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菊的乡土中国
四、作为拟制家长的李公安 1、秋菊方案二 秋菊回到家中,叙述了在村长家中的经过,以探求新的解决方式: 庆来:到底咋说 秋菊:他说他不管 老万:他不管,他欺负人呢。他是政府的人,他不管 秋菊:我明天到乡里去 庆来:对着呢,他不管,有管他的地方 在王善堂放弃了长辈拥有的教化权,以及克己的伦理责任,进而放弃了秋菊的礼之后,万家十分气愤,正式提出向政府求援。此时,秋菊和万家思考的不是诉诸抽象的行政和官司的现代法治解决方案,仍然是求诸礼治解决方案中的教化权。但这个古典教化权的持有者和教化的内容却有着新的主体和内容。 这时,万家所有人都非常支持秋菊去讨说法。庆来父亲老王首先说“他(村长)是政府的人”,其想象的政府并不是一个依赖抽象法律规则和程序运作的官僚机构。这个政府不是整个乡公安机构,而是具体的人——李公安。在万家看来,“公家人”首先也是一个“家”。是一种类似的熟悉的亲属关系。他们认为,村长作为长老,是受到更大,更上级的长老所管辖的。而这个管辖的群体就成为“公家人(或政府)”,政府、公家人在秋菊看来,只不过是西沟子村这个小家庭之外的更大的家庭,一个更大的家长。 王善堂是公家人,他就“姓公”,而这个公家人不是一个抽象的程序,或者一个模糊的行政单位,而是一个具体的人,这个人就是秋菊一进乡公安直接点名要找的李公安。这就是管他的地方——乡政府。所谓的“他不管他自己,自有人管他”,因为他是政府的人。那么政府和村里族长之间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属于政府的人并不一定就是村里的族长,而族长也不一定就是政府的人。政府的一套抽象的治理逻辑何以管理村里的家长事务呢?这里,公家人的想象从古典“父母官”的思维中发酵,典型化为李公安。且看李公安的处事方式: 乡公安工作人员:找谁? 秋菊:李公安 秋菊毫不费力地即找到了乡政府,因为这正是当初与庆来进行结婚登记的地方。这也是老万熟知的李公安的办公场所。与此后的县和市的表现就完全不同的,在乡那里,秋菊仍然没有走出一个熟人社会。决定她命运的关键人物都与他有着千丝万缕的生活联系。  △秋菊去找李公安,仍然没有离开熟人社会 2、拟制的家长 李公安也非常熟悉西沟子村的事情,他不仅是庆来和秋菊的证婚人也知道村长王善堂是一个犟人。他、万家和王家之间的共同体就是现代国家建立过程中,共产党动员基层群众,并且掌握部分基层事务之后建立起来的社会共同体,一种基于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而拟制的更大的家族。在乡县之外的,只是一种抽象的政治共同体,他们已经不分享共同的道德伦理,相互不再信任,而是依赖抽象的程序,信赖程序而相互生活在一起。这两种共同与秋菊与村长的自然共同体相对应。村长自身就处在几种共同体的环节中,自己也无法辨析出自己的角色。 从影片一个很小的回转镜头看,秋菊和庆来的房间里仍然有着结婚的大喜字,由此可以推断他们结婚应该不超过一年。一年前,秋菊和庆来喜结连理,如同影片插曲中其他的新人,同样是到乡里的公安局进行婚姻登记,同样经过了影片中的一番实质审查:询问双方认识的经过已经感情的发展。 这里,我们基本可以判断一年前李公安也是当时的公家人的证婚人。李公安不仅受到邀请参加庆来的婚礼,而且李公安直接和西沟子村挂钩,和老万也非常熟悉,李公安到老万一家做客吃东西时也相互寒暄。由此,政府在老万的头脑中就是具体化的李公安。正如原著里县公安对于李公安说的话:“是你地皮上的事呀”。 可以说,李公安的身份和西沟子村紧密联系,甚至就是国家权力在西沟子村“拟制的家长“。这种拟制传统来源于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实践。