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实录兼热点分析:套路贷案件系列
套路贷案件的特点及所涉罪名分析
目录
【开篇语】
一、套路贷案件特点
(一)新闻中的套路贷案件特点
(二)我经办的套路贷案件特点。
(三)共同点和区别。
(四)分析套路贷案件这些特点的意义。
二、套路贷案件是不是刑事案件?说是或不是,都不准确。
(一)上海、浙江等地新规名称的准确性。
(二)套路贷案件被定性为刑事案件主要原因是讨债手段的非法性。
三、套路贷案件所涉主要罪名及罪名的解析
(一)常见罪名。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四、分析套路贷案件对代理其他民事案件的启发和帮助。
(一)证据不足或证据虚假的传统民事案件;
(二)新型案件,五折购房。《五折购房是个什么鬼》
【开篇语】近几年,关于套路贷、裸贷、校园贷、以房养老贷等的新闻有点铺天盖地,人们谈贷色变。所谓套路贷,就是职业放贷人放款之后,通过虚假借款合同、伪造银行流水、办理抵押登记等系列操作,在反复平账的过程,持续将债务不断推高至数倍、数十倍,而表面上又有完整的证据的放贷套钱行为。以前,没有套路贷这一说法,起码法律上没有这样的术语。2017.10.2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2018.03.1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从此,“利滚利”、“驴打滚”就演变成了“套路贷”。
一、套路贷案件特点
(一)新闻中的套路贷案件特点
看几个新闻
1、上海首例以犯罪集团定性提起公诉的"套路贷"案件获判
•http://news.sina.com.cn/c/2018-01-03/doc-ifyqiwuw5844800.shtml
2、重庆首例“套路贷”案件告破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8-02/12/content_7474273.htm?node=20908
发布时间:2018-02-12 10:50 星期一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3、多名大学生身陷“套路贷”报警 济南警方打掉犯罪团伙
4、让无数上海人家破人亡的“套路贷”,到底该如何破解?https://zhuanlan.zhihu.com/p/27872784
从以上几个新闻,可以看出套路贷的特点:a发布“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的等虚假的、具有诱惑力的广告;b放款时预扣利息等,在支付贷款时,以利息、风险担保金、手续费等名义扣除本金,借款人实际拿到的钱远少于合同上的借款金额,普遍低于70%;c还款金额是实际借款金额的几倍、十几倍,比如借5千元,最后要还30万,高达60倍;d催讨时,发送短信辱骂、恐吓借款人及其亲友,在借款人家门、院墙上喷漆、大字涂写侮辱语言,用高音喇叭喊话,损害借款人名声,限制人身自由、殴打,逼迫其筹款交钱,甚至其本人。e从后果上,大多数借款人怕报复,不敢举报,要么被逼卖房卖车还款,要么被逼离家出走或举家搬迁,有的被逼精神抑郁、甚至自杀。
(二)我经办的套路贷案件特点。
1、案例一。
2006.10,案外人刘某因公司资金紧张,指使公司副总经理包某以个人名义向裴某主持的高利贷团伙借款50万元,月利息15%,双方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对方付给包某人民币现金42.5万(扣除当月利息7.5万元)。双方签了金额为50万元的《借据》,并由包某出据相应的《收条》(注:借据、收条均为事先打印好的,贷款人栏处空白、借款人栏处为包某签字,下同)。2007年1月,为发员工工资,刘某让包某在原先抵押的基础上再向裴借10万元,裴某同意,但放款时照例扣除首月利息1.5万元,只想给8.5万元。包某说,10万元刚好够发工资,利息能否下次再补,于是双方分别签了借款金额为10万元、1.5万元的借据,并由包某出具相应的收条。期间,由刘某公司按月向裴某支付上述二笔借款的利息。由于利息实在太高,2007年3月,包某向上海银行借贷68万元,一次性还清了上述借款及未偿还的剩余利息。但10万元、1.5万元的借据、收条没有收回销毁。 2007年4月,刘某公司为支付拖欠的房租,又让包某向裴某借款20万,月息15%,即1000元/天,办理房产二次抵押。同样的双方签有20万借据并由包某出具20万的收条。当然了扣除首月利息3万元后,对方实际仅支付17万元,因刘某公司无力按月及时支付利息,2007年5月开始,裴某开始疯狂向包某催讨利息,催讨方式有:不断派出马仔冲到包某家进行搔扰恐吓、命令包某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对其羞辱甚至殴打等。2007年11月22日,裴某让包某到其办公室。在这里,包某第一次见到了本案原告沈某。沈某打开电脑查看资料,问:何时能还20万元?包某表示无力偿还。沈某通过计算,至当天止利息为13.1万元,于是强迫包某签了金额为13.1万元的借据和收条。2008年3月,沈某持上述四份《借据》、《收条》提起诉讼要求包某偿还44.6万元借款。
