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责任(初探)
先收尾一下;以前讲波兰受访者说那些人“并不是真的想要世界和平”这个意思是说,他们这个愿望没有说全。比如他们可能愿意一觉醒来忽然世界和平了,但要他们做出一些牺牲才能导致世界和平就很未必了。这是因为人的愿望互相冲突而且矛盾,单指出其中一点固然没错但其实是误导性的。
正文
记得一年前左右和一个人讨论问题时脑子里忽然闪过责任这个概念,当时意识到自己原来还是有很多问题没想过的。很快说起来第一反应就给责任下了个定义“一种行为模式的(被迫)固化”(类似的意思)。现在想起来当时的感觉确实是很不错的,如果要加个限定,应该说责任是针对人事的,没有一个其他的利益相关者,责任的概念不能单独成立。一般的,如果这种行为模式的固化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成正相关,那么责任就成立了。
其实本文也很简单。想指出一下权力的性质。权力是一种影响他人,干涉他人自由意志的能力;但这种能力摆在那里,除了自我感觉良好以外并没有什么用。权力是要实施的,这种能力要被运用起来,才能真正干涉到其他人的自由意志。而这种干涉他人毕竟本身需要大量的时间成本。无论是因为受到其他人权力的制约导致自己这种干涉其他人的能力不得不一直被使用,还是自己因为快感或者祖宗之法/儒家信条而主动地去运用这种权力、客观上都形成了一种“行为模式的(不由自主)的固化。接下来由于对其他人自由意志的干涉很容易形成某种其他人的依赖,所以权力拥有者放弃权力很多情况下起码部分地会损伤一些被干涉者的利益,所以利益相关这个条件也就满足了。这就是为什么(所谓)权力和责任是对应的。
责任和义务不同,义务是在法上的(或者说更多的是在概念上的),它是和“权利”相对应的观念。因为要满足权利势必要让其他人有义务去实现这种权利,所以权利和义务是严格相对应的。权力和责任的关联性,就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间接而且松散了很多。
人有义务去如何如何,其实是一种概念的强行限制(比如法这种概念);就像权利完全也是一种概念上的保护。但权力和责任就完全是主观的对客体的某种愿望或者主体和客体之间形成的不由自主的关系。后者显然比前者的概念更直接,更自然。没有法或者任何其他强行限定的什么概念,权力欲和责任仍然会存在,他们完全基于人的某种自然欲望(乱,不确)
另起
由于权力在很多情况下并非是强力的对其他人的意志的干涉,很大程度上形成某种默契;比如领导者和被领导者。这种关系使得某种对其他人的影响和其他人的自愿被影响背后的动机是某种“共赢”。其中拥有权力者对结果的影响更大。当结果不好时他需要承认自己对结果的更大的相关性,所以“他要负责”。
这和前面的定义是相符合的。不过写作时也许想的不清楚。另外对义务/责任之间的区分,未免显得有些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