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分手时应当如何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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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许多处于恋爱中的女孩子,在恋爱关系确立不久后,就希望男方能够买房子,并以检验男方对自己是否真心为由,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恋爱期间,如果为了表达对女方的爱意,男方掏钱购买房子时,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一旦两人分手,房子会被当作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吗?
根据司法案例,小明是一家外企的高管,小美是一名空姐。2010年10月,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彼此很有好感,两个月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3月,处于热恋中的小明和小美决定购买一套未来的婚房,两人选中了一套总价400万元的房子,于是小明使用个人存款支付了300万元的首付款,同时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每月贷款也由小明来负责偿还。小明为表示与小美结婚的诚意,在房产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随着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因性格差异不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两人的关系逐渐恶化。2013年3月,双方决定分手,但是小美认为房子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房子的一半产权;小明认为房子是自己买的,与小美无关;于是两人起诉到法院。对于双方的主张,法院会支持哪一方的主张?
仙人球提示,房子产权归小明,小明应当给予小美房产价值的10%-30%的补偿金额。
法律规定,房子产权通常以登记为准,如果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人的名字,房子属于双方共有。由于两人尚未结婚,不构成婚姻家庭关系,在两人事先没有约定房子是共同共有还是按照份额共有时,应当属于按份共有。当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如果双方有协议应当首先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在房产的具体分割上,应根据双方对取得房产贡献的大小来决定各自份额,同时适当考虑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为一方所有,并由取得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金。在司法实践中,房子的产权会判给实际出资的一方,根据公平原则,没有实际出资的一方获得的补偿金额,通常为房产市场价值的10%—30%。
在本案例中,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协议来约定房产的产权比例,虽然房产证上写有两人的名字,但是房子是小明出钱买的,即小明对取得房产的贡献比较大,故此房子的产权应当归属小明,小美可以获得房产价值的10%-30%的补偿金。
小仙建议,恋爱中的一些女孩子,误以为在房产证中加上自己的名字,就可以当然拥有房子的一半产权。如果双方只是在房产证上写名字,没有注明房子的产权比例,一旦出现争议,出于公平的角度,法院会结合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决定最终的补偿金额。
法律小常识:
关于恋爱期间房产分割的其他几种情况
1.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一方的名字,分手时如何分割房产?
在此种情况下,分手时房子的分割分为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如果房产证上没有写名字的一方,能够证明自己也实际出资购买房子,比如出资购房的款项汇入开发商账户的转账凭证、购房合同与购房发票上的署有自己的名字等证据,此时房产属于双方按份共有,原则上应当按照实际出资额分割房产。
二是房产证上没有写名字的一方,只是将购房款交给对方,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的出资是用于购买房子的,此时,双方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写名字的一方的出资,视为借钱给对方买房子,只能要求对方返还出资额,无权要求分割房子价值。
2.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买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另一方的名字,分手时如何分割房产?
根据一般大众的理解,在谈恋爱时,一方送给另一方房产,一般是以结婚为目的,普通朋友之间一般不会做出该种行为。因此,法院通常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的行为不能适用普通的赠与合同来处理,应当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没有结婚而分手,赠与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房产。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当事人提供了两人存在订婚行为的证据,比如双方有订婚行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有的法官也会判决在房产证上写名字的一方,只需返还对方实际购房的出资,而不会判决返还房子。
法条检索:
1.《物权法》
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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