统治以外,另有一类自由人对自由人之间的统治,被统治者和统治者的出身相同。这类治理的方式就是我们所谓城邦政治家的治理体系(宪政)
两种统治,一种是主奴关系下的统治,统治者不需操习贱业,只需要学习统治者的品德
另一种是自由人对自由人之间的统治,他们需要学习品德的两面,一是明哲,另一是信从
[现在再回到我们原来的问题,一个好公民的品德是否和一个善人的品德相同,]一个善人,有如一个好公民,应当需要统治和被统治两方面的才识。如果在自由城邦中,温厚(节制)和正义,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说来,各自需要有不同的性质,那么,一个善人的品德——例如正义——就不止一种而兼有两种性质:其一,他用于作为统治者[而表现其为主人的正义],另一用于作为从属而又自由的被统治者的时候[表现为从属的正义]。
章五
关于公民身分还有一个问题应该加以考虑。是否必须参加统治职能的人方才确实可以称为真正的公民,或者工匠也可以归入公民之列?如果不担任官职②的工匠也能归入公民之列,那么在这个城邦中将有某些公民不具备好公民[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品德。反之,工匠如果不能称为公民,他们将怎样置身于城邦?他们既不是外邦人(旅客) ,也不是侨居者(居留民),他们将属于哪一部分(阶级)?
·······
最优良的城邦型式应当是不把工匠作为公民的。在容许工匠入籍的城邦中,就不可能每一公民都具备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良好品德,仅仅一部分不担任鄙俗的贱业的人们才具备这些好公民的品德。担任这些为维持城邦生存所必需的贱业者有二类——奴隶为私人服劳役,工匠和佣工(手艺人和苦力)则为社会服劳
凡是能够参与城 邦官职和光荣(名位)的公民是最尊贵的种类。所以荷马有句诗说:
“视我非类兮褫我光荣”;
凡是不得给予邦内的名位的人就好像是一些外邦的居留民。把某些人摈除于城邦官职之外,[未必全无理由,但]有些统治者却运用隐蔽的方式,以欺蒙国内的居民。
关于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是否相同也可由以上的论证得到结论:
(一)在有些城邦中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两者相同,在另一些,即两者有别。
(二)在前一类的城邦中并不是所有的好公民全都是善人,只有其中单独或共同领导——正在领导或才德足以领导——并执行公务的人们、即政治家们,方才必须既为好公民而又是善人。
章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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