党的队伍,人民的队伍不仅承揽了经济政治事务,而且承担了伦理和宗教事务。其中的婚姻,生死、殡葬等事务,甚至恋爱的感情生活也纳入到了基层的工作小组中。甚至,这种建立在古典的家族亲属秩序之上的,公共生活,在建国初期转变为一种大民主的人民公社体制。每一个人民公社就是一个西方的古典城邦。在这种东方城邦的治理方式中,国家权力插入基层的方式不是如现代西方模式,严格界定公私,力图塑造出团体格局中才有的抽象的团体,反而是深入到原有的礼治秩序中,与其接洽,成为西沟子村的差序格局中的一伦。毕竟,婚姻等事务就是亲属关系扩展的最为重要的环节。由此,李公安因为承担着西沟子村的婚姻、生死殡葬等事务,成为了国家权力拟制下的西沟子村的大家长。这种拟制的秩序结构,我暂时称之为“政法秩序”[1]。 政法秩序中基层的党员干部意味着什么?新中国以来的基层秩序中,人民的干部队伍重来不是西方法治理解中的官僚机器,他们不仅承揽经济政治事务,而且承担伦理和宗教事务。基层干部的治理是全方位的整体治理,基层干部要管恋爱、婚姻,甚至生死。李公安就是新中国政法秩序下典型的基层干部。  △李公安就是新中国政法秩序下典型的基层干部 李公安的角色类似中国古典的地方士绅。他与土地、自然村的关系乃是一对一的关系。一个村子的事情,虽然乡公安局里有其他公安,但是秋菊、万家以及王家能找的,只能是李公安。这是一种非常人身化的治理,治理的成功与否,以及村子的安宁,就直接决定于李公安一人的治理能力。一方面他要维护拟制其身份的国家权力的运作,另一方面又要能够尊重而不是破坏西沟子村的礼治传统。因此,李公安在第一次调解秋菊的纠纷时,直接诉诸的也是秋菊坚持的礼治解决方案。 3、政法的解决方案 在家族的处理方式中,确定关系是最为重要的。因为礼治秩序中的道德和法律是随着对象的不同而进行收缩。当秋菊将医院证明递交给李公安后,李公安没有直接询问案情,而是关心其秋菊和庆来妹妹的身份。这样,整个纠纷在万家、王家和李公安三者之间是一个紧密的熟人社会。 第一次,李公安在乡政府里是从规则治理的角度给出了说法:为什么打人不对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李公安见到了村长时说了出来,虽然都认为不对,但是他和秋菊的理由不一样,对村长的要求也不一样。 秋菊:他是村长,不能随便往要命的地方踢。我去找他要个说法,他说他不管,说踢了就踢了。你踢人了,你不管谁管?你是村长,还打人,你就是不对嘛! 李公安:就这事?是吗?我跟你说,他打人肯定不对的 秋菊:他就是不对,还往人要命的地方踢,人踢坏了,他 李公安:我刚才不是跟你说了,他肯定不对嘛 在李公安看来,秋菊叙述的辣子地的纠纷背景并不重要,这是因为,村长在此事件中认真履行了政府的文件,做好了代理人的职责。村长的错误在于他动手打了村民。当李公安了解到王善堂作为村长打人了的信息,他就打断了秋菊的论述,提出肯定的判断:他打人肯定不对的。这个判断并不和秋菊的理解相同。秋菊再次重复了她的家长观,认为往要命的地方踢才是不对。 基于此,李公安又是如何理解这个纠纷的呢? “庆来这么老实,怎么会和人打架呢?”这里,庆来的人格判断马上进入到了李公安的处理程序中。但是,李公安很快没有再关心下身的问题,而是提出了公家的法治秩序中要求的“打人就不对”的是非判断标准,这个规则处理比秋菊和村长共享的一套乡村礼制秩序简单地多,甚至无需进入纠纷前后漫长的事实考察,没有权利和义务的考量,只是打人就已经不对。但是这个处理原则背后的伦理观点却是秋菊所不能认同的,也是和秋菊所谓的教化权与惩罚权相违背的。这当然一方面是因为乡里的事务繁多。另一方面,这正是共产党早期以来对于共产党员和干部的严格的伦理要求。这一思考模式,一直贯穿在李公安对于秋菊纠纷的解决中。 五、李公安的三个方案与转变 1、李公安方案一:礼治秩序 随后两天,李公安就到西沟子村进行了的调解。这里我们不妨先看一看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记录的礼治秩序中的解决方法。