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美与朦胧
朦胧是一种艺术境界,是形情意的完美统一。
朦胧是一切艺术的共同点。在艺术审美的心理过程中,交织着理智和感情。理智于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审美判断和美感享受,并伴之以始终;而感情就是在这种影响下直接的体验美感。这种由理智和感情交织影响下的审美活动带有有意识和无意识的双重特性;而这种特性使审美对象反映在艺术家和审美主体的意识中变得模糊而朦胧。在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艺术是朦胧的。
艺术是作为审美客体而存在的,是艺术家的审美意识的物化形态。生活是艺术的源泉,艺术是集中美化的典型性生活。当生活作为艺术也被艺术家欣赏时,生活便也是朦胧的,已脱离了原有的生活具象,而融进了欣赏主体的审美感受和艺术加工。
艺术的形象必须鲜明,即作为艺术的形象必须能够构筑一个完整的艺术境界。艺术形象的鲜明与艺术境界的朦胧是一对统一的矛盾。朦胧以鲜明为条件,鲜明以朦胧为标志。鲜明的形象才能构筑出朦胧的意境,而构筑出朦胧的意境的形象才能称为鲜明。
审美体验是一个能动的过程,这其中渗入了审美主体的艺术再创造,从而会使审美对象呈现出丰富多彩的艺术内容。
有的客观对象开始并不是以审美对象出现的,但是一旦它触发了认识主体的审美意识,引起想象和联想,产生了对对象的艺术加工和创造,赋予其一定的美感内容,那么客观对象便转化成了审美对象。
美并不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特性,事物只是客观的存在着;美也不是主观意识中所固有的特性,意识本身并不能产生美。只有当主体意识与客观事物建立某种联系时,美才会产生。所以,美不是纯客观的事物,也不是纯主观的意识,而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的一种反映,它产生于人们的认识过程中。正因为如此,美有鲜明的历史性特征。
“什么是朦胧美呢?朦胧美是一种具有特殊表现形态的美。它的基本特征是,内容通过某种朦胧模糊的形式,含蓄云集的表现出‘象外之象’,使具备一定审美经验的欣赏者,能通过创造性的想象联想等活动,在欣赏中得到创造性的审美享受。”
——这种解说不太恰当。朦胧美的体现不一定要通过朦胧模糊的形式。朦胧是美的内在特征,而不是仅从形式中得到的。
审美过程中的创造性的想象联想活动是审美感受的能动性的必然体现。
美的朦胧性,即美的无限丰富性和不可言传性。所谓朦胧美,就是意蕴无穷、情感丰富而不可言传的美。说朦胧美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美,那么还有没有其他形式的美呢?当然,审美对象是丰富多彩的,审美方式是千差万别的,审美观点是纷繁复杂的,但归结于一点,只要是美的,它就一定具有无限丰富性和不可言传性,即朦胧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朦胧性是美的共同特性。
我不赞成从形式上去寻找朦胧美的特征。形式上的朦胧是美的朦胧性特征的一个要求和体现。但形式对于本质的相对独立性告诉我们,艺术美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丰富多彩的,即使是那些直白浅露的文艺作品,其蕴含的美也是无限丰富而不可言传的。比如手和月亮的关系。虽然手直接指向月亮,但手不是月亮,观者还需调动自身的感官(审美素质)在手(文艺中的语言、造型等)的提示下,自己去发现并重新塑造一个打上自己烙印的月亮的形象。这种审美中的创造性必然丰富了作品的美的内涵。因而,也可以说,没有一定再创造空间的作品不是美的作品,甚至可以说,美的程度与再创造空间的大小成正比。
“得意忘形”是对艺术境界的一个极好的概括。纯粹的形是无所谓美不美,只有这种形进入主体的审美活动范围内,并打上主体的主观烙印即“得意”时才可能成为美的形式;而一旦如此,这样的形往往被淡化了,与现实中的形产生了距离,形似已经不十分重要了。某种意义上说,与现实的一定程度的背离是产生美的艺术的前提。
美感的本质是社会的,个人之间,地区之间、民族之间以及不同时代之间的美感差异正是这种社会性的体现。
朦胧是事物的模糊性以及认识和思维的模糊性在美学意义上的体现。含蓄是朦胧美的具体形态之一,有其特殊性。含蓄美依赖于对象的性质和特征。
审美主体的审美过程是一个能动的创造性过程。接受美学十分重视审美主体的能动作用,认为一部作品的社会意义和美学价值只有在阅读过程中表现出来。读者在阅读欣赏过程中,总是不甘于被动而是积极的思考、判断、想象和联想,对作品进行审美过程中的艺术再加工。从而,这就对文学作品提出了一个要求,就是作品必须给读者留有思考判断想象联想等艺术再加工的余地,才能激发读者的审美趣味。具体的说,即伊赛尔认为的“召唤结构”在文艺创作中的应用。所谓“召唤结构”,就是在作品中留下适当的“意义空白”(也叫意义不确定性),形成许多空白点和未定点而构成的作品的基础结构。
审美主体的能动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对那些能引起审美主体的共鸣的艺术作品才能让审美主体的能动性充分发挥。那些描写瞬间感受、奇幻联想、恍然梦境的作品,有时甚至连作者自己过后都难以理解,又如何能让读者产生共鸣?这不是朦胧,而是晦涩了。能让读者产生共鸣产生审美趣味的作品必须是具有读者积极参与的可能性的作品。
我不知道,那些纯粹直觉上的作品到底有何意义。艺术是社会的艺术,要有一定的社会价值,教育的、思想的、审美的价值。总的来说,其价值在于陶冶,即美的陶冶,情操的陶冶,思想的陶冶,知识的陶冶等,不求兼顾。那种一味的“为我而作”,“唯我而作”的作品终将湮灭在时空的隧道中。
采用变形、幻觉、瞬间直觉的再现来创造意象,丰富了创作的手段,但不应走向极端,否则,作品不是一道联系作者和读者的桥梁,而是阻断他们的一堵墙了。隔膜绝对有伤于美感。意象来源于直觉,但又不是直觉的纯粹再现,在物化过程中,即艺术的创造过程中,必须驾驭以理智,进行加工改造,而成为对于读者是可感的艺术形象。
这就涉及到创作的“度”的问题。这个度就是美的可感度。但就作品本身来说,我以为,这个可感度可以换算为美的形式和内涵结合的自然度。内涵寄寓在形式中,内外浑然一体,可感度就高;倘若形式下的内涵需依赖穿凿附会才能显现,那么可感度就低。当然,主体的审美取向和审美素质也会影响美的可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