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持有者的权利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通过股权激励所获得的股份一般有这样一些权利:分红权、决策权、转让权、继承权……这一切又称为“所有权”。虚股只有分红权,其他权利都不具备。注册股通常有很多权利,包括决策权、转让权、继承权、授予权、抵押权、担保权等。权利又来源于属性。属性是虚的还是实的,虚股和实股的权利不一样。
要明确规定给予激励对象哪些具体的权利。如果规定股份只有分红权,那么可以采取“532”的分红原则;如果是注册股,权利就不一样了,它具有分红权、决策权、转让权和继承权等。所以说,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的时候,确定激励对象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权利没有搞清楚,整个方案就会乱套。
某家创业刚满两年的公司,对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总监这3名核心人才进行了股权激励。按照规定,如果当年公司能够完成年度目标,各个部门也能够完成部门的目标,则公司会拿出总股本5%的股份对他们进行激励。结果,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和部门不但顺利完成了目标和任务,甚至某些指标还超额完成。当然,公司也非常爽快地兑现了承诺,给予他们三人分配了股份:总经理获赠2%,财务总监和营销总监各获赠1.5%。由于这个股份属于注册股份,是实股,所以这三位骨干一下子就成为公司的注册股东,也就是员工眼中的老板了。
但是,令公司意想不到的是,在获取股份后,该营销总监就经常以股东身份要求财务部门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给他看。同时,他也经常以股东的身份影响和干扰公司的决策,造成公司有时处于被动的局面。当初在进行股权激励的时候,公司并没有完全明确激励对象获取股份后的权利,造成了核心骨干在签署股份赠予合同后,就完全拥有了国家规定的合法股东的全部权利。如果当初公司在授予股份时,就明确规定激励对象在获取股权后,第一年只拥有分红权而没有其他任何权利,第二年起根据实际情况再规定赋予其他权利(如表决权建议权、转让权等),这类情况就完全可以避免。
知识链接
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权或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除该条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条文中都规定了股东的具体权利,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十二类: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
(7)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权利损害救济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