“某甲已上了年纪,抽大烟。长子为了全家的经济,很反对他父亲有这嗜好,但也不便干涉。次子不务正业,偷偷抽大烟,时常怂恿老父亲抽大烟,他可以分润一些。有一次给长子看见了,就痛打他的弟弟,这弟弟赖在老父身上。长子一时火起,骂了父亲。家里大闹起来,被人拉到乡公所来评理。那位乡绅,先照例认为这是件全村的丑事。接着动用了整个伦理原则,小儿子是败类,看上去就不是好东西,最不好,应当赶出村子。大儿子骂了父亲,该罚。老父亲不知道管教儿子,还要抽大烟,受了一顿教训。这样,大家认了罚回家。那位乡绅回头和我发了一阵牢骚。一代不如一代,真是世风日下。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当时体会到了孔子说这话时的神气了[2]。” 在费孝通看来,诉讼在礼治社会中被看作是不知礼的人才诉诸的手段,这种人在社会看来是没有教化好的,因而好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礼治秩序的实施核心是克己与教化,从而打官司代表了父亲甚至是老师的教化失败。因而现在乡里的调解就是一种教育过程。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乡里的长老,而行政单位上的保长是不说话的。之所以有权威是因为你是一个特别懂礼的人。现在的法治秩序中,法官不考虑道德和伦理,因而他无需教化,而是在界定权利而已。现在礼治秩序上强行建立法治秩序得到的两个坏结果是:第一,两者背后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实体内容不理解,司法程序更是不知道如何运用了;第二,破坏礼治的人反而得到了法治的保护。 与上文费孝通记录的纠纷相同,秋菊的故事不过是由乡公所里的李公安替换了处理纠纷的族长。但如果把李公安历次处理纠纷的依据对来看,我们可以看出李公安自身的变化。如果与后一次纠纷调解联系起来,我们会马上注意到,除了第一次探查庆来的伤势,首先进行批评教育外,李公安都是首先从村长一方入手调解。并且在两次调解过程中,并没有严苛地和重复地指责庆来骂人的不是,而是指责了村长的不是。尽管两次理由都不相同。 李公安下村来直接处理纠纷: 李公安:老万,医院的证明还有庆来的伤,我都看了。他骂你不对,我也把他给批评了。不管怎么说,你是个长辈,还是个村长,打人总是不对的。 秋菊:你要是村长嘛,打两下也没啥,不能随便往人要命的地方踢。 这里,李公安明确阐述了他认为的王善堂“打人为何不对”的理由:“不管怎么说,你是个长辈,还是个村长,打人总是不对的”。这是对下的伦理指责,作为长辈和村长,而且首先是长辈,你就不应该打人。这是首先诉诸了王善堂的自然伦理属性(长辈),正是李公安对于秋菊提出的礼制问题的回应和肯定。王善堂自己放弃了教化和克己的责任。这个礼治秩序的教化权问题就落到了拟制家长李公安的身上了。  △ 王善堂放弃了教化和克己的责任,礼治秩序的教化权就落到了拟制家长李公安身上 2、李公安方案二:政法秩序 秋菊不满村长的蛮横态度,再次找到了李公安,只是李公安恰好去县里开会。所以秋菊直接跑到了县公安请求处理。这里,秋菊才逐步开始了她的法治之旅。市里的行政裁决书下来了,仍然要求乡公安先做调解。对第二次的解决,李公安同样首先找到了村长: 村长:秋菊跑了趟县城就弄了个这?俺以为县里要把我枪毙了呢 李公安:我跟你说,这回你听我的,回去给秋菊两口子说些面子话,这是就了了啊! 村长:面子话,面子话怎么说? 李公安:刚才县上裁决你又不是没有看过,你不丢面子嘛! 村长:李公安,你说,有啥子事情乡里解决不了,凭啥到县里去臭我的名声?再说,我大小是个干部嘛,以后在村里我没法工作嘛 自然的家族和拟制的家族有着不同的事业。相比于自然的家族,拟制的家族不是为了种族绵续,而是为了革命的事业,为了社会主义事业。