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可以反悔吗?
![]() |
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在争夺孩子抚养权时,一方为了与对方争一口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只要孩子归自己抚养,对方可以不负担抚养费。可是,一旦双方离婚后,冷静下来仔细一想,又觉得自己太亏了,明明是两个人的孩子,凭什么由自己一个人来养?于是委屈之余,又会以孩子的名义向对方提出抚养费的要求,并且在对方拒绝给抚养费时,往往会不允许对方探视孩子。那么,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子女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吗?
根据司法案例,2012年3月,小明与小美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两人很谈得来,颇有相遇知音的感觉。交往一年后,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第二年,双方生下一个可爱的儿子。随着婚姻生活逐渐进入平静,恋爱时的激情已经演变成左手摸右手的感觉,两人不断为生活开销、孩子抚养教育等问题争吵。在两年多的磨合吵闹中,两人的婚姻陷入危机。2016年8月,双方经过协商决定离婚,财产分割彼此没有异议,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双方比较纠结。小明担心再谈恋爱孩子会成为累赘,自己不想抚养孩子。于是,小明利用小美一直想要孩子的心理,装出要与小美争夺孩子的姿态,最后假模假式地做出“忍痛割爱”的决定,把孩子的抚养权让给小美,但条件是自己不出一分钱的抚养费。由于小美具有稳定的收入,有能力独自抚养孩子,为了母子能在一起生活,小美最终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离婚半年后,小美突然觉得自己一个人抚养孩子不公平,于是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明按照其月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对小美的主张,法院会支持吗?
仙人球提示,对小美的主张,法院不会支持。根据法律规定,首先,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尽管夫妻离婚时可以就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数额、分担方式、支付的期限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但是无论双方决定由一方负担抚养费还是双方共同负担抚养费,都必须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一方具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可以独自一人长期负担孩子的抚养费,这种离婚协议是有效的,通常不允许反悔。如果一方仅仅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并且不具备独自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此时如果离婚协议约定仅由一方负担抚养费,等于剥夺了孩子健康成长的合法权利,法院会认为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其次,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会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做出改变或维持原离婚协议的判决,即决定是否由一方继续独自承担抚养费还是要求另一方也必须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在本案例中,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两人离婚时间不长,双方经济情况没有明显变化,小美具备独自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同时,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没有实际增加的必要,因此,驳回小美的起诉。
小仙建议,必须注意的是,离婚时,尽管双方商量好由一方独自一人抚养孩子,但是在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孩子在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者因孩子患病、上学需要实际增加抚育费并且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不足以负担时,孩子仍然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法律小常识:
1.离婚后,一方为了给孩子改名同意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改名后又反悔的,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
由于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具备单独抚养孩子的能力,双方关于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无效的,为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法院会判决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2.夫妻双方协商,女方以放弃不满2周岁孩子的抚养权为条件不负担孩子抚养费,离婚后,男方是否可以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由于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男方如果经济条件发生改变,不足以维持孩子在当地的正常生活水平,或者因孩子患病、上学需要实际增加抚育费并自己不足以负担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医疗费。
法条检索: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
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出要求其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1981年7月30日)
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达成协议,过若干时间(如一、两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新婚姻法第三十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另一方则据原协议拒绝这种要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
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