包某 刘某及其公司
沈某 裴某
从借贷的最终结果来看,沈某起诉的金额是44.6万元,包某最终实际欠款仅约18万元,其中本金17万元,利息从200704暂计至200804约1万元。44.6-18=26.6,多出来了26.6万元,其中11.5万属虚假欠款,实际上已经还了,只是借据、收条没取回;15.1万元属非法高利。这个案件不是典型的套路贷案件,裴某、沈某是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利息讨债,只是其中11.5已经还了,放贷人仍然拿着包某没收回销毁的借条起诉催讨。
2、案例二。吴某案,胡某某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
2010年8月16日吴某向姚某借款6万元,约定月息6万元,因无抵押,借条上写明借款金额为24万元,借期一个月。但从3天后姚某就不断催讨,吴某被逼签写了一张金额20万元的借条。2010年9月4日姚某等人将吴某带到延安路定西路上海某公证处,到公证处后姚某让一个叫胡某的人向吴某放款人民币12万元,借期一个月(2010年9月4日——10月3日),借12万元,要还24万元,借条翻倍,本来应写成48万元,另加公证费5000元,于是让吴某写一张50万的借条。后来姚某、吴某等人又让吴某在50万元的借款协议上签名、写了份借款用途和还款保证书。大约过了15分钟胡某他们拿到公证书了。办好公证后,当天下午约16点,吴某和姚某、吴某等人又到新华路定西路口工商银行,胡某把人民币50万元打在了吴某工商银行帐户,然后要求吴某在没有离开柜台的情况下,当场把卡里的38万元转给他一起带来的一个朋友卡中,并按要求把余下的12万元以现金形式取出给姚某,吴某照办。 2010年9月14日下午,姚某打电话约吴某到中山公园龙之梦侧门。吴某到后,姚某说:今天你别想走,必须全部还清钱后才能走,随后他们又开车把吴某带到青云路620号(靠近止园路)上煤招待所,用陈大军的身份证登记开房间,将吴某被关在3楼的房间,姚某等人没收了吴某手机,让吴某早点休息,说明天事情解决了就没事了。第二天姚某等人逼吴某回天山路的家中,到吴某家后,吴某到家后独自在自己的小房间里,姚某等3人在客厅里坐着。下午5点左右,吴某找了个借口说等会同事要来拿东西,怕同事上门看到你们讨债不大好,要下楼去等他,姚某等人同意。吴某下楼后就逃离了。2010年9月16日凌晨4点吴某母亲回天山路家中,看见陌生人胡某、姚某等人在家中,吴某的母亲报警。2010年9月20日姚某打电话给吴某的母亲讨钱,要求面谈,说没钱可以先还5万元。吴某的母亲同意与其面谈,但面谈时不同意付钱给姚某他们,就去仙霞派出所报警。2010年9月28日白良警察将姚某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吴某的母亲再付给姚某12万元(实付117600元,姚、胡他们说优惠2400元,加上2010年8月31日付的10000元,共付127600元,姚某则取出二张分别为24万元、20万元的借条当场撕毁,因吴某9月14日晚上5点逃出后一直没回家,也联系不上,吴某的母亲不知道姚某、胡某手上还有2010年9月4日下午新增的一张50万元借条及公证书)。吴某及母亲以为这事了结了,没想到事隔二个多月,胡某于2010年12月19日晚上17:10又派陈某等2人上门讨钱,他们拿出一张50万元的借款单和一张房屋租赁单。第二天吴某母亲向仙霞派出所报告了情况。之后,吴某母亲又被姚某、胡某等人电话催讨、封门威胁,要求立即还款。2011年6月下旬,胡某凭《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证书》向长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宁区法院以(2011)长执字第1893号立案,并依申请查封了吴某与其母亲共有的房屋。
资金流向图(注:仅供法院)
姚某某、胡某某、陆某某等人与吴某、吴某的母亲邓某某之间资金流向图:
邓某某
-1万-12万元
吴 某
+6万现金+(20万转账-10万现金-10万转账)+(50万转账-38万转账-12万现金)=6万元
姚某某
-6万元现金+10万转账+12万现金+1万+12万
陆某某
-20万转账+10万现金
胡某某
-50万元转账
某人
+38万元转账
高利贷团伙部分成员