在第二次调解中,李公安同样提出了一个伦理的要求,而不是县公安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则之治。但是他没有再诉诸王善堂在自然共同体内的伦理责任,而是诉诸党的事业要求王善堂具备的基层干部的伦理属性。即王善堂首先是村长,而不是长辈。作为村长,而非李公安的下级官僚,李公安要求王善堂自己多做“批评与自我批评”。作为先锋队的党员干部更是应该起到带头领导作用,但是王善堂放弃先锋队的伦理,这才是最丢面子的。在李公安看来,王善堂的面子不在村里的行政工作,而在于抽象的党,抽象的县对于基层干部的肯定。事情闹到县里,就证明了王善堂已经无法承担先锋队的作用和伦理责任。 但是,第二次的伦理解决方案仍然失败。王善堂诉诸了更为“现代化的”,“法治化的”的逻辑回应李公安的面子质疑。王善堂根本就不承认社会主义宪政秩序中,百姓拥有的言论自由。甚至,社会主义时期人民批评官员,官员自我伦理要求的宪政安排变成了资本主义宪政秩序中的民法上的名誉权问题[3]:秋菊“凭啥到县里去臭我的名声?”由此,道歉对于王善堂的意义变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诽谤与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道歉的也许不是王善堂,而是万庆来和到处臭他名声的秋菊。 从乡的社会共同体的纠纷处理过程中看,李公安两次都没有说服村长,也就是说,本来以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链接起来的共同体中,这样的一套意识形态的伦理说教已经没有用了。王善堂对于公家的理解已经是完全的现代官僚式的想法:相互的利用。“你以为我软了,我是给李公安一个面子”。李公安对于王善堂不是一个大家长,而是一个上级官僚领导。村长甚至说:“我不怕你们告,我是公家人,一年到头辛辛苦苦,上面都知道,他不给我撑腰,给谁撑腰?”在原著中,村长直接对秋菊道出了村长与政府之间相互利用的关系:“我是村长,政府不帮我,下次听谁吆喝这村的事?”在王善堂看来,面子不过是其与国家进行交易的筹码,而无关其干部的伦理责任。  △ 李公安对于村长不是大家长,而是一个上级官僚领导。 3、李公安的失败 虽然,乡里和县里的处理结果对于秋菊和村长来说是一样的,即都没有得到一个伦理的解决方式,而只是经济上的补偿。但是两次纠纷的处理方式和理据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因为乡以外的世界,对于秋菊和村长来说已经成为一个陌生的共同体。在李公安的两次纠纷解决中,直接形成对照的,就是县公安和乡政府的两套运作模式以及运作模式背后的不同逻辑。按照村长的话说,就是“有啥子事情乡里解决不了”,非要用一套陌生的模式来处理。两者的不同如下: 受案方式 乡公安 县公安 询问当事人 确定诸多人物关系 确定程序关系 诉求方式 口述交流 诉状程序 人物关系 密切 陌生 办案人员 李公安一人 两人 语言 模糊的语言 法言法语 工作范围 全方面 计划生育的控诉不属于受案范围 总而言之,乡村共同体的处理方式体现在李公安上,是一种整全的处理。李公安自身深深地嵌在这个共同体中,“到群众中去”,每一个纠纷的双方,在李公安都是具体的人。而到了县公安那,他们的处理程序都是专业抽象,分工明确。纠纷以及纠纷中的人,在他们看来,不过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一个个不断重复的法律主体与纠纷类型。 李公安这个人物处处充满了社会主义基层干部的作风。在秋菊家吃饭,要求对他收饭钱。与村里的人都非常熟悉,并且还亲自找回村民走失的牛。在县里下了裁决重复肯定了乡调解员的处理方式。