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包办婚姻形成的再认识:基于汉族和佤族社会的比较分析
摘要: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人的择偶模式从传统时代的“包办婚姻”向现代社会的“自由择偶”的转变。佤族的择偶模式却从来就是“自由择偶”。一些学者通过研究找出了中国传统社会形成“包办婚姻”的因素,是以“父系父权”家庭制度及其一系列衍生因素决定的,但是这些因素也普遍存在于佤族社会中,佤族社会却形成了“自由择偶”的传统。从妻子对家庭经济贡献的维度解释包办婚姻的形成更有说服力。
关键词:包办婚姻;自由择偶;妇女;劳动
西方关于择偶的研究有着悠久的历史,众多的文献揭示了择偶的社会制度、性别差异及其历史变迁,并形成了多种理论体系(徐安琪、叶文振,2002;5)。按照选择配偶主体的不同,有些理论家将择偶分为两大类型:其一是指定选择性婚姻,其二是自由市场型婚姻(古德,1986;73)。W.N.斯蒂芬斯(William N.Stephes,1963)则认为,人类拥有四种择偶形式:1包办婚姻;2自由择偶,需经父母同意;3自由择偶,无需父母同意;4包办婚姻与自由择偶并存。
包办婚姻是一种在人类历史上存在过很长时期的社会现象,关于此,社会学家从社会、经济、文化的角度做过许多阐述。中国社会就长期盛行包办婚姻的择偶模式,因此,学术界对包办婚姻这种择偶模式也研究得最为透彻,论证了中国传统社会为什么会形成包办婚姻。
一、包办婚姻的盛行和形成原因
李景汉20年代在河北定县的社会调查中说明,所有男女的婚姻都是父母规定的,媒人介绍的(李景汉,1986:299)。费孝通1936年对江南农村的调查也说明了包办婚姻的普遍存在(费孝通,1986:30)。婚姻由父母,主要是母亲来安排(杨愗春,2001:105)。翼南的农村到了土改前包办婚姻仍有没有任何改变(王跃生,2002:5)20世纪上半叶中国农村的婚姻制度始终没有大的改变,仍然延续包办婚姻的传统(刘晓红,2006)。
中国社会为什么会形成包办婚姻的传统,学者做出了一些解释。比较典型的看法: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制度是父系父权制的小家庭制度,经济权利牢牢掌握在父亲手中,因此父亲有权利和义务为子女解决婚姻问题(李守经,2000:47;杨善华,2005:45~46;刘豪兴,2008:249);二是婚姻与财产继承、劳动力更替、亲代养老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决定了儿女婚后的居制——娶媳妇嫁女儿,儿子婚后从父居(杨善华,2005:45~46)。
还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人口再生产模式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包办婚姻这种择偶模式。首先中国历史上人口平均寿命低,人口再生产的急迫,需要早婚早育才能保持一定的人口规模,由于子女这个时候还“懵懂无知”,父母就必须在择偶的问题上加以干预和指导,这就必然会形成包办婚姻的择偶传统;其次是民国以前,中国人的初婚年龄,男子一般在十六岁到十八岁,女子在十四岁到十六岁,让这样在经济上完全依赖家庭供给的青年男女自由恋爱, 自行结婚组建家庭, 显然缺乏必要的外在条件(李宝臣,2007)。
也就是说,学者们认为形成中国包办婚姻的因素有:父系父权制小家庭、婚后从夫居、中国传统社会的人口再生产模式。但是,笔者通过对西南边疆佤族社会青年的择偶模式进行研究之后发现,这些所谓的形成中国传统社会包办婚姻的因素同样普遍存在于佤族社会之中,佤族社会却形成了自由择偶的择偶模式。相同的社会条件,造成的后果却截然不同。佤族社会的独特性在于:该社会并没有形成“男主内、女主外”的角色分工,在婚后妻子同样参与田间劳动,劳动量甚至比丈夫还大——对家庭经济的贡献可以说不低于男性对家庭经济的贡献,正是妻子婚后对家庭经济的巨大贡献决定了佤族社会青年的择偶自由。