吴某,共有七个箭头,三入四出:+6万现金+(20万转账-10万现金-10万转账)+(50万转账-38万转账-12万现金)=6万元
邓某某,共有二个出箭头:-1万元-12万元=-12万元
计:-7万元
姚某某,共有五个箭头,四入一出:-6万元现金+10万转账+12万现金+1万+12万=29万元
陆某某:-20万元转账+10万现金=-10万元
胡某某:-50万元转账
某人: +38万元转账
计:29-10-50+38=7万元
即,姚某某、胡某某、陆某某等人组成的团伙实际从申请人母子获得:(29万+38万)-(10万+50万)= 7万元。吴某借6万,最终还了13万元。如果按胡某某的主张,吴某要还50万。吴某先后出具了24万、20万、50万的借条共三份,24万、20万的借条在收取吴母邓女士12+1=13万元后撕毁,最后剩下经过公证的50万借条,期间还办理了房产抵押。
这个案件属于较典型的套路贷案件,有这么几个特点:(1)胡某某是浙江人,姚某某是安徽人,来自五湖四海,天南地北,非亲、非故、非友,且均为八零后无正当职业的年轻人;(2)放贷人多,借条上涉及的就有姚某某、陆某某、胡某某三人;(3)放贷人与借款人通过某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这些媒介认识;(4)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是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只是为了掩饰;(5)通过入侵住宅、殴打、拘禁等手段讨债,其力度、频率在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是难以见到的。(6)证据意识特别强,借条上凡是手写处,无论是借款人、借款时间,还是借款金额都按上了手印,一张仅几十个字的协议上,居然按了九个手印。而且,他们放出来的钱都要制造证据,收回钱时尽量不给凭证。
(三)共同点和区别。
无论是第一个包某与沈某的借款纠纷,还是第二个的胡某某申请公证文书强制执行案,都有以下特点:
一是高利,第一个案例,约定月息15%,也就是一毛五,放贷人之后也一直按这个约定讨债,相对而主,还是比较有良心守信用的。第二个案例,月息口头约定是100%,借条上是400%。借6万,借条写24万。还了13万,还欠50万,新闻报道中的案件更离谱,借4万还90万,借5千要还30万,这哪是高利,已经是抢劫了。
二是预扣,借款人实际拿到手的钱,远低于借条上的借款。
三是讨债手段,这与新闻描述的差不多,手段多样凶残,放贷人通过派出马仔到借款人居住的地方贴大字报、用喇叭喊话、在门上喷油漆,深更半夜闯入住宅,实施非法拘禁、殴打等让人胆战心惊的手段,怎么侮辱人怎么做,怎么让借款人恐惧怎么整。。
四放贷主体涉及多人,借款时或许只有一个,但催讨过程会不断加入新人。上面所举我办的第一个案件中《收条》、《借据》上贷款人这一栏处空白,在需要诉讼讨债时临时随便填一个人的名字。
五是资金流向,资金流向会随着放贷人的增加而不断复杂,他们往往多出少进,掩饰性越来越强。
六是后果严重。这与新闻报道上说的一样,有的借款人家破人亡,很凄惨。
七是是放贷人手中证据充分、完整。这一点很要命很致命,没有深入调查和分析,是很难识破的。有的借款人因为这一点而没有信心报案,有的律师因为这一点而兵败法庭。
虽然放贷人手中证据看似很充分,其实大可不必担心害怕,因为假的就是假的,假的不可能成为真的。放贷人手中证据虽然充分、完整,只要认真分析推理,总能找到其中不合常理之处。第一个案例,经过引导,被告包某对案件的背景、发生过程,特别是某些细节,作了足够详细的陈述,法院基本相信了被告一方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但由于我的反证大多数是证据线索或基于生活常识常理的推理,法院在作出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前,还是非常谨慎的,拖了一年多才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区别点倒不大,主要是讨债内容讨债项目更多样,以前主要是本金和利息,现在多了什么手续管、服务费、担保金、中介费、资质考察费等乱七八糟的名目。
(四)分析套路贷案件这些特点有什么意义。对我们律师办案有什么帮助?当然很有用,比如可以进行相对应的调查,庭审时可以有针对性的发问,通过发问揭露其违反常理之处。再比如,根据套路贷案件的共同特点,可以很快找到犯罪线索,或很快找到案件的切入口、突破口。找到犯罪线索后,可以协助被害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协助被害人提起刑事控告。对讨债行为、对资金来源、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刑事控告。当然,提起刑事控告之前,还可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向行政机关投诉。无论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不是我们委托人的最大目标,委托人最大的目标是挽回经济损失,其它一切也都是套路。当然我
