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代考试 | 卷三模板-新颖性和创造性
一、关于新颖性
1. 具备新颖性 详细版: (1)对比文件1涉及。。,公开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包括以上技术特征,除此之外还公开了。。,由此可见,两者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简洁版: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由此可见,两者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没有公开的特征要写全 ★有几份对比文件论证几次具有新颖性的原因 ★权利要求2至...是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至12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是下位概念,对比文件是上位概念,对比文件不能破坏新颖性 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拉链”是对比文件中“连接件”的下位概念,由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实质上不同 ▷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结合无法评判新颖性 新颖性的判断适用于单独对比原则,不能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相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 如果,是自己陈述应把公开的内容(技术特征)写上,如果是分析理由,就不用写详细了。
2.不具备新颖性 详细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技术主题);附件1公开了。。(相当于。。),等等。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预期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 简洁版: 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预期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
▷下位概念破坏新颖性
新颖性遵循单独对比原则,分析出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未被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
二、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三步法” 1)确定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指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的相应的技术启示
1.具备创造性
在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中,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比,(还披露了...),其公开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更多,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技术问题。
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但是。。,解决的是。。的技术问题。可见,(结合案例,从应用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预期效果不同,来说明)。即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这一区别技术特征, 也未给出在下箱体上部设置通风孔以解决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②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解决了...的问题,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特征“...”,因而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手段解决上述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
此外,上述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解决所述问题的公知常识。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
本发明通过...技术手段,获得了...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实用新型: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必然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不具备创造性 ①相对于两个附件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1公开的。。(技术主题)是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内容。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仅在于:。。。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所要解决的问题是。。。。 附件2公开了。。由此可见,附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与其在该专利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相同。 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附件1中的。。问题时,很容易想到用附件2中的。。来替代附件1中的。。,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款第三条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②相对于附件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1为该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该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与附件1的区别仅在于:。。。(附件1。。,而权利要求1。。。)。这一区别仅是。。。(固定位置)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看到附件1公开的。。后会很容易想到将。。(改成现在的权利要求1)。这种。。的简单变化并未带来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属于等效手段的替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公开的。。(技术主题)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显著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