在汉族社会中,妻子的最大职责是伺候好丈夫和为夫家传宗接代,妻子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设法让丈夫生活愉快、干活卖力(杨愗春,2001:73)。选聘媳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延续后代,妇女在生育了孩子之后,他的社会地位才得到完全确认(费孝通,1986:23)。因此,在结婚之后妻子总是被要求留在家里做琐碎的家务劳动和生育后代,极少参与维持家庭生计的活动,丈夫成为家庭经济中的支柱,妻子只能依靠丈夫生存下去(韩明谟,2001:177)。中国农民社会最关心的事情是家庭的延续,但把子女养大要比生下他们困难得多(杨愗春,2001:73)。经济是家庭幸福的基础,如果受到威胁,大家都觉得是灾难。男人被认为是家庭财富的创造者,在结婚之后他不再认为是个自由人,而必须为妻子和未来孩子的生活而干活(杨愗春,2001:73)。夫妻在结婚不久之后就会找借口要求分家独过,由于女人对家庭经济“微不足道”的贡献,不管是娶谁作媳妇在分家之后对家庭在经济上的持续运行不会产生深刻影响。于是,在传统汉族社会中择偶的事情就干脆交给了父母,自己反而省下了不少麻烦事。笔者认为:汉族社会和佤族社会中妻子对家庭经济贡献程度的差异,决定了汉族社会的包办婚姻和佤族社会的自由择偶两种截然不同的择偶模式。
二、佤族与汉族社会的比较分析
仔细阅读整理关于佤族的历史文献,我们可以充分相信佤族社会盛行自由择偶的择偶模式。关于佤族的历史文献记录中有这样的描述:男子到了十四、五岁就开始串姑娘(找对象),女子到了十四、五岁便和性情相近、感情较好的三五位女子结成伙伴同住在一起,未婚男青年就三、五结伴到女子住处去串(佤族社会历史调查(二),1983;27)。佤族青年在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就会互相索要礼物,具体是什么样的礼物因地区不同而有差异。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如果父母不同意婚事,就得解除婚约,若是双方的感情深厚,便约好逃出寨子数日,再回到寨子,这时“生米煮成熟饭”,父母也只好同意他们的婚事(赵富荣,2005:56)。佤族初婚年龄一般是女子十八岁,男子二十岁。从这里我们可以确信,最终选择谁作为结婚对象的权利并不在父母手里,而是在婚姻当事人手中。
(一)关于父系父权制小家庭制度
社会人类学界研究汉族家庭的很多学者,特别是在半个世纪前,他们认为汉族的家庭是以四世同堂为主的(麻国庆,1999:23)。在维护整个大家庭利益的名义之下,家长有足够的权利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一些学者的研究也指出,此种大家庭在中国并不通行,充其量只在乡绅阶层较为流行,中国农民家庭的规模也就是4至6个人(费孝通,1988:459)。通过以下三个表格中数据的对比可以确信,佤族家庭的人口规模和汉族社会没有任何差别,同样是在4至6个人之间。


佤族的家庭制度也和汉族社会一样,是父系父权制的小家庭、从夫居。家庭成员,多数为一对夫妻和他们的子女,也有少数为一对夫妻和他们的父母、子女(罗之基,1995:218)。家长在家庭中居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夫死子继,无子可继的,权利只能转向分房的兄弟,绝不能由妻子和女儿继承(云南双江自治县民族事务委员会,1995;115);佤族的财产继承,也是男子继承制,即儿子继承,女儿到年龄就嫁到夫家去了,没有继承权……,在家庭中男子起中心和支配作用,女子完全处于被支配的地位(罗之基,1995;219);男子对财产有绝对的继承权(赵富荣,2005;65)。
(二)关于聘礼由谁支付
有学者认为:因为家庭中的经济权利是掌握在父亲手中,父亲要为儿子的婚姻支付数量不少的聘礼,于是父亲就自然有权利决定选谁作自己的儿媳妇,况且年幼的儿子也没有任何财力去擅自做主选择自己的结婚对象(杨善华,2005:45)。佤族社会中家庭的经济权利也是牢牢掌握在父亲手中,年幼的儿子在十四、五岁开始串姑娘,尽管此时他们也懵懵懂懂,但不代表仍然无知;即使父亲要为儿子支付一部分聘礼的费用(佤族聘礼很较重),父亲也没有任何的权利决定儿子的择偶对象(罗之基,1995:305~306),择偶的权利始终掌握在儿子手中。事实上,汉族社会中为儿子寻找结婚对象的重任常常是落在了母亲的肩上(杨愗春,2001:105)。
与父系父权制小家庭制度相伴随的生产方式是小农生产方式(麻国庆,1999:37)。佤族社会和汉族社会一样,也同样是小农生产方式,家庭是佤族社会的生产和经济单位(罗之基,1995:218)。学者们确信的父系父权制的小家庭制度决定了子女的择偶模式,在对汉族社会与佤族社会的跨文化比较研究之后可以发现,这种所谓的决定论变得不再具有说服力。
