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摆脱“被负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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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统计数据,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超过7万件,2016年更是增加到12万多件。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更加令人泪崩的是,一方在离婚时突然发现,另一方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了巨额债务,离婚后莫名其妙招来了债主的上门讨债。归根结底,都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惹的祸”。为此,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夫妻债务的最新司法解释。这一新的规定,能够让无辜者摆脱“被负债”的噩梦吗?
根据最新司法案例,2007年10月,小明与小美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两人一见倾心,经过一年多的恋爱交往,双方办理了登记结婚。夫妻两人都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可是好景不长,2012年6月,因为工作原因夫妻二人开始两地分居,分居期间,小明开始追求高消费,在多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且大额透支,又以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强等人借钱,所欠的债务累计超过2000万元。自2017年7月起,小美与其父母多次接到小强等人的讨债电话后,才知道小明在外面欠下巨额债务。面对突如其来的晴天霹雳,愤怒的小美提出离婚,小明自知理亏,两人经过协商办理了协议离婚。由于小明无法按期归还巨额债务,小强等人将小明与小美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小美则认为,钱是小明一个借的,与自己无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小强等人虽然无法证明小明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的欠债,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两人已经离婚,也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对于双方的主张,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仙人球提示,本案作为最新司法解释生效后的第一案,法院判决小明以个人名义借下的巨额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债务与小美无关。根据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借的债务,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没有借债的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时,才不承担偿还义务。法律做出上述规定的本意是,为了防止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情形,即夫妻一方在无法偿还借债时,两人便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欠债一方选择净身出户,将债务全部揽在自己身上,同时将家庭财产全部转让给另一方,结果使债权人要回借款的希望落空。
世界上任何事情都如同一把“双刃剑”,面对现实生活中的离婚率持续攀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最大程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同时,却引发了另一个让人崩溃的结果,那就是在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要求偿还另一方借下的巨额债务,尤其是在夫妻感情恶化时,有的夫妻一方甚至与自己的亲戚朋友恶意串通,通过一张“借条”来虚构债务,让另一方在离婚后背上沉重的债务,真是应了当下那句流行语“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在人与人之间信任缺失的情况下,领取结婚证的一瞬间,可能意味着“噩梦”的开始。
为此,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夫妻债务的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债务,也就是说必须是两人共同签字或者事后另一方明确表示同意才算数,防止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其次,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欠下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此时无需双方一致同意;第三,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欠下的债务,也就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方背着另一方欠下的巨额债务,此时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欠债的钱被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与夫妻中不知情的另一方无关。
在本案例中,小明背着小美欠下巨额债务,该债务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同时小强等债权人无法证明所借出的钱被小明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因此,法院判决债务属于小明的个人债务,与小美无关。
小仙建议,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要求,作为出借金钱的债权人,如果认为钱是借给夫妻双方的,为了避免日后纠缠不清,最好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上让夫妻双方都签字。
法条检索: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8日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最高法院民一庭2014年7月12日(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具体内容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第17条第二款: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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