本来,李公安即可直接送达文书,但是李公安还是不厌其烦地下乡调解,并且在后来的剧情中还牵着牛,处理人民的小事。这是一个典型的社会主义基层工作者。为什么李公安还有努力在县公安的裁定之外去努力调和这个纠纷?去吃力不讨好地自己买点心解决这个纠纷呢? 他一方面接受了来自县以上的一套法治规则治理的逻辑,另一方面,却又扎根在乡村的熟人社会,面对这一困境,李公安无法选择法治的严格方式来处理,不然,他根本无需再次下乡,并购买点心小心翼翼地摆平这个纠纷。作为现代官僚,认真执行县里的裁定,要求双方支付经济赔偿即可,无需自己掏钱处理此事。而正是社会主义时期“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干部伦理要求李公安再次亲历亲为地处理。 正是面临上述两套处理逻辑,即现代法治逻辑和西沟子村的礼,他只能选择下乡调解,强调“双方多做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是一种诉诸伦理,而非规则的解决方式。在宣读完县里的行政裁决书后[4],李公安却通过个人智慧,买点心来摆平这件事情。而不再提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书中的经济赔偿。 但是,裁决书中的“以维护安定团结为主”却被法治给忘了。因为法治无法回答,为什么要安定团结呢?安定团结本身就是诉诸纠纷双方的自我伦理要求,其本身就是古典的礼制秩序和新中国政法秩序中的两种教化权在法律中刻下的烙印。但是失去了共产主义事业支持的拟制大家庭,失去了伦理内容,空留形式的法律无法解决这种困境。 可以说,乡的社会共同体弥漫了一种类似西方古典城邦的同意权。在少数需要合作的事情上,人民给予共产党以承认。由此秋菊同意了李公安说的辣子地文件的理。但是在城市的政治共同体中,我们面临的就是一种横暴的权力,直接诉诸的是法律的政治解决。 六、秋菊与李公安的共同选择:法治 1、秋菊方案三:危险的城市与可靠的法治 秋菊再一次拉上辣子,换来本钱来到了城市。和此的乡、县形成对比,通往城市的道路漫长曲折,交通工具不断升级,房屋、道路、广告等现代化的标识物都出现在了镜头,出现在了秋菊的眼中。大段的镜头没有展示城市的繁华和高楼大厦,而是给予了路上匆匆忙忙的行人。这些镜头给予观众,也给予秋菊一个直接的印象:城市不同于乡村和县城,道路上虽然如此多的人,并且穿着、干着不同的事情,每个人都心怀私事。但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陌生人。是的,城市的道路已经完全不同于西沟子村的道路。在后者,你可以到处遇到熟人的寒暄,也不像乡里任能遇到李公安。在城市里,只有秋菊一个人,无所凭靠。 不同于此前秋菊进乡、进县直接到乡政府和公安局处理纠纷。秋菊在大城市中受到三轮车夫、看车老太、旅店老板的多次规训。正是基于上述城市规训,秋菊懂得了城市充满了危险。这里,团体格局逐渐凸显出来,并且在这个团体中生活的每一个人,对于团体都是平等的。秋菊学会了在大城市这个陌生的共同体中,人是不可靠的,反而是抽象的制度和抽象的金钱才是一个人可以凭靠的。由此,不同于找李公安办事,找局长办事是要买见面礼的。  △ 秋菊认识到,在城市中,抽象的制度和金钱才是可靠的 在影片中,秋菊两次找严局长。在两次找严局长的不同场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家庭和办公室。这正暗示了严局长的公私伦理的区分与融合。不同于县公安局的严格的受理程序,严局长第一次直接在家中会见了秋菊,无需任何的书面处理文档和程序,反而没有城市中的现代法治的程序理性。但是不同于乡李公安,严局长和县公安甚至没有见过庆来和村长两个当事人。对于他们来说,这些原告和被告都是一些抽象的符号——当事人!反而是秋菊怀孕的事实,让秋菊从旅店老板口中说的众多抽象的打官司的人中凸显出来。