还有些学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人口再生产方式决定了包办婚姻择偶模式的形成(李宝臣,2007)。在过去,佤族的人口再生产方式也和汉族社会相同:平均寿命低、高出生率、高死亡率、早婚早育(西盟佤族自治县概况,1985:90;云南双江自治县民族事务委员会,1995:109;杨筑慧:2006)。佤族社会和汉族社会人口再生产方式相同,为何佤族社会却形成了自由择偶的择偶模式?笔者也有理由认为:从人口再生产模式的角度解释中国传统汉族社会盛行包办婚姻也是行不通的。
三、婚后妇女对家庭经济的贡献
父系父权制的家庭制度形成了中国家庭中“男主外、女主内”的角色分工,至今仍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杨善华,2005:46)。在这种角色分工框架内,家庭中丈夫是家庭的代表,对外的联系和事务的处理是丈夫的责任,而妻子则负责家务的处理,承担洗衣做饭等约定俗成由妇女负责的家务劳动(杨愗春,2001:55)。
在中国传统汉族社会中,分家是家庭再生产的基本方式。在结婚之后,随着家庭生活的深入,新婚夫妇就会逐渐感觉到小家庭的日子比大家庭好过,于是就会分家独过(麻国庆,1999:45)。随着时代的变迁,从父居的居住模式已经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年轻人从结婚到分家之间的间隔时间越来越短(阎云翔,1998)。在分家的整个财产分配过程中,女性家庭成员是不允许插嘴发话,婆婆和媳妇只有通过他们各自的丈夫去实现对自身利益的维护(麻国庆,1999:46)。在分家之后,男人仍然是家庭经济的支柱,女人最大的任务是确保丈夫卖力干活,以便维持家庭的经济安全。这种家庭中的男女分工一代又一代地重复着。
佤族社会也和汉族社会一样,夫妻在结婚不久之后就与父母分家独自过生活,组成一个新的家庭经济体。父子兄弟之间若不是在一个家庭单位内,生产和经济是分开的,但他们之间仍然有相互帮助的义务。佤族在生产过程中经常联合耕种一块土地,合种的大部分是父子和兄弟,收获之后平均分配。与汉族妇女在家操持家务不同,在佤族的劳动生产中,妇女不仅与男子一样参与所有的田间生产(也略有分工,如犁地多为男子操作,收割女子则多做些),砍柴、背水以及其他家务劳动都由妇女承担(罗之基,1995:218)。一般从田间劳动归来后,男子比较轻松地走回家,到了家里就可得到休息,而女子则往往需要把坎的柴背回家,到家里还要去舂米做饭和喂养牲畜。即使在怀孕区间,依旧参加地里体力劳动,直到临产前才停止劳动,有的就生在路边地里……,产后十天左右就下地劳动(西盟佤族自治县概况,1985:96)。可见佤族妇女在生产劳动中是与丈夫“平起平坐”,在经济上可以做到独立。
在佤族社会中妇女对家庭经济的贡献极为重要,妇女也肩负起保证家庭经济安全和家庭持续运行的重任。由于受自然环境的限制,佤族社会的生存资源极为匮乏,仅仅依靠男人的劳动是无法保证家庭的经济安全,妇女也必须参与到生产劳动中。在这种男女劳动分工格局之下,结婚对象的选择就显得至关重要,关系到未来家庭的经济安全和养育子女。所以,不管是佤族男人还是女人就会牢牢掌握自由择偶的权利,把关系到自己未来命运的选择权握在手中。当父母企图干预子女选择谁作为结婚对象时,他们就会采取逃出村寨数日,以“生米煮成熟饭”这种策略和父母博弈(赵富荣,2005:56)。而这种“私奔”对汉族男女青年来说则是不可思议的,如有发生必会变成可歌可泣的事件。
佤族在结婚后夫妻共同参与劳动的传统又不可避免地形成了男女青年在择偶时所坚持的选择标准。他们娶妻的条件主要看对方劳动好坏,不论男女,若是劳动不好或是残废的人是找不到对象的。若是姑娘生的漂亮而劳动不好,男子是不要的;反之,长的不好而劳动好,男子喜欢去讨她,也为社会舆论所支持(佤族社会历史调查(二),1983:127)。佤族妇女在结婚后参加生产劳动,对佤族男人来说意义深远,在择偶时佤族男人才会如此重视妇女的生产劳动能力。
在传统汉族社会,“杨家有女初长成,养在深闺人未识”,对于从小就足不出户的女子来说,又怎么能要求她们在嫁作他人妇之后有维持家庭生计的能力。于是,女子在经济上只能依靠男性,在家庭生活中也只能成为丈夫的附庸,社会上也就自然形成了对女子 “三从四德”道德的要求。佤族女子则不同,她们从小就被父母要求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女儿承担的劳动量和劳动强度随着年龄渐长而有所增加。佤族女子的生产劳动能力与男子相比毫不逊色,也正是这种强大的能力为她们争取了择偶自由、离婚自由和再婚自由(佤族社会历史调查(二),1983:17—18)。
