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的孩子,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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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技术的日益成熟,会让一些因为身体原因无法生育的夫妻圆了想要孩子的梦。在采用人工授精的条件下,如果精子来源于亲生父亲,其实只是一个受孕方式的问题,此时所生的孩子与正常受孕所生孩子,在血缘关系上是一致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孩子是夫妻双方亲生的;但是如果精子来源于亲生父亲以外的其他男性,那么孩子与夫妻中的父亲一方不存在血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离婚,孩子该由谁来抚养呢?
根据司法案例,2006年3月,小明与小美经朋友介绍认识,彼此颇有好感,交往一年后,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一直没有生育孩子。后来两人到医院检查发现,由于小明精子的质量不高,导致小美无法正常受孕。经过几年的治疗,小明的情况没有好转。一心希望有个孩子的小美,经过与小明多次协商,两人一致同意从精子库中选用精子,并进行人工授精。2014年8月,小美生下一个可爱的儿子。随着孩子的降生,小美的精力主要用在孩子身上,双方经常因为各种琐事吵闹,夫妻感情开始恶化。2016年5月,双方感觉彼此之间无法相互迁就下去,于是决定离婚。两人对财产分割没有异议,但是在孩子抚养问题上产生争执。小美要求由自己抚养孩子,由小明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小明认为孩子是从精子库中配对并采用人工授精的方式生下的,与自己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自己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不应当承担抚养费。双方为此起诉到法院。对于双方的主张,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仙人球提示,法院会支持小美的主张,小明应当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对抚养费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院根据小明的收入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抚养孩子的实际需要依法做出判决。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具体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受婚姻法的保护。在本案例中,夫妻从精子库中配对并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孩子的做法,是双方一致同意的结果,此时孩子应当视同双方亲生的子女,作为父母对孩子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小明在离婚时否认自己是孩子的父亲,并拒绝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决小明应当承担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小仙建议,不管是否采用丈夫的精子进行受孕,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孩子,在法律上与夫妻双方的亲生孩子没有区别。因此,在夫妻双方做出决定之前,一定要充分协商,考虑清楚各自未来应当承担的责任,一旦孩子出生,夫妻双方都不能逃避抚养孩子的义务。
法条检索: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
第21条: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1991年7月8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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