而正是这个具体的特征表示,引发了严局长的关注。总而言之,严局长在家中的欢迎中,正是暗示了他因为私人的伦理启动了公共权力,来处理秋菊的纠纷。 严局长通过私人的伦理启动的法治程序,把秋菊的纠纷看作是一个公平问题,并且这个公平问题是可以通过金钱来衡量的。最终给予的只是多加了50元的金钱补偿。由此,秋菊再次找到了严局长,基于城市规训而得的经验,表达了她的担心:“我是老百姓,你们都是公家人。谁知道到你们是不是在底下都商量好了”。 商量好什么?在秋菊看来,原来构想的爱民的,值得信任的公家人,也可能是一个相互包庇的公家人,是与百姓有着隔阂的公家人。到此,秋菊第一次把自己老百姓的身份确认出来,与公家人对立。严局长听了这话,才放弃了对秋菊的纠纷的处理,转而把这个问题抛向了复杂的,老百姓难以懂得的法律诉讼程序,并介绍了吴律师进入。而吴律师在整个电影中是最少伦理属性的一个人,最大的伦理在于他就是要为代理人服务。 秋菊:“调解和法律程序,那我不管,我就给我办!你就是天天收人家钱,天天给人一个说法”。 从吴律师那,秋菊明白了,在这个抽象的世界中,连具体的公正都是可以通过金钱来购买的。这是秋菊在城市规训中获得的最深刻的道理。在针对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书的诉讼中,秋菊犹豫人,她发觉,在新法治中的好人也要面临官司的审判受罚。这和其好坏的伦理判断完全不相符合。这时,吴律师解释到:好人也是可以打官司的,而且官司打赢了,村长就要重新受罚。到此,秋菊才理解了这个行政诉讼和她之前的诉求有着联系,但是她不知道,这个诉讼到最后都不会理会她的伦理解决方案。  △ 秋菊发现,在新法治中的好人也要面临官司的审判受罚 2、李公安方案三:放弃伦理 在上述分析中,秋菊的转变,村长的转变,李公安的转变以及严局长的转变过程中,大家都不断抛弃自己原有的生活伦理,接受了新法治带来的一套新的伦理生活。简单来说就是要割裂原先残存的自然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中的伦理纽带,成为新法治传统需要的抽象的、理性的人。 秋菊打官司,一次次的坚持不懈地启程,正是把纠纷不断带出原始发酵的土壤,从西沟子村的自然共同体,到乡村的社会共同体,再到城市的政治共同体。整个过程也是从古典到现代,从儒家传统,经社会主义传统,到资本主义传统的过程。 在三种传统的不断冲击中,村长放弃了儒家传统给予的家长角色,转向依赖资本主义的逻辑。甚至无视社会主义传统下的干部道德伦理要求。由此,村长才会说出:“别人的钱不是这么好拿的”。李公安挣扎在西沟子村的儒家伦理和上级领导施压下的资产主义法治规制要求,给出了一个社会主义干部伦理的统合方式,一方面接受上级的规则治理,另一方面,关心群众的伦理要求他运用个人的智慧去解决纠纷,用干部伦理来要求纠纷的双方。但是,最后,秋菊的执拗使得李公安也放弃自己的干部伦理,陷入尊奉上级的责任伦理内。在影片最后的满月酒席上,他既没有被邀请参加,也无意参加,只是作为一个上级官僚体系的信息传递工具,丢下了一句话:“我来是给你一个说法”。他已经不在乎什么说法了,而是传递一个法律的说法。“人嘛,刚刚抓走,我就是来跟你说一声”。 3、中国的基层官员伦理 百姓对官员伦理的要求,法治的建设恰恰摒弃了官员的伦理建设。法治建设的困境在于,法治建设过程的制度迷信,而放弃了伦理。如果按照凌斌提出的“法盲的法理学”,立法要走百姓的群众路线,那么,更为关键是要有能够懂得百姓内心的基层工作者,而不是不断完善,也完善不完的制度设计。 因为,在这里,百姓心中的法律重来不是白纸黑字,而是托克维尔所明示的法官、法律人的言传身教和政治教育[5]。这一点,旅店老板对于秋菊官司的评价最为突出地体现了: 旅店老板:吴律师,法律上的事情你比我清楚得多,可是有些事情,我比你清楚。行政诉讼法是刚颁布不久,总得找一个民告官的例子,就把这个法给普及了。这肯定是人家上边的意思。