四、两种不同的家庭关系模式
父母与子女、夫与妻这两种关系是家庭组织的基本核心。汉族社会和佤族社会的家庭虽然同为父系父权制的小家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却十分不同。在汉族社会中,一个孝子或好兄弟必须与他的嫁人保持比与他妻子更亲密的关系。年轻的丈夫绝不能过多地提起妻子,也不能在家庭聚会中赞扬妻子(杨愗春,2001:55)。汉族家庭中的关系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为重,夫与妻的关系居于次要地位(费孝通,1986:22)。由于婚姻是父母安排的,两个年轻人在举行婚礼之前并不互相认识,所以新婚夫妇之间的调适有一定难度。夫妻之间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之后,即使有了真正的爱情也不能表露出来,丈夫必须小心翼翼地确保婆媳之间的关系融洽。在这样家庭观念的熏陶之下,男性和女性从小就开始接受了这种夫妻关系“定势”(郑丹丹、杨善华,2000)。如果不管是选谁作为结婚对象,未来的家庭生活都一样,那么选择也就变得没有意义。
佤族的家庭关系,主要是夫妻关系,一般比较好,妻子对丈夫比较(甚至可以说特别)顺从(罗之基,1995:218)。从选择结婚对象之时到结婚之后,佤族都可以自由表达夫妻之间的感情,并不会受到任何的干预。需要强调的是,佤族夫妻亲密无间的关系早在谈恋爱时侯、在日常的生产劳动中就已经形成。并不像汉族社会夫妻之间的亲密感情在结婚之后才产生。
佤族的这种家庭关系更像是美国家庭社会学家威廉·J·古德认为的 “夫妇家庭”。在这种家庭中,丈夫与妻子之间的相互适应比亲戚之间的相互适应更为重要,夫妻关系比丈夫与老人家或妻子与婆婆家的关系更为重要,因此,亲戚们对于谁与谁结婚的问题不再想多加干涉(古德,1986:155)。当一个社会强调婚姻中夫妇关系的重要性,并且减轻他们对扩大家庭所承担的责任,就会把择偶的权利或多或少地授予当事者本人。
五、家庭生活中的博弈
中国传统社会的男权主义统治从来没有正式指出过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处于什么样的确切位置(胡坤,1989,47)。相对来说,中国妇女地位表述得较为明确的是“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依据这个规定,中国妇女确实没有明确而又固定的位置。在他们做女儿的时候,是父亲的附属品;做妻子的时候,是丈夫的附属品;丈夫死后又成为儿子的附属品。从出生到老去,女性必须寄生,仰仗于他人而存活。
妇女在父母家,由于最终要出嫁,便不能说是“自家人”;而在丈夫家,因为只是用“聘礼”换回来的传宗接代的工具,也不能说是自家人。出嫁生子是她们的生活目的,贤良柔顺是她们做人的准则。妇女在家庭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又进一步强化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固有地位。妇女从来都被看成是男人的附庸,在经济上需要依靠男人才能存活下去。
把拥有土地描写成属于男性的专门活动,是费孝通对禄村进行理论分析的一个重要因素。土地占有不仅将富裕户同贫困户区分开,而且也将一户之内的男女区分开来了(参见费孝通《禄村农田》)。不平等的土地所有权导致了财富上的不平等、女性对家庭经济贡献微弱,也导致了女性依附于男性。对于富裕人家来说,有能力把女儿养在深闺之中,不必参与劳动;对于穷人家来说,他们会利用妇女的劳动为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制作衣服和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丈夫取代妻子成为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妇女一般是在家里干活,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使得妇女的劳动价值变得难以估计,又常常被人为地贬低(希尔·盖茨,1996)。这些又进一步强化了妻子在家庭生活中的附庸地位。