二、套路贷案件是不是刑事案件?说是或不是,都不准确。
(一)上海、浙江等地出台新文件,名称的准确性。套路贷案件到底是不是刑事案件?说是或不是都不准确。上海的《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浙江省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从字面含义看,这些文件似乎把套路贷案件直接定性为刑事案件。我认为,这种说法或者做法不是很准确。就单个套路贷案件而言、就单个受害人来说,套路贷案件不一定是刑事案件,或者说达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只有把放贷人对多借款人的放贷行为、讨债行为并案侦查,或者对放贷人的所有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找到放贷链上其他受害人,才可能发现、才有办法认定他的行为构成犯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二)套路贷案件被定性为刑事案件主要原因是讨债手段的非法性。为什么这么说呢?新闻报道说套路贷案件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案件,其实不是,套路贷案件不是什么新型案件。无论是过去的套路贷案件,还是现在的套路贷案件,本质上都一样,都是放贷人企图非法侵占借款人的财产,只不过形式上有所变化而已。主要是讨债内容更多样,以前讨债内容只有本金和利息,现在除了本金、利息,还有手续费、服务费、风险担保金、GPS安装费、资质考察费、资料管理费、后期管理费等。但是,讨债名目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主因,套路贷案件之所以成为刑事案件,主要原因除了讨债手段,还是讨债手段。近几年所谓新型套路贷案件,讨债手段与以前几乎一样。套路贷案件之所以被定性为刑事案件,除了放贷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外,主要还是讨债手段的非法性。大多数套路贷案件,都是因为讨债手段触犯刑法而成为刑事案件。上海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中提到的罪名有:诈骗罪、抢劫罪、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浙江省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的罪名有: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 无论是上海的,还是浙江的,或者国内其他省市的规定,提到的罪名都大同小异,都是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虚假诉讼,除了虚假诉讼罪,这些罪名刑法上早就有了,这些罪名是否成立,基本上与犯罪金额无关,或者对犯罪金额要求很小。比如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要求敲诈勒索三千元以上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等,这与套路贷案件中动辄几十、几百万比起来简直是毛毛雨。所以说,放贷人之所以获刑,主要是因为讨债手段。
三、套路贷案件所涉主要罪名及罪名的解析
(一)常见罪名。
1、案例和新闻中涉及的罪名。(省略n字)
2、刑法修正案中与套路贷有关的罪名。(省略n字)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易混淆的罪名:虚假广告罪、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省略n字)
2、不好把握的罪名:虚假诉讼罪。追诉标准待明确,启动程序待完善。有可能与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发生法条竞合。 (省略n字)
3、数罪并罚与想象竞合犯。 (省略n字)
四、分析套路贷案件对代理其他民事案件的启发和帮助。
(一)证据不足或证据虚假的传统民事案件;
(二)新型案件,五折购房。《五折购房是个什么鬼》