要是秋菊输了,那以后谁还相信这法。 吴律师:你说的有道理 旅店老板:肯定是这样的 这套法言法语,到最后的宣判,秋菊还是无法理解。 秋菊要恢复的不是任何的现代法律赔偿,不是社会主义法律的调解结案,而是要恢复村长的伦理。最后,村长又是在人命一事上重新找回了构建了村长的伦理。并且她坚信,外在的公家人,有更好的人来规训,而不是同流合污。所谓好的伦理,恰恰是尊重本地风俗的、为公之人。虽然经历了城市里的教训,但是到最后,秋菊仍然没有放弃对公家人的大家庭想象。在法院来人调查庆来的伤势时,秋菊又说到:领导重视,这次总是有个说法了吧?抽象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机关在秋菊看来不过是一个具体的大家长,是充满血肉的李公安、严局长,和法院领导。  △ 村长在秋菊难产时伸出援手,再次构建了村长的伦理 法的这个新利刃就是要割破所有旧的脐带,让所有人,让西沟子村的村民们随着影片背后呼啸而去的警笛声获得一次新生!在我看来,秋菊的困惑恰恰在于现代法治的建设驱逐了官员基于共同体的信念伦理。秋菊的困惑不仅属于秋菊,甚至属于村长、李公安和严局长,属于制度运作中的每一个。如果说“道路通向城市”,那么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将经历三种传统和伦理的纠缠与挣扎,最后的生活在于你是否能够最终失望地放下“回乡的道路”,成为一个真正的城市人。 秋菊诉诸的是伦理的解决方案,本就不被现代法治所理解。李公安以共产党员的干部伦理的方案来解决,最终因为村长的官僚化而告失败。严局长因为私人伦理情感而启动的现代法治也根本无力理解秋菊的说法。因为,现代法治就是要抛弃官员的责任伦理,这一问题就是韦伯担心的德国一战之后的伦理困境问题。整个政治家群体逐渐用责任伦理来替代了信念伦理。相比而言,中国古典的官员伦理恰恰是一种公私融合的伦理。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论语》里“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子有也。”孔子提出了一个私人伦理和公共伦理的融通问题,也就是说,作为犯上作乱的公共政治秩序的根基在于私人家庭,在于这个家庭中形成一种孝悌的君子伦理,才能维持稳定的公共政治秩序。政治社会中的正常的政治秩序的基础正是要每一个政治人能够在家庭这个自然共同体中得到伦理训练。而西方的法治恰恰是建立在公私伦理分离,即所谓职业伦理的兴起就属于西方。 七、结语:变迁社会中的权力结构紊乱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的最后一章提出了本书的核心问题意识:礼治秩序如何向法治秩序变迁?他的问题意识并非是要回复传统的教化权,而是考察教化权在内的三种权力背后的秩序变化,即在社会继替[6]中出现的权力是教化权。这种权力的使命就是使得新的社会成员能够经受文化的教化而进入到了社会中,完成社会继替。但是,中国目前面临的社会变迁与继替甚至摧毁了教化权本身。那么,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为什么教化权连同官员伦理被摧毁了?在这种情形下的中国社会变迁又如何完成呢?这里,我们应该回到故事的起源,那个被所有人遗忘的红头文件,它才是这起悲剧的罪魁祸首。 1、市场经济与权威挑战 在市场经济浪潮中,如果村长不是先富起来的人,他的权威如何处理?当时的西北地区可以看出市场经济逐渐成形,影片不断给予市场化的镜头:市场与交易,西方的大众文化与毛主席的头像并存。王善堂和万庆来两家的经济情况也出现了差距: 一是作物种植情况:因为王家种的是玉米,而庆来家种的是经济作物辣椒。一斤辣椒,不好的价格也可高达4元。而两斤猪肉的价格也只是5元。 