再加上中国传统社会缠足习俗的盛行,更把妇女囿于家庭之中,只能从事一些轻活。人类学家希尔·盖茨认为,缠足妇女并没有免于劳动,只是被要求从事可能被归为“轻活”的工作,但轻活并不意味着经济价值必然是无足轻重或是低于重活的经济价值(宝森,2005:42)。希尔·盖茨还举了计算机编程和泥瓦匠劳动的经济价值为例,意图说明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贡献不应该以是轻活还是重活来衡量。但是,我们不能忘记,在传统的农村社会,人们只能依靠土地而生存下去,决定家庭生计的活动只能是耕种土地,丈夫是家庭劳动的主力,妻子只是丈夫的助手。即使妇女留在加中,从事副业和手工业劳动,这些也只是处于从属地位。与此同时,与缠足习俗迅速消亡相伴随的是妇女参与劳动范围的扩展。因此,全中国农村这种习俗的不平衡蔓延和迅速消亡,与其说与审美与伦理价值观的突然转向有关,毋宁说是同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状况和经济动机息息相关((宝森,2005:44)。在改革开放之后,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提高与妇女的经济收入是分不开的(苏俊峰,1995:98)。
从纯经济的角度来看,汉族妇女对家庭经济微弱的贡献,导致她们在家庭中的作用变得无足轻重。于是,未来的丈夫会认为不管是选择谁作为妻子,未来对家庭经济的贡献都不会出乎意料,自己同样要肩负起维持家庭生计的重担,并不会给自己帮上多大的忙,索性就把择偶的权利让给了父母,做个顺从的儿子。从女性的角度来说,在出嫁之前对家庭经济贡献微弱,即使出嫁之后对家庭经济的贡献同样微弱,她们也就没有任何的能力和资格争取自己较高的地位和选择嫁谁和不嫁谁的权利。在择偶的过程中人们也是充满理性的,服从父母包办婚姻还是争取自由择偶,选择前者还是后者依赖于哪个的收益更大。当抗争之后的可能收益不足以抵消抗争的成本时,男性就会选择服从。如在汉族社会中,客家妇女不缠足,参加各项生产劳动,对家庭经济的贡献大,她们的地位就比一般的汉族妇女较高(潘洪钢,2004),她们也就有了更多的选择权。
佤族妇女不仅参与所有的田间劳动,劳动量甚至比男性还大,在婚后的劳动参与和对家庭经济的贡献使得她们的地位较汉族妇女高。佤族男性在择偶的时候只看女性的劳动能力,也可以看出佤族很重视妇女劳动。在生产劳动中,佤族妇女创造了价值。更为关键的是,这种劳动价值又足以影响甚至决定一个家庭的经济安全。她们在提高自己经济地位的同时,也为自己争取了更多的权利。佤族社会虽为父系父权制社会,佤族妇女的社会地位虽然也比较低,若拿他们与旧社会内地的妇女相比,应该说社会地位还是比较高的。因为她们是劳动者,是主要生产者,不需要依靠男子,可以自主。其次,他们还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若和丈夫不和,可以提出离婚(佤族社会历史调查(二),1983:17—18)。如果不是佤族妇女的劳动对家庭经济的巨大贡献,她们又怎么可能享有这些权利。
女性在家庭生产中的劳动参与程度不同决定了汉族社会和佤族社会女性角色的差异。在佤族社会中,男性没有取代女性成为劳动生产的主力。随着社会的发展,佤族社会虽然早已进入父系父权制社会,但佤族妇女作为农业劳动力的主力并没有像汉族那样迅速下降。在此种文化背景下。她们在性、婚姻、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和男子相近甚至平等的地位。
六、结语
父系父权制的小家庭制度并不必然与择偶模式相联系,在这种家庭制度之下既存在了包办婚姻的择偶模式,同时也存在了自由择偶的择偶模式。父系父权制的家庭制度已经受到长时间的批判和谴责,父系父权的力量和以前相比已经弱化了许多,但我们仍能看到包办婚姻的存在,在某些地方包办婚姻还死灰复燃。包办婚姻存在的根本性原因是妇女仍然没有做到经济上独立,仍然还处于男人的附属地位。在当前,只有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使她们能够进入就业市场自主选择职业,在工作中创造社会价值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价值。唯有如此,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才能提高,包办婚姻这种择偶模式也才会消失。
