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完全作为系不作为
北京某工地在2013年8月到2015年5月间连续进行夜间施工,与该工地仅有10米之隔的居民不胜其烦在期间共计投诉4千余次,但该区城管执法局以其有夜间施工施工许可证明以及住建委对其的抢修文件为由回复投诉人,仅对该夜间施工进行2次行政处罚。居民将城管执法局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告上法庭,进而胜诉。
对于该行政不作为的诉讼中,原告由于离施工工地仅10米之隔,区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夜间施工的不作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原告为适格主体。同时由于区城管执法局具有履行查处违法夜间施工的法定职责,因而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原告不用在诉讼中曾提供申请的证据材料。
区城管执法局答辩称该工地某些日期的施工具有夜间施工证明,并且另一些是为了抢修工程所做的,同时也进行了2次行政处罚。这些仅仅证明其履行了部分职责。因为区城管执法局具有监督管理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的职责,但是在将近2年中,群众对该工地夜间施工问题持续不间断的进行了4千次投诉,这有理由让法院怀疑区城管执法局是否真正切实地履行其法定职责。同时对于完全履行职责,并不仅仅是被动的查处,更应该主动肩负起管理职责,面对群众持续不断的投诉,不能仅仅凭借建设局的许可证以及抢修批文就认定该夜间施工的合法性。更应该发挥其监督管理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该工地的具体施工情况,审查该夜间施工证明核发合法性的,对于认为施工证明核发过程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告知建委。同时对住建委作出抢修文件的适用期限和范围进行必要调查和合理界定,进而确认其作为工地夜间施工合法性证明的效力。
除了要完备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外,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区城管执法局未提交证据证明针对举报事项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谈话的具体情况,未能对其在接到投诉后去现场执法进行举证。
综上,该局由于未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且未能证明履行了执法职责,被法院确认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
从上面的判例中可以看到,法院并不是由于几次的投诉没得到解决而是2年4千次的投诉没得到解决而确认的违法。对于1,2次的投诉,即使行政机关不作为,法院会认为该夜间施工行为未切实影响原告权利,将该投诉作为信访而不予受理。但是2年中,作为仅离工地10米的原告,对该工地进行了4千次的投诉,说是没有受到影响怕是没人会相信。而法院确认违法的理由,与其说是判决书上的三个有点强人所难的理由:1.未对夜间施工证核发合法性审查2.未抢修文件的效力认定3.未履行现场投诉处理职责,不如说是更加浅显的逻辑,2年4千次投诉,这让人怎么相信切实履行了职责。你说这个是他有私仇,他为什么不去别的部门投诉光去你的部门投诉;你说是恶意投诉,都投诉了4千次你怎么还没把他拉黑。这样一来2年4千次的投诉只有一种解释,没有切实履行职责。
在生活中,能见到许多相似的例子,居民投诉了相关部门嘴上说好好好,实际却不行动。到了真行动了,却慢慢吞吞美其名曰走程序。最后程序走完了却以处罚代替管理,说一声我处罚过了然后就万事大吉。问题永远得不到结局,机关总能把责任撇的一干二净。但是这个判例是个警示,法院认为演戏的作为其实是不作为,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把问题真正结局。不过对于如何界定演戏的作为却没有量化的标准,该判例与其说是裁判指导,更像是对行政机关的警示。
相关法律条文:
1.《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对于该行政不作为的诉讼中,原告由于离施工工地仅10米之隔,区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夜间施工的不作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原告为适格主体。同时由于区城管执法局具有履行查处违法夜间施工的法定职责,因而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原告不用在诉讼中曾提供申请的证据材料。
区城管执法局答辩称该工地某些日期的施工具有夜间施工证明,并且另一些是为了抢修工程所做的,同时也进行了2次行政处罚。这些仅仅证明其履行了部分职责。因为区城管执法局具有监督管理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的职责,但是在将近2年中,群众对该工地夜间施工问题持续不间断的进行了4千次投诉,这有理由让法院怀疑区城管执法局是否真正切实地履行其法定职责。同时对于完全履行职责,并不仅仅是被动的查处,更应该主动肩负起管理职责,面对群众持续不断的投诉,不能仅仅凭借建设局的许可证以及抢修批文就认定该夜间施工的合法性。更应该发挥其监督管理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该工地的具体施工情况,审查该夜间施工证明核发合法性的,对于认为施工证明核发过程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告知建委。同时对住建委作出抢修文件的适用期限和范围进行必要调查和合理界定,进而确认其作为工地夜间施工合法性证明的效力。
除了要完备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外,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区城管执法局未提交证据证明针对举报事项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谈话的具体情况,未能对其在接到投诉后去现场执法进行举证。
综上,该局由于未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且未能证明履行了执法职责,被法院确认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
从上面的判例中可以看到,法院并不是由于几次的投诉没得到解决而是2年4千次的投诉没得到解决而确认的违法。对于1,2次的投诉,即使行政机关不作为,法院会认为该夜间施工行为未切实影响原告权利,将该投诉作为信访而不予受理。但是2年中,作为仅离工地10米的原告,对该工地进行了4千次的投诉,说是没有受到影响怕是没人会相信。而法院确认违法的理由,与其说是判决书上的三个有点强人所难的理由:1.未对夜间施工证核发合法性审查2.未抢修文件的效力认定3.未履行现场投诉处理职责,不如说是更加浅显的逻辑,2年4千次投诉,这让人怎么相信切实履行了职责。你说这个是他有私仇,他为什么不去别的部门投诉光去你的部门投诉;你说是恶意投诉,都投诉了4千次你怎么还没把他拉黑。这样一来2年4千次的投诉只有一种解释,没有切实履行职责。
在生活中,能见到许多相似的例子,居民投诉了相关部门嘴上说好好好,实际却不行动。到了真行动了,却慢慢吞吞美其名曰走程序。最后程序走完了却以处罚代替管理,说一声我处罚过了然后就万事大吉。问题永远得不到结局,机关总能把责任撇的一干二净。但是这个判例是个警示,法院认为演戏的作为其实是不作为,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把问题真正结局。不过对于如何界定演戏的作为却没有量化的标准,该判例与其说是裁判指导,更像是对行政机关的警示。
相关法律条文:
1.《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