二是劳动力状况:万家遇到了辣子丰收,家里的人丁有4个。而王家只有村长1人是劳动力。只能种植无需过多密集劳动的玉米作物。所以,秋菊可以有底气的说,这就不是一个钱的问题。200元钱,在秋菊家看来,不是一个大数目。 三是经济储备情况:村长的生活仍然可以维持,并且可以说过的不错。他仍然有能力买肉。村长可以不用扛着一大推玉米去集市上倒卖才支付秋菊的钱。这就说明,支撑村长家的经济生活的支柱不是经济收获,而是政治地位。即公家人给予的酬劳。  △ 影片中着力表现“市场化”的镜头 可以说,村长之所以要极力争取面子,就是在于巩固市场经济浪潮中岌岌可危的家庭生活。而庆来家已经作为即将先富起来的家庭威胁着村长的地位。最早的冲突就体现在辣子地问题上。 2、辣子地与红头文件 正是在上述具体的情景中,村长和万家爆发了冲突。万家劳动力富足,又遇到辣子大丰收,必须要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辣子棚。但是村长不同意。这里的不同意显然是面对了一个村里不断崛起的富人所具有的矛盾心理。影片没有交代这次村长不同意给出的理由,这也许是属于村长的职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最后万家只能在自己的辣子地里建造辣子棚,但是村长还是不同意,这就直接导致了村长和万家的纠纷。 村长说他有红头文件,而秋菊,作为一个村民,第一次质疑了村长的权威。“你有红头文件,那你拿给我看看啊!”村长的权威本就遭到了新型的富人家庭的威胁,此刻村长的信任更是直接遭遇挑战。信息公开的另一面是对政府的不信任。 3、“断子绝孙”与踢下半身 到此,庆来才骂出了“断子绝孙”的话,但是这场纠纷却是因为秋菊的质疑而引起。那么,万家的血脉能否延续,最大的罪人就只有两个可能:秋菊和村长。与秋菊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毫无地位的王家三婶。村长对她的数落贯穿了整部影片。 而在万家,秋菊因为人长得漂亮而且中学文化程度高,自然得到了全家人的支持。甚至连公公老万也非常支持自己的儿媳妇,因为他知道自己儿子的窝囊。那么,如果破坏生育是最大的罪,秋菊是万万不可承担这个罪责。这关系到她未来所有的家庭幸福。其中,生儿子就是她幸福生活的密钥。因此,秋菊一定要坚持村长来承担这个罪责。 但是村长也无法承担其这个罪责。因为1990年已经是村民自治全面试行的时代。村民自治是伴随改革开放而出生和成长的。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正式实施,从而拉开了村民自治生长的序幕。如果村长违反了这个乡村习俗里最大的罪,那么他也无法再担任村长了。从而,他目前的经济生活根本也法无维系下去。 4、小结 这就是双方会如此倔强,却又因为儿子而化解一切的原因所在。因为村长的救护行动不仅再次证明了村长自己的合法性所在,而且救护行动下出生的儿子给了秋菊幸福生活的保障。 但是,这个原初的家族纠纷经历的三次处理中,每个人的心中却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解决方案,其本身就代表西沟子村在改革开放后面临的秩序重建。自然共同体的礼治秩序,乡村共同体中的政法秩序,以及更大的政治共同体中构建的法治秩序,三种秩序不断冲撞,也不断塑造着西沟子村的村民、基层工作者。王善堂作为最现代化的人,和法治秩序一样,希望抛弃自己的伦理责任,而法治秩序本身也驱逐了传统的基层政权建立中的李公安的伦理责任。但是法治秩序难以触及到秋菊最为关注的角色:家长。而秋菊在这次的悲剧事件中,却成为了万家的家长。庆来、老万和小姑仍然会一如既往的支持秋菊不断走向通往城市的道路。这也许是悲剧中喜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