参考文献:
(加)宝森,2005,《妇女与中国农村发展》,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费孝通,1986,《江村经济》,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费孝通,1988,《费孝通选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辑委员会编,1983,《佤族社会历史调查》(二),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
韩明谟,2001,《农村社会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胡 坤,1989,《蓝色阴影—中国妇女文化观照》,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
李景汉,1986,《定县社会调查概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李守经,2000,《农村社会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刘晓红,2006,20世纪初中国农村包办择偶存在的原因,广西社会科学,第5期。
李宝臣,2007,博览群书,2007年第3期。
刘豪兴,2008,《农村社会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罗之基,1995,《佤族社会历史与文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麻国庆,1999,《家与中国社会结构》,北京:文物出版社。
潘洪钢,2004,传统社会中南方少数民族妇女的社会角色—兼与汉族妇女比较,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第1期。
苏俊峰,1995,《农村社会学》,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双江自治县民族事务委员会,1995,《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民族志》,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
西盟佤族自治县概况编写组,1985,《西盟佤族自治县概况》,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
王跃生,2002,《1930—1990:华北农村婚姻家庭变动研究—立足于社会变革背景下翼南地区的考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
W.N.斯蒂芬斯,1963,转引自马克·赫特尔,《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美))威廉·J·古德,1986,《家庭》,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徐安琪、叶文振,2002,《中国婚姻研究报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美)阎云翔,1998,家庭政治中的金钱与道义:北方农村分家模式的人类学分析,社会学研究,第6期。
杨愗春,2001,《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杨善华,2005,《家庭社会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杨筑慧,2006,《中国西南民族生育文化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郑丹丹、杨善华,2003,夫妻关系“定势”与权利策略,社会学研究,第4期。
赵富荣,2005,《中国佤族文化》,北京:民族出版社。
原文载《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